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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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等等。
各国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劳务提供地标准
是指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或在那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那个国家的所得。该标准对从事独立劳务者而言,主要看其从事活动的固定基地在哪个国家。如果个人在某个国家设有固定基地,如诊疗所、事务所等,并且所得是通过所在国家的固定基地取得的,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认定该项所得来源于其境内。对从事非独立劳动劳务者而言,则主要看他们的受雇地点,他们在哪个国家受雇,哪个国家就是受雇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国。
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如果某跨国纳税人的劳务所得是由某国的居民或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固定基地支付的,那么该国就是这项劳务所得的来源国。
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即以劳务合同签订的地点来判定受雇劳务所得(工资、薪金)的来源地。
各国运用实践:
1、大多国家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劳务所得是否来自本国。
2、一些国家则采用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劳务所得是否来自本国。
3、在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时,在规定对劳务所得的征税权的有关条款中,上述三条标准均有体现。如不论对从事独立劳务还是非独立劳务的纳税人,只要他在非居住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停留时间标准),或者他们中的独立劳务者在非居住国设有从事专业性劳务者的固定基地(劳务行为发生地标准),或者其中的非独立劳务者的报酬是由非居住国的居民雇主或者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所支付的(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那么非居住国政府都可以
对他们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中国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有关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所指劳务报酬为独立劳务和非独立劳务报酬。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
3、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是三项典型的投资所得。
各种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1)股息
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
(2)利息
一般规则:
b、以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为标准
3、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判定标准
a、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b、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c、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d、租金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
各国运用实践:
1、发达国家或资本输出国倾向于使用权利的提供地标准。
2、许多国家(所得来源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倾向于采用权利的使用地标准。
中国判定投资所得来源地的有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采用权利使用地标准判定投资所得来源地。
4、财产所得
财产所得包括不动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既包括不动产转让所得,也包括某些动产转让所得。
对于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均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
对于动产的所得,各国判断其来源地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国家以动产的销售或转让地(动产所有权的过户地点)为来源地,有的国家以动产转让者的居住地为来源地,还有一些国家以被转让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来源地。
中国判定财产所得来源地的有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采用以财产实际存在地和财产转让地标准判定财产所得来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