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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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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概述

  公司設立無效,是指公司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由於公司設立在條件或程式上存在實質性缺陷,故法律上認為該公司應當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也有學者這樣定義:指在公司成立後的法定期間內,股東基於法定原因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宣告該公司的設立行為無效併進行清算的法律制度。這裡特別強調兩點:第一,公司設立無效針對的只是該公司法人人格的存續,而並不要求對該法人成立後所從事的全部商事活動和行為做出評判。也就是說,從法律角度而言並不因此而必須對該公司以往的交易行為進行清理,如認定某一些正當交易活動無效等。第二,公司設立無效具有相對性特征:一方面,公司設立的無效可以進行補救。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3條規定,受理無效之訴的商事法庭,可以依職權確定一個期限以對無效的原因進行糾正。該法第366-1條也規定,法庭在受理公司合併分立無效訴訟時,如可以糾正導致無效的不合法行為,法庭可以為有關公司規定一個期限,以使其進行調整。另一方面,無效的效力不是公司自始無效,而只是表明公司已失去了繼續存在的依據。這與一般的無效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不同。

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要件

  其一, 公司已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了法人資格。一般來說,公司設立成功是以公司設立登記為標誌,因為當代各國普遍採取嚴格準則主義來規制公司設立為。在這方面,“公司設立無效”與“公司設立不能”是不同的。公司設立不能是指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如條件或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導致公司設立不能成立。此時,公司自始至終就未登記,並未獲得過法人資格。

  其二.公司設立存在瑕疵。各國對公司的規定雖各不相同,但都對公司設立進行了條件限制。公司設立有主觀條件,也有客觀條件。不符合主觀條件的,構成有主觀瑕疵的設立,如設立人的設立意思非法;不符合客觀條件的,就構成有客觀瑕疵的設立,如公司資本不足、程式違法等等。根據設立瑕疵主、客觀性的不同,公司可以被宣佈為絕對無效或相對無效,從而來否認公司設立的存在。

  其三,公司設立無效的後果是公司失去法人資格或被撤銷。在這裡,必須將公司設立無效制度與公司法人資格制度區別開來。公司法人資格否認之對象必須是具有合法有效的獨立法人資格之公司,僅因為公司濫用法人資格,致法院“刺破公司面紗”,要求股東直接承擔責任。

  因此,法人資格否認制度,並未否認公司人格,恰恰相反,它必須以承認公司人格為前提。公司設立無效制度則不同,由申請人提起申請後,公司被判成立無效,則公司視為自始無法人資格。設立撤銷前,如公司瑕疵仍可補正,則責令設立人限期補正,若已補正. 公司設立符合了法定條件,則公司設立有效,否則,宣佈撤銷公司設立。

建立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原因

  公司設立無效是國外公司法中的重要問題。公司設立無效往往會使公司內外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並將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因此,西方一些國家要麼採取公司設立無效補正的辦法,即通過補正措施,消除公司設立行為的缺陷,使公司繼續存在,以防止因公司設立無效,影響公司已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要麼採取公司設立無效訴訟的辦法,即通過訴訟方式,由股東、董事監事向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由法院判決確定公司設立無效。但是在我國並沒有形成關於公司設立無效的理論,尤其是缺乏對公司設立無效的具體表現形式、確認公司設立無效的法律途徑、以及確認公司設立無效後有關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等的明確規定。在社會實踐中,由於我國公司法除對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仍保留審批原則外,對其他公司主要採取公司設立準則主義原則。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公司設立準則,應只負責對設立登記所提交文件資料的形式要件審查,而不承擔實質性審查責任。基於此種情況,同時受利益的驅動,諸如公司發起人偽造虛假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書銀行入資憑證而虛報註冊資本來騙取登記的行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行為;公司股東抽逃轉移出資,或者實物出資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出資數額等現象大量出現。另外,公司登記機關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過程中也會存在違法或失誤的行為的現象。在國外,這些現象都是典型的公司設立無效,而我國對此類情況,傾向於採用事後補救辦法,即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有關責任人消除無效因素,但不否定其公司人格。並根據商法和民法的關係,補充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然而即便如此仍無法使受害當事人得到充分的救濟,造成了實際中的許多現實問題,嚴重影響到我國公司制度的完善和信用制度的構建,危急到經濟的運行安全。

建立公司設立無效的意義

  在我國建立並實行公司設立無效制度,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具體有以下幾點:

  1.建立公司設立無效制度,可以確認公司設立登記的公信力,保護國家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和公司對公眾的信譽,進而促進我國註冊登記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2.建立公司設立無效制度,還可以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因故意或過失進行情況不實的或有重大缺陷的登記者,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且必須對第三人因不知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現公司組織的維持與對公司少數人利益的保護的相對平衡。

