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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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机构是依法享有监察权并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劳动监察机构的特征[1]
劳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机构,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①劳动监察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行为。
②劳动监察行为的实施要有法律依据,即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③劳动监察行为是一种带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因为,劳动监察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授权而为的,目的在于确定或免除相对人(用人单位)的部分权利和义务,所以它会带来法律后果。
此外,劳动监察是行政法律行为,即劳动监察主体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劳动监察也是行政执法行为,即劳动监察主体在其权限内依法进行劳动执法活动。
劳动监察机构虽属行政机构,但也有别于其他行政机构,这是由劳动监察机构本身的属性决定的。同时,劳动监察机构尽管设置在各级劳动部门,但它不同于劳动部门其他内设机构,其他机构是劳动部门的一般职能机构,相对说来不具有独立性。而劳动监察机构则是行使国家劳动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它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而不受劳动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以及劳动部门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其职权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劳动部门通过内部分工来确定。
在我国,目前县级以上劳动部门都设置有劳动监察机构,全面行使劳动监察权。同时,在一些行(专)业还设置有专业性劳动监察部门。如劳动部和省级劳动部门设立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等监察部门。
- ↑ 管火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