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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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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农业合作社)

目錄

什麼是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我國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以公司法人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一樣,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法人資格,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實際上屬於農業合作社範疇,它與國際上通行的農業合作社定義是相對應的。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點[1]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以下主要特征:

  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個具有互助性質的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首先是一個經濟組織,著重解決的是農業組織化程度不高和農民進人市場難、競爭力弱的問題;其次,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成員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而成立的,參加合作社的成員都是希望藉助聯合起來的力量,以合作互助提高規模效益,解決單個人在生產經營中不能解決的經濟方面問題。這種互助性的特點,決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並以服務成員為宗旨的,是致力於完成一家一戶農民辦不了、辦不好、辦了不合算的事。

  2.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盈餘返還為特征的經濟組織 合作社是勞動者結成的利益共同體,是勞動者進行自我服務的組織。它的根本目的不是獲取利潤,而是為全體組織成員提供多種所需要服務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以謀求利潤最大化為出發點的,否則它就無法生存。但在合作社中,所有者與惠顧者合而為一,對內不可能以盈利為目的,但對外,作為經濟組織是要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因此,合作社的當年收益,按照《農業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在按一定比例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應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並且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這是合作社與一般企業的根本區別之一,也是合作社享受國家稅收減免稅政策的主要依據。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實行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人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農民可以根據自己意願,加入一個或多個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意願退出合作社,但退社必須依法辦理相關的財產交割。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位成員在組織內部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包括民主選舉本組織領導人、民主制定章程和相關制度、民主決策經營服務的內容和方法、民主決定收益分配方式等,而且合作社內部在決策時,每個成員享有平等的投票權即一人一票和章程規定的附加投票權,充分體現“民辦、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民為主體的專業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自願組織起來的,它的主要成員就是農民,按照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中,農民至少應占成員總數的80%。同時,合作社又是以兩個同類(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為紐帶,農民組織起來實現共同經濟目的。因此,合作社的經營服務內容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這裡所稱的“同類”,是指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定的中類以下的分類標準為基礎,提供該類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以及與該類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例如,可以是種植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體的葡萄種植專業合作社、柑橘種植專業合作社等。

  5.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建立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的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區別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由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自願組織起來的新型合作社,加人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

  因此,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應遵循五項基本原則:一是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二是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四是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五是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2]

  農民專業合作社大致有以下四方面作用:

  一是有助於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隨著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農產品供求關係的變化,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難以對接的矛盾日益加劇。解決這一矛盾,一方面需要通過農業勞動力轉移和農用土地流轉,擴大農業的經營規模;另一方面需要通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

  二是有助於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公司+農戶”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形式,由於公司和農戶是兩個獨立的利益主體,它們的利益聯結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特別是在市場波動時難以真正結成利益共同體。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植根於農民之中,既能保持農戶家庭的獨立經營,又能剋服農戶單家獨戶在經營中的局限性,維護農民的利益,使人社農民形成利益共同體。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理想載體,它既可以通過在組織內部發展龍頭企業來實現產業化經營,又可以依托自身的組織優勢,在龍頭企業和農戶之間發揮中介作用,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三是有助於提高農民的自身素質。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使農民在科技推廣、分工協作、組織管理市場營銷、對外聯繫、民主決策等方面得到鍛煉,這既有利於農民科技意識、營銷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強農民的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提高農民自我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

  四是有助於改善政府對農業的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是市場經濟環境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再造和創新,它不僅架起了農民聯結市場的橋梁,也架起了農民聯結政府的橋梁。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一中介來引導農民,把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措施落到實處,

農民專業合作社遵循原則[2]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以下五個原則:一是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二是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三是人社自願、退社自由;四是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五是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他農村合作組織的區別[1]

  (一)與農村社區合作社的區別

  目前所稱農村社區合作社主要是指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確立以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隨之宣告解體。在家庭承包制度下,農民擁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原人民公社體制下形成的社、隊集體資產,一部分劃分、變賣給個人,一部分則保留下來,形成鄉、村兩級集體組織的資產,從而形成了家庭、集體雙層經營體制。人們之所以稱這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村社區合作社”,主要理由是這類組織也採取了所謂“合作經營”的形式,由村委會或者村民民主管理集體財產。近年來,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少數經濟發達地區以及大城市的城鄉結合部,農民逐漸失去了土地,在原來土地上建立起來的村集體組織工商業收入十分豐厚,村集體組織用這筆收人為村民提供公共設施、教育和福利保障以及紅利,村民對集體工商業實行某種形式的民主管理,有人稱之為農民以原有土地入股的新興農民社區合作社。這兩種社區合作社的區別在於前者集體經濟的規模較小,農民未失去土地,仍然是農業生產者;而後者是集體經濟的規模較大,農民以土地入股,按股分紅,已經不是本來意義上的農民。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獨立的生產和經營者的聯合,其成員必須是合作社的主要使用者,合作社成員可以自由進入和退出合作社。從這兩個方面來看,上述兩種所謂的“農村社區合作社”均不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特征。首先,這類組織的成員資格由於村民是村集體的一員而天然取得,不需要入股,也不存在進入和退出的問題。其次,上述經濟組織所進行的業務與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必然的聯繫,農民雖然從集體組織中受益,但並不必然是該組織的主要使用者。實踐中,第一種類型的經濟組織由於村集體經濟的萎縮,在很多地方已經名存實亡;而第二種類型的經濟組織的存在面很窄,在全國並無代表性,沒有大範圍推廣的價值

  (二)與農民專業協會的區別

  農民專業協會是改革開放以來快速發展的一種農民組織,它是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主要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和服務。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區別在於:農民專業協會屬社團法人,在民政部門登記,不是一個經濟實體,會員與協會之間的關係是非產權基礎上的服務聯合;而農民專業合作社屬企業法人,在工商部門登記,是經濟實體,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關係是產權基礎上的聯合。

  (三)與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區別

  農產品行業協會是以產品為紐帶而形成的體現成員共同目標的自治組織,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區別在於:一是組建的主體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民為主體組建,而農產品行業協會一般由同一產業的工商企業組織(包括自然人企業法人企業),其主要成員並不是農民。二是組織性質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從發展趨勢看是經營性、企業性法人,農產品行業協會是經濟類社團法人。三是職能作用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重點是合作經營、合作加工,農產品行業協會重點是行業整合、行業服務、行業自律和行業維權。

參考文獻

  1. 1.0 1.1 畢美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教材.中國農業出版社,2008.6.
  2. 2.0 2.1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基礎知識 2010-2011.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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