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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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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公司減資規則

  公司減資規則公司資本的增減變動,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常態。減資增資,對應公司的緊縮與擴張,兩者均系公司不可迴避的商業現實。與公司增資相比,減資事宜引發的控股股東、小股東、外部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更為劇烈。依循英美公司法與公司財務原理,減資被視為“公司重組或公司根本性結構變化”項目下的子問題,減資規則歸結為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下的子規則。公司進行減資,是一個商業需求;債權人面對減資,引發安全關註;股東試圖減資,旨在達致資本退出或變現;立法者設計減資規則,面臨如何進行公司參與人之間的利益衡量

公司減資規則的內容

  不同公司資本制度模式下,“減資”的內涵是不同的。法定資本制度模式下的“ 減資”,無論公司法是否設定分期繳納制度,減少的均為註冊資本授權資本制度模式下的“減資”,其指向是多重的:其一,“減資”減少的是授權資本。“授權資本”嚴格而言並非“資本”,不過是一個“授權”下的額度;其二,“減資”減少的是發行股本。這種形式的減資,為法定資本制度所無,而系授權資本制折衷授權資本制的特色。其三,“減資”減少待繳股本。減少待繳股本,對股東而言,無異於豁免股東尚未履行的繳納出資義務,對公司債權人而言,則相應減少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其結果必然啟動債權人保障程式,債權人會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劃分,減資有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之分。實質減資之際,公司凈資產從公司流向股東。形式減資之際,僅僅導致公司註冊資本額減少,而不發生公司凈資產的流動。如果將“資產”,尤其是“凈資產”,與公司的信用、償債能力鎖定在一起,那麼,實質減資必然導致凈資產的減損,相應的連鎖反應則是公司信用或償債能力的減弱。實質減資擊破了債權人優先獲得清償的定律,換言之,經由實質減資,發生公司資產首先流向股東,而非先滿足債權人的要求。在南韓李哲松教授看來,“實質減資等於股東優先於債權人回收所投入的資本”。如何設計減資規則,一個重要的權衡因素是減資行為本身是否必然損害外部債權人的利益。累積的商業實踐告訴我們:減資並非必然意味著債權人利益受損。例如:減資後的公司依然擁有強大的現金流,或銀行給予強勢的支持,或董事信誓旦旦聲稱公司依舊具有償債能力,並以審計人員的資信報告為證。那麼,法律不妨相信公司的信用與償債能力並沒有變弱,無須給予債權人以強勢的高成本的保障。形式減資不產生公司資產的向外流動,而旨在實現公司資產與公司資本的真實回歸。形式減資往往發生在虧損企業之上,其目的在於使公司章定資本與凈資產水準接近。經由減資,使得虧損企業分配盈餘成為可能。形式減資不過是一個“紙面交易”,是一個公司資產負債表兩端科目的等比例消除,並不導致公司凈資產減少。如果公司凈資產不變且財務回歸真實狀況,那麼認為形式減資引發公司信用或公司償債能力減弱的觀點,是經不起推敲的。

  減資是什麼?減資對股東而言,無異於一種投資的變現方式。在英國公司財務學家EilisFerran教授看來,減資是公司將其盈餘返還給股東的方式之一。如資本市場上,常見的公司回購、公司回贖,均與公司分派發生同一經濟效果,從實質壓倒形式的角度看,均為盈餘的返還。為什麼以減資

  途徑返還盈餘呢?一則,公司資本返還後,中小型企業可能會產生較小的利潤總量,未來公司可減少分配股利;二則,減資亦可優化公司資本結構而提升公司財務形象。上述認知是就實質減資而言的。就形式減資而言,是回應這樣一種商業現實:公司的資產已經不再真實地反映公司賬簿上的登記股本。若公司在這種情形不減資,則公司在試圖重新分配股利前,必須先彌補虧損

