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經濟總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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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村經濟總收入[1]
農村經濟總收入是指農村生產單位當年經營的收入中可以用於抵償本年開支並可在國家、集體、農民之間進行分配的農業、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等各項經營實際收入的總和。但不包括那些不能用來分配,屬於借貸性質或暫收性質的收入。這一指標綜合反映了當年生產經營活動的成果,是研究收入分配情況的基本指標。
農村經濟總收入的計算範圍[2]
農村經濟總收入是由農民從事一切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所以其計算範圍就包括農村社會內農民從事一切生產性或非生產性、農業和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獲的收入。總而言之,農村經濟總收人調查的範圍包含了農村社會一切經濟活動所創造的收入。
農村經濟總收入的計算方法[1]
農村經濟總收入按收入來源和經營方式兩種分組方法計算。
- 1.按收入來源分組。
農村經濟是一個多部門發展的綜合經濟,農村經濟總收入是由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各種不同性質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因此,可根據不同的生產經營種類,而將總收入劃分為種植業、林業、牧業、漁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飲業、服務業和其他十大類收入。通過計算各類收入,可以觀察研究農村經濟結構以及農業內部結構狀況,分析各類收入構成變化及其對總收入的影響,從而全面反映農村多種經營、綜合發展的情況。
(1)農業收入。指種植業收入和其他農業收入之和。種植業收入包括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經營當年收穫到手的糧食、經濟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等主副產品收入。
(2)林業收入。指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經營當年採伐木收入、出售樹苗收人和從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經砍伐而取得的各種林產品收入。
(3)牧業收入。指當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其他小動物和畜、禽產品收入。計算牧業收入時應將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家庭經營生產以及自產、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卉品折價的收入統計在內。
(4)漁業收入。指捕撈天然水生和人工養殖的魚、蝦、貝類、藻類等淡水和海水產品的實際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農民自產自食部分在內。計算漁業收入時應將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家庭經營生產的部分都統計在內。
(5)工業收入。是指從事農村工業生產經營得到的收入。即包括當年進行各種工業品加工製成產品的收入,和當年開采各種自然資源及對其進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也包括當年進行手工加工或簡單機械加工製成產品的手工業收入和當年的農產品加工收入。出售部分按實際價格計算,來料加工的產品按加工費計算收入。
(6)交通運輸業收入。指當年從事對本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貨物運送、裝卸、搬運和旅客運送的收入。
(7)建築業收入。指當年從事建築施工、建築維修和設備安裝所得到的收入。
(8)商業飲食業收入。指農民年內經營商品的收購、銷售活動和食品烹制、零售活動得到的收入。這部分收入按毛利計算,即全部收入減去購買商品和自產原材料開支的差額。
(9)服務業收入。指農民家庭成員年內為日常生活服務提供勞務所得到的收入。如農民經營的車馬店、修理自行車、修理鐘錶、修理雨傘、行醫、理髮、做保姆等收入。一般按服務凈收入計算,即服務收入減去服務支出的差額。各種生產性勞務方面的收入也統計在此項中。
(10)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項生產經營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如庫存糧食盤盈、出售以前年度產品溢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但不包括借貸性收入。
- 2.按經營方式分組。
農村經濟總收入,在現階段是由鄉、鎮級企業、村組集體經營、聯戶企業和家庭經營四種經營方式的經營成果組成的。因此,為了觀察各種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規模、收入增長速度及其增長變動對整個農村經濟總收入的影響程度,應按提供收入的經營方式,把農村經濟總收入劃分為四部分:
(1)鄉、鎮級企業收入。指鄉、鎮級企業在當年所獲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農業、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和服務業等的收入。
