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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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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制度模仿

  制度模仿是指模仿者以率先創新者的創新思路和創新行為為榜樣,以其高效制度為示範,充分吸取率先者成功的經驗,併在此基礎上對率先創新進行改進和完善,進一步創造出符合自身特點的高效制度方式的一種漸進性創新活動。

  可以說,制度模仿對於處於劣勢或落後的國家、地區、組織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在變革之初,制度模仿有利於打破原來的路徑依賴,並且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變革的效率。同時,人們在進行制度創新時,由於信息不對稱、不能充分掌握完備的信息以及自身知識能力的限制等,往往無法確定哪種制度創新方案是更為有效的,或者是在方案實施過程中發現正在進行中的方案並不能滿足本組織的需求。而制度模仿由於在制度變遷的具體內容等方面有較為明確的選擇,所以可以減少制度變遷過程中時間滯的影響。雖然制度模仿對於後發國、地區、組織而言存在以上種種優勢,但是應該明確的一點即是制度模仿並非簡單移植,而是在模仿的基礎上促使制度本土化,構建其發展的源動力。毫無疑問,由於制度結構的關聯性,制度的模仿必須關照內在制度要素之間、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之間的影響作用。要使得所移植制度發揮預想的作用,就必須在制度模仿過程中處理好這些關係,從而實現從模仿到創新的發展路徑。

制度模仿的必要性[1]

  1、後發國與先發國之間制度差距的存在

  制度可分為有效率的制度和無效率(或低效率)的制度,後發國與先發國的制度差距主要體現為制度效率的差距。有種觀點認為,制度安排之間實際或潛在的競爭將保證有效制度的出現。這暗含的意思是說經濟中現存的制度安排一定是有效率的制度。實際的情形是,制度並非總是“有效率”的。制度僵化和惰性會長期存在甚至會長期阻礙制度相對於環境變化的調整,並導致制度無效。由於有效制度可能不為人知,或者即使為人所知,也可能被社會的歷史稟賦的特征所剔除,所以沒有理由相信制度都是有效的這樣一個假設是普遍正確的。而且,一些現存制度的無效率可能為其社會成員所熟知,但是這些成員可能沒有足夠的動力來進行變革,甚至當制度變遷的利益足夠大,或至少是有巨大的潛在利益時,也不意味著他們必須這麼做。因為,他們會受到下列因素的阻礙:一是在所有可能的補償方案中鑒別和達成最佳契約的困難。二是與社會習俗發生任何可能的衝突。三是評估潛在的成本收益及其分佈的困難。

  後發國的低效率制度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存在制度供給和需求兩方面的原因。從制度供給角度看,一是既得利益集團作為舊有低效率制度的獲益者,阻礙舊有制度的改革,使低效率的舊有制度大量存在。二是權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願是決定制度變遷的主導因素,而這種能力和意願主要決定於一個社會的各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力結構或力量的對比。由於目標函數與約束條件的差異,政府主體與非政府主體對某一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與收益的預期值是不一樣的。三是實際制度供給與意願制度供給的不一致。強制性制度變遷並不是建立在一致同意基礎之上的,在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中,由於信息不對稱、不確定性、地方差異等因素的影響,權力中心的意願制度供給與下級、企業對制度創新的需求可能並不一致,下級往往會對新制度規則作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理解,以機會主義實用主義的態度實施新規則。從制度需求角度看,過剩的、低效的制度之所以長期存在,一些特殊的團體總能將有利於他們的制度強加給大眾,是因為一方面對既得利益者而言,制度供給過剩是相對於公眾而言的,對於制度的受益者則不存在過剩問題,他們會通過一切可能的手段積極地維護這些制度;另一方面對公眾而言,按照集體行動的邏輯,公眾要達成一致的行動,有兩個制約因素,即一致同意的費用很高或者說難度很大,以及集體行動很難解決搭便車的問題。集體行動的困境使公眾對過剩的、低效的制度無能為力。這種過剩制度的退出,要麼基於內在的壓力,如壟斷行業用壟斷高價維持自己的超額利潤或掩蓋自己的虧損,引起消費者的廣泛不滿從而引發社會矛盾,要麼迫於外部壓力,如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要求,國際接軌的要求,以及社會科學家的努力等。