  3.在我國還可以藉助公司設立無效的規定,補救因公司設立無效而引發的問題,包括確認公司設立無效的法律途徑,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促進企業運營,達到營業維持的商業目的。

  4.健全公司法律制度,與國際公司管理慣例接軌。我國已經加入WTO,要融入國際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必須首先健全我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實現與國際公司管理慣例接軌,才能更進一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設立無效的確認途徑

  公司設立無效主要是因為設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引起的,如發起人或股東低於法定人數,章程缺乏必須記載事項或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記載、公司未召開股東大會、公司資本不足以至影響公司之目的的實現等。一旦公司設立存在上述實質性缺陷,有關當事人可通過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徑,提請有權機關對公司設立的有效性予以確認,並獲得相應的法律救助

  (一)行政途徑

  行政途徑,是指由公司登記機關及其上級登記機關基於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對公司設立的有效性予以確認,理論上多解釋為公法救濟手段,其中的撤銷公司登記行為,系公法上的行政處分行為。

  1.公司設立嚴重違法情形

  一方面公司登記機關通過監督檢查發現公司設立違法的,可以主動對公司設立的有效性直接予以確認。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登記機關,認為公司設立違法的,也可以責令原公司登記機關予以確認,或者依法直接予以確認。另一方面,與公司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認為該公司存在設立無效的違法行為,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公司登記機關確認其有效性。公司登記機關通過調查核實,認為股東和公司在公司設立中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應撤銷公司登記,宣告公司設立無效,同時收繳營業執照,取消其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公司登記機關在撤銷公司登記的同時,可以並處罰款,對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設立一般瑕疵的情形

  對公司設立存在一般瑕疵的問題,應由公司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責令公司改正,限期達到要求。對其中具備公司條件且補齊了登記所必須的有關文件、證件的,重新登記註冊,其法人資格仍然有效。對其中不具備公司條件的,應依法撤銷公司登記,取消其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在提起確認公司設立無效或者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撤消公司之前都由公司內部進行一些準備,如果仍然希望繼續開辦的則完善公司出資、章程、發起人法定人數等一系列要素使其符合相關規定;如果不希望開辦就做出退股破產準備等行為。例如,在德國,原告只能首先要求公司清除章程中的缺陷,而公司在3個月內未能滿足此要求時才能提起訴訟。在法國,受理無效之訴的商事法庭可以依職權確定一個期限對無效的原因進行糾正,並且不得在訴狀送達之日起2 個月內宣佈公司設立無效。在日本,法律對設立無效之訴的情形未嚴加限制,故救濟條款比較寬容: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對於某一股東存在時,可依股東會的一致決定繼續該公司。在此場合,作為無效原因的股東視為退股。

  (二)司法途徑

  即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對公司設立的終極法律效力予以確認,理論上多解釋為私法救濟手段,此種訴訟本質上屬當事人行使私法救濟權的表現。

  1.公司設立無效之訴的當事人:原告和被告對於公司設立無效的情形,並非所有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多數國家對於無效之訴的原告範圍予以嚴格限制,大多限於股東、董事、監事、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如德國規定,宣告公司設立無效的訴訟由任何一名股東、董事、或監事提起;日本規定,設立無效之訴對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只能由股東提起,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能由股東、董事或監事提起;南韓則規定只有股東社員,而對於無效之訴的被告理論上多認為是公司,但多數國家未作明確規定或僅有部分規定。

  2.公司設立無效之訴的提起理由基於何種理由才能提起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呢?以下幾種情形進行分析:

  (1)第三人請求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確認公司設立的有效性,公司登記機關拒絕確認、不予答覆或者對公司登記機關的確認不服的,可由第三人以公司登記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該訴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經行政覆議後提起,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對這種情況,可由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責令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出確認決定,或者對公司登記機關的確認決定依法作出維持、撤銷、重新作出確認決定的裁決。

  (2)第三人認為公司違法設立是因登記機關自身的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第三人可以依法直接以公司登記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設立在條件或程式方面存在違法行為,且導致公司設立無效的,可依法撤銷公司登記機關的公司設立登記行為。同時責令公司登記機關限期撤銷公司登記,宣告公司設立無效,收繳營業執照,該公司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自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登記之日起無效。對公司設立登記存在一般瑕疵的,由人民法院責令公司登記機關彌補登記缺陷,重新審核登記,公司法人資格繼續有效。