  正是基於上述的認知,在各國,減資均視為公司根本性結構變化。這種認知的正當性在於:一則,減資涉及公司本身運營資本或信用資本的減少,二則,影響到公司外部債權人和作為公司最終受益人的股東利益。在大陸法系減資須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在英美法系,減資則歸屬董事會的商業判斷。在美國,只要符合償債能力標尺,無論是成文法抑或法院,均不對減資設定另外的嚴格的障礙或限定。如果從盈餘分派實質視角看待減資,那麼,立法者關註債權人利益與股東利益平衡,則是題中之義。將減資設定為類似分派的標尺,以實質效果為衡量尺度,是美國公司法達成的一貫對策。而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自然可經由董事受托人義務、商業運作法律程式的公正、司法事後的矯正來化解。大陸法系則關註減資形式上給債權人帶來的可能影響,從而設定了一系列複雜的牽製程序,其意圖在於以事先的程式與實質的保障,給外在的債權人以充分的保護。將傳統理念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予以充分的貫徹。至於公司或股東為此而付出的時間或金錢成本的多寡,不是立法者的衡量因素。

  減資規則的設計過程,實則是一國立法者或學理如何把握減資內涵的過程,認知減資本質的過程,平衡減資所影響的利益群體的過程,實現“平等與公正”價值觀的過程,回應商業實踐的需求與給予債權人以保障的兼顧的過程。不同的認知,達致不同的模式。認知的趨同與分歧,導致模式之間的仿效與背離

公司減資規則的模式

  模式1

  “償債能力準則”模式,以美國州公司法和加拿大商事公司法為例證。《德拉華州公司法》第244條(4)(b)款,設定了典型的“償債能力”標尺。這一標尺,是美國公司法資產信用觀念的經典濃縮。這一標尺,可以在任何一種“資產從公司流向股東”的交易中得以發現,只要不是股東以非股東身份與公司進行正常的商業交易,均是如此。典型有,公司分配、公司回購、公司回贖等,無論是否採納分期回購或分期回贖的方式。這一標尺,體現的是立法者從“債權人定位”的,即思考債權人究竟關註什麼?資產負債表右側的靜態的股本或股本溢價賬戶,是否為債權人所真正關心。累積的商業實踐告訴人們:現金流,是從資產生成,從資產負債表左側顯示,是最切實地為債權人所關心。沒有償債能力的公司,即便擁有億萬的滯銷貨物或無法變現的海底電纜法律也不允許其減資、分派、回購,回贖,甚至會被訴訟破產。觀察一下,美國資本市場上象多米諾骨牌一樣破產的系列大公司,就會發現,其資產負債表遠遠比中國的上市公司許多資產負債表好看得多。但一旦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破產依舊,更別說減資。

  美國的償債能力標尺並不意味著不關註設定股本,對於依舊保留髮行面值股份並存在設定資本的州法中,一樣以設定股本為標尺,就類似美國示範公司法中,以雙重標尺“償債能力標尺”和“資產負債表標尺”來限定分配的原理一樣。仍舊以《德拉華州公司法》第244條為例,該條還要求:減資後,股本總額需超過任何以前尚未發行而待發行的股份的票麵價值總額或聲明股本。類似的還有,加 拿大簡潔雅緻的償債能力準則模式:公司除為(1)(c)所提到的目的外(因沒有對應可實現資產而縮減股本),不得為其他目的縮減股本,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a)在債務到期時,公司不能或在縮減後將不能支付;(b)公司資產可實現的價值將因此而低於債務總值。

  模式2

  披露機制下的嚴格“債權人保護”模式,以《德國股份法》中的減資規則為例證。南韓、日本商法典的減資安排,與德國非常雷同。這種減資規則設計的思路與保護性舉措,均為中國公司法所拷貝並承繼。德國減資的結構安排與英國類似,減資的法律條款單列一章,與籌資規則併列,足見立法對減資規則的重視。其減資條款的結構與思路如下:

  其一,減資分普通減資、簡易減資、股份回贖減資三種方式。比較而言,後兩種減資,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無須踐行普通減資複雜的決議程式與債權人保障程式,以回應商業現實,以減少不必要的減資成本;

  其二,對於減資中的債權人保護,規則設計有三:1)債權人的債權申報設計;2)減資通知與公告警示義務設計;3)公司清償債務或為債務提供擔保設計。這一設計的邏輯在於,經由充分的披露公示,使債權人知悉其權利可能存在被威脅的可能,從而經由貫徹債權人比股東優先獲得清償的理念,預先獲得清償或擔保,從而回應減資尤其是實質減資伴隨的風險。