  2、後發國的制度短缺

  後發國的制度短缺,是由於在開放經濟中人們的制度需求遠遠大於實際制度供給所形成的。與制度需求相比,制度供給活動較難發生,制度供給通常滯後於制度需求。這是因為制度需求的變動反映著人們對新制度的願望與要求,不存在實際發生的成本與代價,在開放經濟中面對不同的制度效率後發國對先進位度的需求是急劇增長的。而制度供給卻意味著規則、習慣的重新確立,必然伴隨著成本和風險,對後發國而言由於受到各種制約而變化緩慢。因此,制度供給作為對制度需求的滯後反應,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時間遲滯。戴維斯和諾思把這種時滯分為:從辨識外部利潤到組織最新創新團體所需的時間;從各種可選安排中選出一個最能滿足創新利潤最大化的安排所需的時間;從可選擇的最佳安排到實際經營之間所需的時間。制度變遷過程中,當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之間的時滯被持久延續併成為大量存在的現象時,制度短缺便出現了。制度短缺作為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之間時滯持久延續的常態,普遍存在於各種社會形態的不同發展階段,對社會處於轉型期的後發國而言,制度短缺現象更為明顯。

  對後發國而言,制度短缺還表現為制度供給“過剩”,即相對於制度需求,有些制度是多餘的,或者一些過時的無效的制度仍在發揮作用。尤其重要的是,這些無效或低效的制度阻礙了新的有效制度的供給和實施。制度供給“過剩”同樣會帶來危害。一是我們大量地引進了西方的一些制度,但是這些制度與我國的文化、價值體會觀及傳統還存在諸多的矛盾。二是存在制度“泛化”的現象,並導致了部分領域制度供給過剩。三是強調了正式約束(規則)的建立,忽視了非正式約束以及正式約束與非正式約束的關係。四是重視制度的設置,忽視了與此相配套的制度實施機制的建立。人治與法治國家的基本差別就在於規則的權威性。

  3、制度之間、制度與技術之間的關聯性

  社會所有制度集合依循一定規律組成的基本框架就是制度結構。由於任何一種制度安排都是”嵌在”制度結構中,它必定內在地聯結著制度結構中的其他制度安排,因而每一種制度安排的效率還取決於其他制度安排實現其功能的完善程度。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種函數,尤其是制度結構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數。孤立地討論某個特定製度安排的效率是沒有意義的,必須瞭解該制度安排在制度結構中所處的地位及其相互關係。制度結構的整體性和制度安排的嵌人性意味著制度變遷最終必須實現制度結構的整體變遷,從特定製度及制度結構的不均衡到均衡。只對具體制度而不對與其聯繫的其它制度安排和相應的制度環境加以創新,新制度將因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而處於失衡狀態,新制度將難以生存。

  制度結構及其互補性是直接對制度變遷績效產生決定性影響的因素,這種影響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某項制度變遷是以其原來所屬的制度結構為條件的,如果變遷過程中不能與其他制度安排相容和互補,則理論上凈收益最大化受到制約而不能實現。另一方面,制度變遷往往從局部開始,其他制度安排做出反應存在一個時滯,反應與變化的難度也不相同,變遷績效呈現邊際遞減趨勢。制度間的互補性既體現於正式制度之間的互補,又體現於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間的互補,非正式制度特別是作為其核心的意識形態,為人們提供了對現實制度安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判斷,對正式制度的變遷有著重大影響。制度結構及其互補性,要求制度變遷的整體性、協調性,決定了不可能在一個相互聯繫的制度體系和結構中,只模仿其中的單個或一部分制度,而放棄制度體系和結構中其它制度的模仿。這樣的制度模仿不可能有效率,已模仿的制度也不可能真正發揮作用。制度間的關聯性和制度模仿的整體性,並不要求制度模仿一次完成,它允許並承認制度模仿必須有先有後,它強調的是由缺少關聯性的制度(如新舊制度混雜)組成的制度集合(嚴格意義上不能稱作體系或結構)是低效率的,其效率甚至有可能低於舊有的低效率的制度體系,這種缺少關聯性的制度集合只可作為制度先後模仿的過渡階段而不能作為目標存在。制度變遷還受其它因素的制約,整體的制度變遷在某些情況下是不可行的,就正式制度而言,同時推動所有正式制度的變遷,要求變遷主體在短期內付出難以承受的巨大變遷成本;就非正式制度而言,其變遷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這都決定了整體一次性的制度變遷一般而言難以在短期內實現,特別是在條件尚不具備的變遷起始階段。

