勞動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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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機構是依法享有監察權並代表國家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的情況實行監督的專門機構。
勞動監察機構的特征[1]
勞動監察機構,屬於行政機構,其行為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
①勞動監察的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而不是企業事業單位、群眾組織或公民個人的行為。
②勞動監察行為的實施要有法律依據,即必須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力。
③勞動監察行為是一種帶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因為,勞動監察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授權而為的,目的在於確定或免除相對人(用人單位)的部分權利和義務,所以它會帶來法律後果。
此外,勞動監察是行政法律行為,即勞動監察主體必須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為或不為某種行為;勞動監察也是行政執法行為,即勞動監察主體在其許可權內依法進行勞動執法活動。
勞動監察機構雖屬行政機構,但也有別於其他行政機構,這是由勞動監察機構本身的屬性決定的。同時,勞動監察機構儘管設置在各級勞動部門,但它不同於勞動部門其他內設機構,其他機構是勞動部門的一般職能機構,相對說來不具有獨立性。而勞動監察機構則是行使國家勞動監察職能的專門機構,它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而不受勞動部門其他內設機構以及勞動部門以外任何部門和個人的干預,其職權由法律規定,而不是由勞動部門通過內部分工來確定。
在我國,目前縣級以上勞動部門都設置有勞動監察機構,全面行使勞動監察權。同時,在一些行(專)業還設置有專業性勞動監察部門。如勞動部和省級勞動部門設立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和礦山安全監察等監察部門。
- ↑ 管火明.勞動和社會保障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