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價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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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價格管理概述[1]
在勞動力、勞動工具、原材料、能源、資金、技術、信息等諸多生產要素中,勞動力居於首要地位,並且是唯一活的、能動的要素。因此,直接影響勞動力要素合理流動和配置效率的價格機制問題,就顯得尤為特殊和重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價格應該走向市場化,由勞動力供求市場形成和凋節。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勞動力價格完全放任自流,完全由“看不見的手”操縱。因為市場機制自身存在著一些缺陷,這些缺陷的彌補有賴於國家適當的巨集觀調控和必要的干預。因此,勞動力市場價格機制的形成和運作,離不開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的調節和控制,即政府對勞動力價格的管理。
勞動力價格管理的必要性[1]
雖然勞動力價格是以勞動力價值為基礎,並通過市場形成,但是勞動力市場價格的確定也需要一系列外在條件。
第一,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需要打破長期以來形成的勞動力價格剛性的就業制度。這不僅需要打破傳統的由政府行政部門來確定和控制的工資水平,而且需要將勞動力價格水平的確定與個人勞動生產率、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掛鉤。
第二,需要消除因所有制壟斷因素對我國轉型時期行業勞動力市場價格形成的消極影響。我國目前正處於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體制轉型時期,由於不同領域體制轉型的不同步性,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各行業國有經濟比重產生了較大的差異。這就造成了我國體制轉型時期特有的“所有制壟斷”現象,所有制的壟斷程度又對行業的勞動力價格水平產生著重大的影響。
第三,需要廢止對農村勞動力的價格歧視。加里·貝克爾在對人類行為進行經濟分析時得出的一個結論是:歧視不像人們通常認為的那樣能夠增加歧視者的收入,而是使歧視者和被歧視者同時蒙受損失。就經濟歧視而言,歧視者要購買歧視,將放棄與被歧視者一道勞動,減少其資本同被歧視者資本結合所能獲得的收入。這種資源配置變化減少了雙方的均衡凈收入,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由於歧視損害了雙方的利益,因而購買歧視不是明智之舉、然而多年來,我國在城鄉勞動力政策設計上卻人為地增大了歧視的作用力度。
第四,需要提供完善勞動力市場價格形成的市場交易條件,並且規範勞動力市場交易行為。比如政府必須提供比較完備的勞動力市場交易的基礎設施,制定和完善與勞動力市場交易行為相關的一系列政策法規等,加強政府部門的巨集觀調控與管理。
第五,為了剋服勞動力價格的市場調節機制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後性,客觀上需要政府巨集觀協調管理。
因此,在勞動力市場價格形成過程中,必須遵循客觀的價格規律。勞動力市場價格的形成過程是一個動態的運行過程,勞動力供求雙方共同確定勞動力價格,不是一種無組織的隨機性的討價還價,必須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為依據,才能充分保證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利益,尤其是保證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基本需要,又適時調節勞動力的供求矛盾。
勞動力價格管理的手段[1]
與其他商品價格一樣,勞動力價格管理手段主要有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綜觀世界各國,不管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還是計劃經濟體制國家,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勞動力價格管理上,主要是這三種手段的綜合運用。只不過這三種手段在勞動力價格管理體制中的作用範圍和方式有差異而已。
(一)勞動力價格管理的行政手段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手段是價格管理的最主要手段,這種體制下的價格形成機制可以稱為行政定價,勞動力價格自然也在國家行政定價之列。高度集中、以行政管理為主的勞動力價格形成機制,必然扭曲勞動力價格關係,忽視勞動力的供求變化。現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進行了價格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實現以行政定價為主到以市場定價為主的轉變。即便如此,對勞動力價格管理進行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預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勞動力價格是戰略性價格,它不僅影響整個價格水平,而且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協調發展,影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的穩定。而市場存在著自發性、盲目性、滯後性等缺陷,如果把勞動力價格的確定完全交給市場,國家不做任何的行政干預和管理,其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對勞動力價格進行一定程度和範圍的行政管制一直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包括在西方市場化程度很高的資本主義國家內,如很多國家都或早或晚地實施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我國在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中,也將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確立起來。
但應該明確的是,行政手段只能在一定條件和範圍內運用。如果國家行政干預過多,就勢必又回到了計劃經濟時代行政定價的老路上去了。因此,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手段在價格管理中只能是一種輔助手段。
(二)勞動力價格管理的經濟手段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手段是勞動力價格管理的最主要手段。
勞動力價格機制是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環節,它的形成和運轉,除了受勞動力自身素質的影響外,還要受到勞動力市場供求、物價總水平、貨幣政策、財政收支、產業結構、收入分配政策、補貼政策、企業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國家對勞動力價格管理,除了一定條件和範圍內的行政干預外,主要就是通過對這些因素的調控來實現對勞動力價格的間接管理。這就是價格管理中的經濟手段。
勞動力價格管理中的經濟手段不如行政於段直接,因而,其實施效果的產生往往需要一個過程。但是,經濟手段是以尊重和承認各個市場主體的利益為前提的,它通過利益的引導來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從而形成科學、合理的反映市場供求的勞動力價格。
20世紀80年代,我國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推行的職工工資總額同企業經濟效益掛鉤政策,其基本辦法是國家核定工資總額基數和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即掛鉤浮動比例。掛鉤後企業工資總額隨同本企業效益指標的完成情況而浮動。在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的工資總額內,企業有權自主分配。國家主要通過立法指導和巨集觀調控來控制其工資增長的幅度。這樣,職工的工資就與企業可支配的總工資聯繫起來,進而與企業的經濟效益聯繫起來。這種工資與效益掛鉤的政策,一方面尊重了市場經濟規律,另一方面實現了國家對職工工資的間接管理。
