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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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屬於建築工程分包範疇,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內部勞務清包(包人工)的一種形式。在建築市場中,雖然勞務分包作業屬於相對簡單的工作形式,但仍然要求應當具備一定的資質。建設部在《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的規定中,將勞務作業企業分為十三種,對每種作業的承包人應當具有的資質等級標準及作業的具體範圍做出了規定。
首先,勞務分包是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衍生而來,屬於總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從合同。
其次,勞務分包的內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勞務,其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由於勞務合同的承包人是企業,構成的是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再次,勞務分包的對象是計件或計時的施工勞務,主要是指人工費用以及勞務施工的相應管理費用,勞務分包人僅提供勞務,而材料、機具及技術管理等工作仍由總承包人負責。勞務分包僅計取直接費中的人工費以及相應管理費,這是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在計取合同對價方面的本質區別。
最後,勞務分包無須經發包人的同意。勞務分包僅存在於施工勞務的承發包之間,其內容的是施工勞務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分包與發包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總承包人或專業分包的承包人發包勞務,無須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第一種形式: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髮放或由工長編製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第二種形式: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第三種形式: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第一種形式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係。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係,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係。
在第二種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在第三種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於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於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一、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
在勞務分包中,分包主體即從事勞務作業的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分包對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勞務作業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分包人僅提供勞務,勞務分包純粹屬於勞動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術、物質等均完全由總承包人負責。勞務分包是通過工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量進行費用結算的,是純粹的工費,這是勞務分包的本質特征之一;勞務分包不發生材料、機械等費用,更不會有管理費。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
(2)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務即勞動力要和承包人的機具設備、原材料結合。承包單位提供技術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設工程。
(3)承包單位進行分包工程,需經過業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不需要業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對分包人的管理是協調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幹涉分包人的內部事務,承包人的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於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工程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量進行結算的。
《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轉包無效,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因此轉包與勞務分包存在著顯著的區別:
(1)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包括建設工程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及勞務作業任務;而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並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不同於轉包,只要認定為轉包行為均無效。
(3)法律後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並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