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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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謄本(Office 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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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是指持票人以背書或保證為目的,自行依照所持票據製作的謄寫本。謄本所依據的票據,叫做原本。
謄本的特點[1]
①由持票人作成。此一點與複本不同。
②由持票人依自己需要,照原本謄制。謄本的製作不需前手和出票人同意。
③不具票據的權利,須與原本合用。這一點也與複本不同。持票人不能以謄本請求承兌或請求付款,行使票據權利,仍須提示原本。而複本則可在其上面為承兌、背書等票據行為,還可提示付款。
謄本須正確記載原本的內容,並記載“謄本”字樣,使人一望而知其為謄本。
謄本原本的內容,不僅包括出票記載事項,有背書、保證等的,須一併照謄。
謄本上還應記載原本持有人的名稱和住所,以便因背書而取得謄本的人向其請求交還原本。
謄本的作用[1]
謄本的功效,在於方便票據流通和起保證作用,持票人將原本送交承兌期間,可將謄本背書轉讓,或在謄本上為票據保證。此外,謄本可起保護原本的作用,票據權利人可妥善保管原本而以謄本流通。
原本持有人有義務向謄本持有人交還原本,如拒絕交還,謄本持有人在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此事後,得行使追索權。否則,不能對謄本上的背書人、保證人進行追索。
為防止原本、謄本分別轉讓給不同持有人而給謄本持有人造成損失,在謄本製成前,原本的出票人或最後背書人可以在原本上記載“此後僅於謄本上所為的背書有效”的文義,有此文義的,謄本作成後再在原本上進行的背書,即為無效。
複本與謄本的區別[2]
複本與謄本都是票據的複製,目的都是為了預防票據的遺失,增強票據的流通,但二者仍有很多區別:
(1)複本由出票人作成;謄本由持票人作成。
(2)複本僅適用於匯票;謄本適用於匯票及本票。
(3)複本的各份都有獨立的效用,其本身就是票據;謄本並不是票據,它只是票據的補充,須與原本結合,才能主張票據上的權利。
(4)複本上可作成一切票據行為;謄本上只可作成背書及保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