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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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经济总收入[1]
农村经济总收入是指农村生产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进行分配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实际收入的总和。但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这一指标综合反映了当年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是研究收入分配情况的基本指标。
农村经济总收入的计算范围[2]
农村经济总收入是由农民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所以其计算范围就包括农村社会内农民从事一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农业和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获的收入。总而言之,农村经济总收人调查的范围包含了农村社会一切经济活动所创造的收入。
农村经济总收入的计算方法[1]
农村经济总收入按收入来源和经营方式两种分组方法计算。
- 1.按收入来源分组。
农村经济是一个多部门发展的综合经济,农村经济总收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种不同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因此,可根据不同的生产经营种类,而将总收入划分为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饮业、服务业和其他十大类收入。通过计算各类收入,可以观察研究农村经济结构以及农业内部结构状况,分析各类收入构成变化及其对总收入的影响,从而全面反映农村多种经营、综合发展的情况。
(1)农业收入。指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之和。种植业收入包括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经营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等主副产品收入。
(2)林业收入。指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木收入、出售树苗收人和从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
(3)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计算牧业收入时应将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经营生产以及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卉品折价的收入统计在内。
(4)渔业收入。指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贝类、藻类等淡水和海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农民自产自食部分在内。计算渔业收入时应将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经营生产的部分都统计在内。
(5)工业收入。是指从事农村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即包括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和当年开采各种自然资源及对其进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也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和当年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出售部分按实际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
(6)交通运输业收入。指当年从事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货物运送、装卸、搬运和旅客运送的收入。
(7)建筑业收入。指当年从事建筑施工、建筑维修和设备安装所得到的收入。
(8)商业饮食业收入。指农民年内经营商品的收购、销售活动和食品烹制、零售活动得到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按毛利计算,即全部收入减去购买商品和自产原材料开支的差额。
(9)服务业收入。指农民家庭成员年内为日常生活服务提供劳务所得到的收入。如农民经营的车马店、修理自行车、修理钟表、修理雨伞、行医、理发、做保姆等收入。一般按服务净收入计算,即服务收入减去服务支出的差额。各种生产性劳务方面的收入也统计在此项中。
(10)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如库存粮食盘盈、出售以前年度产品溢价、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但不包括借贷性收入。
- 2.按经营方式分组。
农村经济总收入,在现阶段是由乡、镇级企业、村组集体经营、联户企业和家庭经营四种经营方式的经营成果组成的。因此,为了观察各种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规模、收入增长速度及其增长变动对整个农村经济总收入的影响程度,应按提供收入的经营方式,把农村经济总收入划分为四部分:
(1)乡、镇级企业收入。指乡、镇级企业在当年所获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等的收入。
(2)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年所得的全部生产性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含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组办企业收入。
(3)联户企业收人。指部分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在当年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收入。
(4)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在当年经营各业获得的全部收入。家庭经营包括承包和非承包经营。
农村经济总收入统计中应注意的问题[1]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出售产品收入比重。农村经济总收入,除按收入来源和经营方式进行分组反映外,为了观察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工农业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还必须对总收入中的出售产品收入作单独反映。出售产品收入,是指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和农民个人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当年生产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包括交售给国家的粮食和其他产品抵交农业税所得到的收入。不包括本单位和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为分别观察研究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对农业收入和工业收入均要单独反映其中出售产品收入。据此,可以计算农村农副产品的商品率和工业产品的商品率指标。通常用出售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来反映,以表明农村中农、工业商品生产的发展程度。
2.计算价格。在计算总收入时,各种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凡国家规定有合同定购的,按合同定购价计算;没有定购合同的,按该项农副产品按大宗上市时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个别自产自用产品在市场上未曾出售过难以估价时,可根据投入的成本估价。
3.农村经济总收入与农村社会总产值的区别。农村经济总收入和农村社会总产值是两个不同的统计指标,其主要区别是:
(1)农村社会总产值是按所在地区统计,农户进县城生产的产值不统计在内,只要求做附记指标反映,而农村经济总收入是按行政管辖范围统计,进城所得的收入要计算在内。
(2)农村社会总产值只包括乡、村及村以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活动所生产的产值和国营农场的农业总产值。它是反映五大物质生产部门的当年劳动成果。而农村经济总收入不仅包括五大物质生产部门的收入,同时还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性的可以用以分配的全部收入,但不包括国营农场的收入。
(3)农村社会总产值要计算当年创造的全部生产成果,例如,农业总产值中要包括人造林木的生长量,大小家畜的增长和增重的产值,而总收入则不包括这些。
除上述不可比因素外,农村社会总产值与农村经济总收人两者的发展趋势和构成应基本一致。
农村经济总收入与农业总差值的关系[2]
农村经济总收人与农业总产值和农村社会总产值在调查过程中容易混淆,实际上总收入与总产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一切所获得的实际收入的总和,后者则是指产品的价值量表现,两者有很大的差别。
总收入起源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它从收入角度说明生产单位全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到的实际收入。当年农村合作经济总收人,就是农村合作经济会计核算中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与其他非借贷性收入的金额总计。农民家庭经营总收入的计算口径也与此相同。
总产值是社会经济调查中核算农村社会产品生产总成果的内容,它从生产角度说明农村物质生产部门全年生产出来的社会产品价值总量。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 1.核算的原则不同
总产值按所在地区(国土原则)计算,不包括农民进城生产的产值,总收人按所谓地区(国民原则)计算,农民进城经营的收入也要计算在内。
- 2.调查的范围不同
总产值严格按物质生产部门的范围调查,不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取得的收入。总收人既包括物质生产部门取得的收入,也包括某些非物质生产经营活动(如旅客运输、服务业等)取得的收入。
- 3.计算的对象不同
总产值不仅包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生产的产值,而且包括地区范围内国营农业企业生产的产值。总收人的计算对象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不包括国营农业企业的收入。
- 4.含义不同
总产值侧重于反映“已经生产出来”,按照现行调查制度的规定,只要是物质生产部门当年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论是主产品还是副产品(牧业的厩肥除外),不论是产成品还是在产品(渔业的未捕捞水产晶除外),都应计算产值。总收入侧重于反映“可以用于分配”,它不包括虽然已经生产出来,但不能构成最终收入的产品价值,如生产中消耗的绿肥、青饲料和农作物副产品等的价值,生长中的林木蓄积量、畜禽活体重产量等的价值,当然更不包括牧业的厩肥、渔业的未捕捞水产品的价值。
与收入分配调查的范围相适应,农村经济总收入是由乡村企业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人、新经济联合体收人、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四种经营方式的收入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