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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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公司(Business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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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對外債務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公司則以其獨立的財產對公司所負的債務對外承擔無限責任。
商事公司是一種籌集資金並把這樣的資金用在近乎明確的營利目的上的公司。商事公司和非商事公司的大多數司法管轄權容易區別。每一類型經常都有各自單獨的法規。商事公司的法規經常被稱之為“商事公司”或“股份公司”方面的法或法律。管轄非為營利目的而成立的 公司的法規通常被稱之為“非商事公司”或“非為利潤公司”方面的法或法律。
在商事公司里,股東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期限不是以年或其他固定的時間單位來計算,而是永久性的,儘管單個的股東也可以通過將股份轉讓給其他人來撤回投資,股東作為所有人從整體上來說只能在公司解散時才能收回股本;在其他合作社中,社員通常都可以自由調節與合作社交易的數量,甚至終止對企業的“惠顧(patronage)”。 但是這種區別並不是絕對的,投資者所有的商事公司有時也允許其成員在某一特定時間以後撤回投資,有的甚至允許投資人在任何時候撤回投資(比如標準的合伙企業),開放型的互助基金就是一個例子。相反,很多合作社卻經常要求其成員承諾長期惠顧該企業。
商事公司分配表決權的方式通常也與其他合作社略有不同。在商事公司里,表決規則通常都是一股一票,表決權是按照股東的出資額來分配的,而很多合作社實行的則是一人一票,每個社員的表決權並不因其惠顧合作社生意的多少而有任何不同。 但兩者之間的差別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絕對的,在18、19世紀的美國,很多公司的章程都對股東的最高表決權加以限制。這個時期,股東的表決權通常與其出資多少無關,直到20世紀,“一股一票”的實踐才漸漸通行。 另一方面,儘管規範合作社的法規有時候還提倡“一人一票”的表決規則 ,實行這種規則的合作社並不是很多,更多的合作社還是按照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數量來分配表決權
- ↑ 董華春.美國“合作社”和“非營利性機構”的法律特征分析.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