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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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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劳动力价格管理概述[1]

  在劳动力、劳动工具、原材料能源资金技术信息等诸多生产要素中,劳动力居于首要地位,并且是唯一活的、能动的要素。因此,直接影响劳动力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效率的价格机制问题,就显得尤为特殊和重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价格应该走向市场化,由劳动力供求市场形成和凋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力价格完全放任自流,完全由“看不见的手”操纵。因为市场机制自身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些缺陷的弥补有赖于国家适当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干预。因此,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和运作,离不开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调节和控制,即政府对劳动力价格的管理。

劳动力价格管理的必要性[1]

  虽然劳动力价格是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并通过市场形成,但是劳动力市场价格的确定也需要一系列外在条件。

  第一,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需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劳动力价格刚性的就业制度。这不仅需要打破传统的由政府行政部门来确定和控制的工资水平,而且需要将劳动力价格水平的确定与个人劳动生产率、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

  第二,需要消除因所有制垄断因素对我国转型时期行业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的消极影响。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体制转型时期,由于不同领域体制转型的不同步性,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各行业国有经济比重产生了较大的差异。这就造成了我国体制转型时期特有的“所有制垄断”现象,所有制的垄断程度又对行业的劳动力价格水平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第三,需要废止对农村劳动力的价格歧视。加里·贝克尔在对人类行为进行经济分析时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歧视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能够增加歧视者的收入,而是使歧视者和被歧视者同时蒙受损失。就经济歧视而言,歧视者要购买歧视,将放弃与被歧视者一道劳动,减少其资本同被歧视者资本结合所能获得的收入。这种资源配置变化减少了双方的均衡净收入,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由于歧视损害了双方的利益,因而购买歧视不是明智之举、然而多年来,我国在城乡劳动力政策设计上却人为地增大了歧视的作用力度。

  第四,需要提供完善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的市场交易条件,并且规范劳动力市场交易行为。比如政府必须提供比较完备的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基础设施,制定和完善与劳动力市场交易行为相关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等,加强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与管理

  第五,为了克服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客观上需要政府宏观协调管理。

  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过程中,必须遵循客观的价格规律。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劳动力供求双方共同确定劳动力价格,不是一种无组织的随机性的讨价还价,必须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为依据,才能充分保证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利益,尤其是保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需要,又适时调节劳动力的供求矛盾

劳动力价格管理的手段[1]

  与其他商品价格一样,劳动力价格管理手段主要有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综观世界各国,不管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价格管理上,主要是这三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只不过这三种手段在劳动力价格管理体制中的作用范围和方式有差异而已。

  (一)劳动力价格管理的行政手段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是价格管理的最主要手段,这种体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可以称为行政定价,劳动力价格自然也在国家行政定价之列。高度集中、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劳动力价格形成机制,必然扭曲劳动力价格关系,忽视劳动力的供求变化。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进行了价格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实现以行政定价为主到以市场定价为主的转变。即便如此,对劳动力价格管理进行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劳动力价格是战略性价格,它不仅影响整个价格水平,而且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而市场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如果把劳动力价格的确定完全交给市场,国家不做任何的行政干预和管理,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对劳动力价格进行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行政管制一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包括在西方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资本主义国家内,如很多国家都或早或晚地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我国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也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起来。

  但应该明确的是,行政手段只能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运用。如果国家行政干预过多,就势必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定价的老路上去了。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在价格管理中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

  (二)劳动力价格管理的经济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手段是劳动力价格管理的最主要手段。

  劳动力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环节,它的形成和运转,除了受劳动力自身素质的影响外,还要受到劳动力市场供求、物价总水平货币政策财政收支产业结构收入分配政策、补贴政策、企业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国家对劳动力价格管理,除了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的行政干预外,主要就是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调控来实现对劳动力价格的间接管理。这就是价格管理中的经济手段。

  劳动力价格管理中的经济手段不如行政于段直接,因而,其实施效果的产生往往需要一个过程。但是,经济手段是以尊重和承认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为前提的,它通过利益的引导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反映市场供求的劳动力价格。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推行的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政策,其基本办法是国家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即挂钩浮动比例。挂钩后企业工资总额随同本企业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而浮动。在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的工资总额内,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主要通过立法指导和宏观调控来控制其工资增长的幅度。这样,职工的工资就与企业可支配的总工资联系起来,进而与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这种工资与效益挂钩的政策,一方面尊重了市场经济规律,另一方面实现了国家对职工工资的间接管理。

