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協調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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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協調師指從事勞動合同管理、參與集體協商、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協調勞動關係的專業工作人員。
具有較強的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分析能力、協調能力、應急處理能力。
協調員充當“潤滑劑”。“企業和員工之間發生糾紛,主要是缺乏溝通渠道,導致兩者之間無法建立好的勞動關係,最後對簿公堂。”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所長鄭東亮說,其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不少,也影響了企業的和諧發展。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這就需要專業的人員從事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關係協調的工作。
早在2007年底,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發佈了“勞動關係協調員”這一新職業。明確這一職業指的是從事勞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管理以及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協商協調、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工作的人員。 他們是企業和員工之間關係的“潤滑劑”,可以促進企業和員工之間勞動關係的和諧,使企業健康發展。
隨著《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陸續實施,勞動關係調整及勞動保障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長,勞動關係的協調成為當務之急。 2007年11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勞動關係協調師列為第十批新職業,並強調,勞動關係協調師要有勞動關係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及熟練的溝通交流技能,其職業前景也受到業界的廣泛熱捧。
勞動關係協調員是從事勞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管理以及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協商協調、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工作的人員。主要分佈在區域性調解機構、地方行業工會、行業協會、企業家協會以及用人單位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工會和法務等部門。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並配備專業的勞動關係協調人員。上海等地已經將“企業配備專業勞動關係協調員”作為一項制度,較好地實現了勞動爭議的事前調解。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和企業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的加強,社會對勞動關係協調員的需求將會越來越大。
伴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作為“一把雙刃劍”在企業經營發展當中的關鍵作用越來越凸現:和諧的勞動關係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業的成長發展;惡化的勞動關係可以阻礙甚至毀滅企業的正常運行。無數案例強有力證明瞭勞動關係是企業興衰成敗、生死存亡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應該是企業的永恆主題,更應該是企業家持之以恆的追求。
毋庸置疑,勞動關係協調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職能,而是一項兼顧“科學性和藝術性”,並融“情、理、法”於一體的系統工程,所以需要由專業化的專門人員來承擔。顯然,我國企業目前普遍缺少這方面的正規化和職業化人才。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頒佈實施了《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標準》。該標準全面、系統規定了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和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應該掌握和具備的知識和技能,並對三個級別的培訓鑒定方法做了明確規定。該標準的頒佈實施標誌著我國勞動關係協調專業人員隊伍的建設已經進入規範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必將對我國全面構建和諧企業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新法催生
隨著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的實施,勞動關係調整及勞動保障爭議案件將出現增長趨勢,急需加強對勞動關係的協調,這也催生了勞動關係協調師這一新職業。該職業正在受到追捧。
據瞭解,目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數量增長速度較快,平均以每年20%-30%的速度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和企業勞動關係自我協調機制建設的加強,社會對勞動關係協調師的需求將會越來越大。勞動關係協調師的出現,將有利於促進穩定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
而且,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斷發展的背景下,新型勞動關係大量涌現,由於缺乏成熟的調控機制,中國目前的勞動關係總體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勞動違法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為此,急需建立一支勞動關係協調的專業化隊伍。
據分析,勞動關係協調人員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的最基層承擔者,需要具備勞動關係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嫻熟的溝通與交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