  (3)受到非法侵害的第三人,認為公司存在著足以導致公司設立無效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該公司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示人民法院直接裁定該公司設立無效。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股東、公司的原因,公司設立在條件或程式方面存在實質性缺陷的,可以裁定該公司設立無效,並提請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公司設立無效訴訟的特殊程式

  (1)提起訴訟的期間:除義大利外,多數國家規定,對於公司設立無效之訴的提起,只能由權利人在公司註冊成功後的法定期間內提起,逾期則喪失起訴的權利。如德國規定,公司設立無效訴訟必須在公司登記後三年內提出;而日本規定,公司設立無效和設立撤消訴訟,只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來兩年內,以訴訟提出;南韓和日本亦有類似規定。

  (2)管轄法院:多數國家規定,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屬於專屬管轄案件,如德國規定,宣告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只能由公司住所地的州法院管轄。又如日本規定,宣告公司無效之訴,專屬於本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3)起訴公告:由於公司設立無效之訴涉及眾多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為防止不知情者受到損害,避免產生更多的受害人,有些國家要求涉訴的公司履行及時公告的義務。如德國規定,對於公司設立無效之訴的提起,公司董事會應毫不遲延地在公司報上進行公告。又如日本規定,有公司設立無效訴訟時,公司應從速公告其事。

  (4)訴的合併:出於簡省訴訟程式、節省司法資源和防止出現相異判決、保障司法統一的原因考慮,當數名原告向同一公司提起數個公司設立無效的訴訟時,多數國家都要求法院合併審理。如德國規定,無效訴訟有數個時,為同時進行審理和裁判,應合併進行。又如日本規定,數個訴訟同時提起時,辯論及判決須合併進行。

公司設立無效的法律後果

  (一)對公司登記的影響

  公司登記,是指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法人團體資格確認的一種法律宣告,是一種公示和監督法律行為,同時也是國家實施干預與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公司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登記不僅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必經途徑,更是國家實施干預與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在原告勝訴的情形下,公司設立將被宣告無效,公司法人資格即失去了其取得依據,公司對外亦不再具有正常法人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於此情形下,為公示公司之真實構造情況,確保不知情的外部第三人不致因此受損,多數國家要求應將確定的無效設立訴訟判決在指定的機關登記公示,並要求國家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如德國規定,對於公司宣告無效的訴訟,董事會應將訴狀的謄本和確定的判決提交商業登記機關。公司因確定判決而無效的,此種“無效”應進行登記。日本也規定,設立無效的判決確定時,應於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進行登記。而在原告敗訴的情形下,公司法人資格的存在依據並未發生變化,公司正常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判決結果便無須登記公示。

  (二)對公司及其內部成員的影響

  在原告勝訴的情形下,多數國家規定,公司設立無效判決確定時,公司即視同解散,依規定進入公司清算程式,清算完結,公司人格即告消滅。但在清算結束之前,為清算的需要,公司法人資格繼續保留。此種情況下,判決並不免除公司股東原有的出資義務,股東仍應履行其承諾的出資義務。並且個別國家海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無效的訴訟判決除產生解散公司的效力外,還使公司內部的其他成員亦應受其約束。如德國規定,宣告公司設立無效判決的利益和不利益,對全體股東以及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發生效力,即使其非為訴訟當事人,也不例外。在原告敗訴的情形下,公司法人依然具有正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內部的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具有約束力,公司和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不改變。

  (三)對原告和第三人的影響

  對於原告而言,無論公司設立無效訴訟能否勝訴,原告都受其拘束。特別在原告敗訴時有的國家還規定,在公司設立無效訴訟中,特定的敗訴原告應對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日本規定,原告敗訴時,若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應對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南韓亦規定,提起公司設立無效之訴敗訴時,若有若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則應對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設立無效訴訟的判決對第三人效力最為重要,而所謂公司設立無效的判決對第三人的效力或影響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即判決的對世性和溯及力問題。多數國家規定,原告勝訴的公司設立無效判決具有對世性,不但能約束原告和公司,對第三人亦有拘束力。即判決生效後,不僅另外的利害關係人不得重新主張公司設立無效,而且其他任何人亦不能主張設立有效。並且,公司設立無效之判決對第三人只具有向後的效力,沒有溯及力,不影響判決確定前公司、股東、第三人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此為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立法確肯。如德國規定,公司被法院判決無效時,以公司名義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有效性不因為公司無效而受影響。義大利也規定,無效宣告不影響在公司登記後以公司名義完成的行為效力。在原告敗訴時,公司不存在判決的溯及力問題。而只涉及判決是否具有對世性的問題,對此各國多無明確規定,但是學者多作否定解釋,即該類判決無對世性。也就是說即使某一原告敗訴,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可重新提起設立無效之訴,而無須受該既定判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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