另外,對個人的高收入部分運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對高工資的行業或單位依法增加稅收,以調節橫向之間與縱向之間的工資差距,也是國家利用經濟手段對勞動力價格進行間接管理的表現。
(三)勞動力價格管理的法律手段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故法律手段是國家對巨集觀經濟進行調控的重要手段、勞動力價格牽涉國家、部門,地方、企業和個人利益的分配和變動,稍有不慎,勢必導致社會的動蕩和不安。勞動力價格管理的法律手段是指國家將勞動力價格管理的原則,內容、範圍、程度以及所採取的手段,通過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具體化、定型化和規範化。
就我國而言,涉及勞動力價格管理的法規有多部。比如,1995年《勞動法》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彌補市場缺陷,促進勞動力市場的發育,促進工資管理和工資支付的法制化,加強企業工資收入和勞動力市場的巨集觀調控,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體現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再如,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立了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規範和制度要求,定期對各類企業中的不同職業(工種)的工資水平進行調查、分析、彙總,加工,形成各類職業(工種)的工資價位,向社會發佈,用以指導企業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和工資關係,調節勞動力市場價格。這項制度的確立,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工資分配的基礎性調節作用,促進市場均衡工資率的形成;有利於指導企業根據勞動力供求狀況和市場價格,形成企業內部科學、合理的工資分配關係。
完善勞動力價格管理的對策[1]
(一)取消勞動力價格雙軌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相同崗位以及素質相近的勞動者,在同一區域無論什麼企業工作,其收入水平理應差不多。但現實並非如此。這種現象實質上就反映出勞動力價格的雙軌制,即市場化與非市場化兩種勞動力價格。勞動力價格雙軌制是在經濟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現象,它既是改革的產物,同時又是改革不徹底的結果。概括地說,勞動力價格雙軌制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同一勞動者把自己的勞動力出售給不同的企業時,獲得不同的價格;二是同一企業作為買主,在購買同質勞動力時,支付不同的價格。顯然,這是一種扭曲的勞動力價格,違背了價值規律。
另外,勞動力價格雙軌制使勞動力價格信號失真或紊亂,阻礙了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因此,消除勞動力雙軌價格,儘早並軌是必然趨勢。勞動力價格並軌,就是要將勞動力的計劃價格變為市場價格,實現勞動力價格一體化,讓市場機制在勞動力價格形成中充分發揮作用,讓價格信號真正反映勞動力市場的供求水平,並引導勞動力資源在全社會範圍內合理流動。
(二)改革現行戶籍制度
勞動力價格市場機制的建立有賴於一個全社會統一的、能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但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已經成為制約勞動力自由流動、導致勞動力價格扭曲的制度障礙。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以城鄉二元結構為主要特征,它用行政手段把全體公民劃分為城市人和農村人兩個不平等的群體,城鎮居民享有福利待遇和勞動就業機會,而農民則被束縛在土地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身份等級。農民進城務上,在就業機會、保障體制和社會服務供給等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性對待,這勢必提高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成本,限制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另外,這種戶籍制度也限制了不同城市之間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以北京為例,很多單位不接受沒有北京戶口的求職者。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策層面對戶籍制度進行了局部性的改革,但是這些改革是不徹底和不全面的,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涉及面非常廣泛,影響深遠,牽動千家萬戶,關切到每個人的利益,因此,在改革的時機、力度和步驟上,應該慎之又慎。
(三)加快勞動力信息網路建設
信息是當代社會的命脈,任何一個系統的存在和運行都離不開信息。勞動力的有序流動和勞動力市場價格的形成,也離不開一個完善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但是,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的信息網路建設非常滯後,設備陳舊,機制不健全,不能與勞動力市場配套發展,各地區、各行業、各企業的勞動力供求信息等傳遞速度很慢,導致勞動力信息流通渠道不暢通,勞動力價格信號失真,嚴重影響勞動力市場功能的發揮和市場機制的發育。
政府應積極構建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提供勞動力供需信息,為勞動力供需雙方搭建信息平臺,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有序流動,實現政府對勞動力資源的動態疏導。另外,還要定期向社會公佈各類勞動力價格信息,使勞動力價格的透明度增大,用以指導企業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和工資關係,調節勞動力市場價格,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四)加大勞動力市場監察力度
勞動力市場價格的形成,有賴於一個健康,規範的勞動力市場。這就需要政府完善勞動力市場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規範,充分發揮監察職能,保障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行、在現實中,勞動力市場中的違規行為和糾紛非常多,如企業任意剋扣員工工資、限制人才流動,勞務中介組織欺瞞求職者,勞動力供需雙方不履行用工合同,農民工工資拖欠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轉,也不利於勞動力市場價格的形成。因此,政府應該在規範和監察勞動力市場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五)充分發揮工資指導價格在勞動力市場中的作用
工資指導價格是政府對當時各用人單位的工資平均水平、人力資源成本、勞動力供求關係等進行綜合測算分析,制定出的有一定權威性和社會性的、被多數用人單位和求職者認可的、對確定勞動者的工資有一定參考指導作用的工資價格。
由於信息不對稱,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博弈能力很弱,這就造成了勞動者的低工資,有時甚至會低於最低標準,使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此時,勞動者可以根據指導價格來衡量自己的付出和所得是否匹配,從而接受還是拒絕某一工作。同時,指導價格對於用工單位在制定員工的勞動力價格時也有一定的規範和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