  另外,对个人的高收入部分运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对高工资的行业或单位依法增加税收,以调节横向之间与纵向之间的工资差距,也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对劳动力价格进行间接管理的表现。

  (三)劳动力价格管理的法律手段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故法律手段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劳动力价格牵涉国家、部门,地方、企业和个人利益分配和变动,稍有不慎,势必导致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劳动力价格管理的法律手段是指国家将劳动力价格管理的原则,内容、范围、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手段,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体化、定型化和规范化

  就我国而言,涉及劳动力价格管理的法规有多部。比如,1995年《劳动法》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弥补市场缺陷,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和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再如,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这项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完善劳动力价格管理的对策[1]

  (一)取消劳动力价格双轨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同岗位以及素质相近的劳动者,在同一区域无论什么企业工作,其收入水平理应差不多。但现实并非如此。这种现象实质上就反映出劳动力价格的双轨制,即市场化与非市场化两种劳动力价格。劳动力价格双轨制是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它既是改革的产物,同时又是改革不彻底的结果。概括地说,劳动力价格双轨制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同一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售给不同的企业时,获得不同的价格;二是同一企业作为买主,在购买同质劳动力时,支付不同的价格。显然,这是一种扭曲的劳动力价格,违背了价值规律

  另外,劳动力价格双轨制使劳动力价格信号失真或紊乱,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因此,消除劳动力双轨价格,尽早并轨是必然趋势。劳动力价格并轨,就是要将劳动力的计划价格变为市场价格,实现劳动力价格一体化,让市场机制在劳动力价格形成中充分发挥作用,让价格信号真正反映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水平,并引导劳动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流动。

  (二)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劳动力价格市场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一个全社会统一的、能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但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导致劳动力价格扭曲的制度障碍。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以城乡二元结构为主要特征,它用行政手段把全体公民划分为城市人和农村人两个不平等的群体,城镇居民享有福利待遇和劳动就业机会,而农民则被束缚在土地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身份等级。农民进城务上,在就业机会、保障体制和社会服务供给等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性对待,这势必提高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成本,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另外,这种户籍制度也限制了不同城市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北京为例,很多单位不接受没有北京户口的求职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策层面对户籍制度进行了局部性的改革,但是这些改革是不彻底和不全面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非常广泛,影响深远,牵动千家万户,关切到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在改革的时机、力度和步骤上,应该慎之又慎。

  (三)加快劳动力信息网络建设

  信息是当代社会的命脉,任何一个系统的存在和运行都离不开信息。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形成,也离不开一个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但是,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非常滞后,设备陈旧,机制不健全,不能与劳动力市场配套发展,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等传递速度很慢,导致劳动力信息流通渠道不畅通,劳动力价格信号失真,严重影响劳动力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市场机制的发育。

  政府应积极构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提供劳动力供需信息,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搭建信息平台,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实现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动态疏导。另外,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劳动力价格信息,使劳动力价格的透明度增大,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四)加大劳动力市场监察力度

  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形成,有赖于一个健康,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这就需要政府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保障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在现实中,劳动力市场中的违规行为和纠纷非常多,如企业任意克扣员工工资、限制人才流动,劳务中介组织欺瞒求职者,劳动力供需双方不履行用工合同,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也不利于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形成。因此,政府应该在规范和监察劳动力市场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五)充分发挥工资指导价格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

  工资指导价格是政府对当时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平均水平、人力资源成本、劳动力供求关系等进行综合测算分析,制定出的有一定权威性和社会性的、被多数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认可的、对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有一定参考指导作用的工资价格。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博弈能力很弱,这就造成了劳动者的低工资,有时甚至会低于最低标准,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此时,劳动者可以根据指导价格来衡量自己的付出和所得是否匹配,从而接受还是拒绝某一工作。同时,指导价格对于用工单位在制定员工的劳动力价格时也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力。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杨继瑞主编.价格理论与实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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