  其三,減資與增資相結合的安排。在德國,增資與減資是可以同時進行的。當公司損失了部分股本,但為了繼續經營需要新的資本註入之際,這一結合則顯得尤為可取。在上述情形,如果公司不首先減資,降至損失減少的額度,則顯然不可能吸引新的投資。沒有這一事先的減資安排,公司不可能在補足損失股本之前,將利潤分配給新股東。結果是,新股的認購人只能等待相當長的時間,方能獲得期待的投資回報。然而,經由先將公司股本減資至損失額度,隨後增加公司股本,則公司未來利潤無須先用於填補初始股本,而可作為新增利潤而進行股利分配公司法明文允許這種減資與增資的結合設計方案。

  模式3

  “司法介入下的折衷程式”,以《英國公司法》第135-141條、 《歐盟公司法第二指令》第30-37條為例證。這一模式下的特色在於,減資的運作在司法介入下進行,成文法條款設定嚴格的保障債權人利益程式和要求,判例法主要矯正減資中的股東利益失衡。這一模式的合理性,已經遭遇檢討,被質疑為管制過嚴,法院模式下的減資安排未必是最效率的。相關結構安排如下:

  其一,經章程批准,受法院確認的限制,公司可以任何方式縮減資本:消滅或減 少未付股本的股份上的任何責任、無論是否消滅其股份上的責任,撤消任何已付股本,如果該部分已失去或無相應資產可表示、無論是否消滅其任何股份上的責任,返還超過公司所需的已付股份的部分。

  其二,就債權人利益保障機制而言,如減資導致資本從公司流向股東,則必須向公司債權人通知減資事宜、或取得債權人同意、或提前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在實務中,則經由嵌入的債權人保護措施,而勸說法院不要採取法定的保護方式,而另尋它途。一種模式就是:債權人保護的內置模式,即公司可以宣稱減資後,公司仍有足夠的現金和可隨時變現的投資來支付所有現存或臨時的債權人的債權。另一模式是公司可安排銀行擔保債務的支付。法院也可在債權人同意減資的程度內,免除法定的債權人保護的要求。

  其三,就保障股東利益而言,一個共識性回應機制:披露與公正。其背後的理念,在減資之前,股東應該知情,如果某種類別股東利益受到影響,應該賦予受影響的類別股東以發言權,來自我決定利益的取捨。減資中的披露要求三項:決議的副本、具有償債能力的備案副本以及審計人員的報告。在判例法中,法院試圖適用寬泛的公平、合理和衡平標準,來判斷是否股東得到了平等對待。

  其四,就違反減資程式的法律後果而言,如違反上述減資程式或董事的聲明沒有真實的正當理由,則所有知情的董事和股東,均對債權人負有減資數額範圍的賠償責任。

  英國學者與審議委員會均達成一項共識:英國非經法院同意不得減資,是管制過度的表現。而審議草案提出的“股東會通過加上董事書面的償債能力聲明”,是一個更效率的另類安排,同時賦予債權人以異議權。這樣的變革,英國公司法將與澳大利亞公司法、紐西蘭公司法、聯邦加拿大公司法、以及某些美國州公司法類似。

公司減資規則的認知

  認知1

  減資,是不可迴避的商業現實,允許減資是一個共識。中國臺灣公司法禁止有限公司減資的思路,是一個沒有正當性的例外。

  認知2

  減資,是公司根本性結構變化,影響公司債權人與股東利益。一個合理的推論是,能兼顧效率、平等、公正的理念,切實維護債權人利益,並維護類別股東與小股東的權益免受侵蝕的設計,是最優設計。一個最優的設計,應該是現實的、低成本的、互惠的設計。美國的償債能力標尺,是最為現實的“資產維持”的經典例證,而德國的簡易減資則是考慮到了成本的因素,英國立法建議中的安排“董事的償債能力聲明或加上審計人員的報告”,或許是一個互惠的安排,遠比啟動債權人保障程式,要考慮全方位一些;

  認知3

  減資,在現代融資與資本運作多元化的時代,變得複雜而多變,體系化考慮並輔以精緻規則是難以迴避的選擇。美國的思路是將發生類似效果的行為,如分配回購、回贖或轉換設定為同一標尺,但分別安排;德國單列股份回贖引發的減資;英國介乎其中。

  認知4

  減資,英美法系屬於董事的商業判斷,而大陸法系往往配置給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如果是基於董事的商業判斷的話,那麼,規制董事的行為往往比規制靜態的資產負債表賬戶要有效的多。如果是股東大會決議的話,減資的程式成本升高,而法律的初始目的未必會好到哪裡。減資的決議留給董事的判斷,將是一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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