(2)村組集體經營收入。指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當年所得的全部生產性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產性收入。含村組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村組辦企業收入。
(3)聯戶企業收人。指部分農民聯營的合作企業在當年獲得的全部經營收入和利息、租金等收入。
(4)家庭經營收入。指農戶家庭在當年經營各業獲得的全部收入。家庭經營包括承包和非承包經營。
農村經濟總收入統計中應註意的問題[1]
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出售產品收入比重。農村經濟總收入,除按收入來源和經營方式進行分組反映外,為了觀察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狀況,研究工農業產品的商品化程度,還必須對總收入中的出售產品收入作單獨反映。出售產品收入,是指農村各種合作經濟組織形式和農民個人出售給國家和其他購買者當年生產的農、林、牧、漁、工業和其他產品的收入。包括交售給國家的糧食和其他產品抵交農業稅所得到的收入。不包括本單位和農民自食自用、贈送親友部分。為分別觀察研究農副產品和工業產品的商品化程度,對農業收入和工業收入均要單獨反映其中出售產品收入。據此,可以計算農村農副產品的商品率和工業產品的商品率指標。通常用出售產品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來反映,以表明農村中農、工業商品生產的發展程度。
2.計算價格。在計算總收入時,各種產品、副產品出售部分按實際出售價格計算;自食自用和儲存的農副產品,凡國家規定有合同定購的,按合同定購價計算;沒有定購合同的,按該項農副產品按大宗上市時的市場平均價格計算;個別自產自用產品在市場上未曾出售過難以估價時,可根據投入的成本估價。
3.農村經濟總收入與農村社會總產值的區別。農村經濟總收入和農村社會總產值是兩個不同的統計指標,其主要區別是:
(1)農村社會總產值是按所在地區統計,農戶進縣城生產的產值不統計在內,只要求做附記指標反映,而農村經濟總收入是按行政管轄範圍統計,進城所得的收入要計算在內。
(2)農村社會總產值只包括鄉、村及村以下各種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戶從事農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活動所生產的產值和國營農場的農業總產值。它是反映五大物質生產部門的當年勞動成果。而農村經濟總收入不僅包括五大物質生產部門的收入,同時還包括非物質生產部門和非生產性的可以用以分配的全部收入,但不包括國營農場的收入。
(3)農村社會總產值要計算當年創造的全部生產成果,例如,農業總產值中要包括人造林木的生長量,大小家畜的增長和增重的產值,而總收入則不包括這些。
除上述不可比因素外,農村社會總產值與農村經濟總收人兩者的發展趨勢和構成應基本一致。
農村經濟總收入與農業總差值的關係[2]
農村經濟總收人與農業總產值和農村社會總產值在調查過程中容易混淆,實際上總收入與總產值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前者是指一切所獲得的實際收入的總和,後者則是指產品的價值量表現,兩者有很大的差別。
總收入起源於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它從收入角度說明生產單位全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到的實際收入。當年農村合作經濟總收人,就是農村合作經濟會計核算中各項生產經營收入與其他非借貸性收入的金額總計。農民家庭經營總收入的計算口徑也與此相同。
總產值是社會經濟調查中核算農村社會產品生產總成果的內容,它從生產角度說明農村物質生產部門全年生產出來的社會產品價值總量。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 1.核算的原則不同
總產值按所在地區(國土原則)計算,不包括農民進城生產的產值,總收人按所謂地區(國民原則)計算,農民進城經營的收入也要計算在內。
- 2.調查的範圍不同
總產值嚴格按物質生產部門的範圍調查,不包括非物質生產部門取得的收入。總收人既包括物質生產部門取得的收入,也包括某些非物質生產經營活動(如旅客運輸、服務業等)取得的收入。
- 3.計算的對象不同
總產值不僅包括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家庭生產的產值,而且包括地區範圍內國營農業企業生產的產值。總收人的計算對象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家庭,不包括國營農業企業的收入。
- 4.含義不同
總產值側重於反映“已經生產出來”,按照現行調查制度的規定,只要是物質生產部門當年已經生產出來的產品,不論是主產品還是副產品(牧業的廄肥除外),不論是產成品還是在產品(漁業的未捕撈水產晶除外),都應計算產值。總收入側重於反映“可以用於分配”,它不包括雖然已經生產出來,但不能構成最終收入的產品價值,如生產中消耗的綠肥、青飼料和農作物副產品等的價值,生長中的林木蓄積量、畜禽活體重產量等的價值,當然更不包括牧業的廄肥、漁業的未捕撈水產品的價值。
與收入分配調查的範圍相適應,農村經濟總收入是由鄉村企業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人、新經濟聯合體收人、農民家庭經營收入四種經營方式的收入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