  制度的統一性、協調性本身就意味著制度處於均衡狀態。雖然均衡並不意味著最優,但與相互矛盾、相互衝突的制度集合而言,制度的統一性本身就意味著效率。如在國際貿易中,內部制度與外部制度需要在運行過程中進行磨合。若一國的內部制度與外部制度差異較小,其磨合成本或制度運行成本就較低。這是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互相之間的貿易不斷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當一國的內部制度與外部制度差異較大時,其制度磨合成本或運行成本就較高,例如,當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模式及政治法律制度不相容時,就會導致制度歧視。制度運行成本的高昂可能嚴重抑制甚至完全中斷相互之間的貿易,如中美貿易摩擦就包含了較多的制度摩擦因素。當不同國家的市場制度存在差異時,就會放大信息的不完全性與對稱性,增加信息搜尋成本。當產權安排企業制度商業習慣等制度因素難以兼容時,就會導致高額的交易費用。國際化制度安排如原來的關貿總協定與現在的世貿組織,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構建一個全球性的制度框架,使成員的制度部分內部化,從而降低成員內部制度與外部制度的運行成本,從而降低交易費用。當一個國家游離於這種國際化制度安排之外時,其內部制度與外部制度的運行成本將高於其他成員。

  制度模仿與技術模仿之間存在著高度關聯性。技術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內在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在沒有發生技術變化的情況下,通過制度創新亦能提高生產率和實現經濟增長。具體到某一特定國家和特定的歷史時期,技術和制度在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上卻存在著某些差異,有時表現為技術因素更為重要,有時表現為制度因素更為重要,但總體而言,不能將技術與制度分割開來,技術與制度是相互關聯的、相互作用甚至相互決定的,技術決定論制度決定論或技術制度先後發展論都是偏頗的。

  4、打破路徑依賴

  諾思把前人關於技術演變過程中的自我增強現象的論證推廣到制度變遷方面來,認為在制度的自發演進過程中,同樣存在著自我增強與路徑依賴的機制,使制度演進一旦走上某一路徑,會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沿著既定的路徑,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迴圈的軌道,但也可能順著錯誤路徑往下滑,甚至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下。“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的政策意義在於,已有的制度的改變只能靠外在的力量與方式實現,領先內在因素自然演進的方式難以使制度變遷脫離既有的路徑,正如諾思所言,既有方向的扭轉,往往要藉助於外部效應,引入外生變數。特定製度建立後,其各種轉置成本和退出成本高昂,出現自我強化機制,使制度變遷往往陷入既定軌跡而難以變更”。人們過去作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一方面,初始的體制選擇會提供強化現存體制的刺激和慣性,因為沿著原有的體制變化路徑和既定方嚮往前走,總比另闢蹊徑來得方便一些。另一方面,一種體制形成後,會形成某種在現存體制中既得利益的壓力集團。他們力求鞏固現有制度,阻礙進一步的改革,哪怕新的體制較之現存體制更有效率。即使由於某種原因接受了進一步變革,他們也會力求使變革有利於鞏固和擴大他們的既得利益,使改革變形、異化,初始的改革傾向為後續的改革劃定了範圍。

參考文獻

  1. 郭熙保,胡漢昌.論制度模仿[J].江漢論壇,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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