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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資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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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折衷授权资本制)

目錄

折衷資本制概述

  由於不同國家奉行的資本制度不同,公司資本的涵義存在不小的差異。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公司資本通常指公司的註冊資本,即公司成立時註冊登記的資本總額,往往等同於發行資本實繳資本等概念,不允許存在授權資本、催繳資本。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公司資本授權資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催繳資本而有不同含義。這種差異性形成了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兩大基本的公司資本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陸法系國家奉行的法定資本制暴露出諸多弊端,缺乏效率和活力不足成為致命弱點,於是人們開始把目光投向授權資本制以尋求問題的解決。

  然而,在借鑒授權資本制時,考慮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巨大差異,深刻理解授權資本制的制度設計,而非簡單照搬是非常必要的。大陸法系國家視其國情做出了不同的技術處理,走的實際上是一種折衷的道路,其現行的資本制度在學理上被統稱為折衷資本制。要探究折衷資本制的內涵就必須清楚授權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的區別,折衷資本制兼採兩種公司資本制度的優點,以核心為“法定”還是“授權”可以區分為許可資本制折衷的授權資本制

  折衷資本制是介於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之間的一種折衷資本制度。雖然各國的折衷做法不同,但仍可以給折衷資本制下一個簡單的定義。所謂折衷資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時必須要在章程中載明公司的資本,但並不一定要認購繳足,而是規定一定的認購比例或在規定的期間內全部認足。折衷資本制既有法定資本制保障交易安全的優點,也有授權資本制公司設立方便,運作靈活的優點,因而具有較強的生命力,代表著現代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趨勢。[1]

折衷資本制的內涵

  折衷資本制的內涵可從三方面認識:其一,折衷資本制度是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的規制理念的折衷,即“法定與授權”之間的一種妥協安排;其二,折衷資本制是董事會的商業判斷決策權與法律的事先安排、股東大會的許可權安排的比重之間的折衷設計;其三,折衷資本制是資本籌集中的規制安排與資本維持原則的底線設計標尺之間的折衷機制。

折衷資本制的表現形式

  折衷資本制的表現形式及具體內容在不同國家公司法中略有差異,具體可分為許可資本制和折衷授權資本制兩種類型。

  (1)許可資本制。亦稱認可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並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同時,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後一定期限內,在授權時公司資本一定比例的範圍內,發行新股增加資本,而無需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奧地利等基本上都實行了認可資本制。認可資本制是在法定資本制的基礎上,通過對董事會發行新股的授權、簡化公司增資程式而形成的。只不過,實行認可資本制的多數國家對授權尚未發行的資本數額和授權的期限進行限制。這種在公司設立時和成立後兩個階段分別採用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做法,既可保證公司資本在公司成立時即得以確認,又增強了公司增資的靈活性。

  (2)折衷授權資本制。是指公司設立時,在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只需發行和認足部分資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發行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發行,但是授權發行的部分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和我國臺灣實行的就是折衷授權資本制。折衷授權資本制是在授權資本制基礎上通過對授權董事會發行股份的比例和期限進行限制而形成的,不僅堅持了授權資本制的基本精神,又體現了法定資本制的要求。

授權資本制與法定資本制的區別

  法定資本制也稱確定資本制,其含義是指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並且在公司成立時有發起人股東一次全部認足或募足出資的公司資本制度。授權資本制指的是,公司設立時,資本總額記載於公司章程,但並不強求發起人或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全部認足或繳足,未予認購的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需要隨時發行新股進行募集的公司資本制度。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公司的信用基礎不同。法定資本制下公司信用基礎是公司靜態的資本;而授權資本制下公司信用基礎是公司動態的資產

  (2)股份是否分次發行不同。法定資本制是資本或股份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發行,並由發起人或股東一次發行或募足;授權資本制的資本發行和認購是分次進行的,認足並繳付資本總額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這也是授權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的本質區別。

  (3)股款能否分期繳納不同。幾乎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所有大陸法系國家,都允許股款的分期繳納,只是要求首次繳納的部分不得低於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而授權資本制雖然資本的發行和認購是分次進行,對已發行和認購的資本反而一般要求一次性繳納,但也有例外,如美國就規定每次發行的股份可以分期付款

  (4)責任界限不同。法定資本制,股東必須認足全部註冊資本,無論一次性繳清或分期繳納,就其認購的股款總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授權資本制下,章程上的資本總額僅代表公司可能達到的最大規模,不要求股東全部認繳,股東只就發行資本中所認購的部分履行出資義務,並以此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採用折衷資本制的理論原因

  (1)折衷資本制反映了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將安全與效益、嚴密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通過前面對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折衷授權資本制的分析,可以看出這三種註冊資本制度產生於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社會環境下,各有優缺點,反映了立法者對安全、自由、公平、效益這幾個價值理念的取捨程度。從理論上說,如果公司法能充分體現這幾個價值理念,並將每一個價值發揮至極,這將是公司法的最佳境界。可是,這幾個價值理念之間有著內在的矛盾,當其中某一個發揮至極時,其餘的幾個則可能受損。因此,現實的公司法只能對其做一定的取捨。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經濟的活動規律的認識不足,往往強調某一方面,在立法上就體現為對單一價值目標的追求,因此早期的公司法往往只強調某一種價值理念。

  法定資本制在價值觀念上採取安全取向,公司的立法註重嚴密性,以使公司法保持和諧體系和具有約束力;授權資本制在價值觀念上採取自由與效益的取向,公司的立法則註重靈活性,以使它便於操作和發生實際效力。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建立,經濟的建設既需要國家的有效干涉,又需要保持市場的活力,在價值理念上追求安全、自由、公平與效益的平衡,在公司法上強調嚴密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發揮兩者長處,避免兩者短處,共同使公司法有效發揮作用。其根本要求是,嚴密而不妨害商品經濟健康發展,靈活而拋棄漢律規範的根本特征。並且,靈活只具有相對意義,它並非是使公司法失去約束力,讓公司為所欲為,而只是使公司法規範更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更具有可行性。折衷授權資本制反映了這種要求、折衷授權資本制不僅吸收了授權資本制的優點,使公司的設立更為方便,提高了公司資本的利用效益;而且保留了法定資本制的嚴密性的一面,規定了公司註冊資本全部發行認繳的最後期限,以防公司濫設,保證了經濟秩序的安全。

  (2)折衷授權資本是現代公司法發展的趨勢

  大陸法系早期公司法,為了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和公司對外的信用,關於公司資本的規定大都體現了法定資本制的原則,強調規範的嚴密性,公司的設立必須符合法定的出資要求。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的過度強調安全與嚴密性,疏於效益與靈活性的弊端日漸顯露。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都相繼改為折衷授權資本制,即堅持了公司必須具有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原則,又使公司適應經營的需要,適時發行股份,補充資本。德國早於1937年的股份法就已採用了折衷授權資本制,日本於1950年商法修改時才採用,隨後法國、我國臺灣地區也採取了這種註冊資本制度。

  折衷資本制的優越性是很明顯的,是將嚴密性與靈活性有效結合的典範。①、便於公司的儘快成立;②、不易造成公司資本的閑置與浪費;③免除了修改公司章程等變更註冊資本的繁瑣程式;④、債權人利益也獲得了相當程度的保障,因為法律規定了公司首次發行股份的最低限額,甚至還規定了其餘股份發行的年限,這就有利於防止有人以成立公司為名,僅認購少數股份,而行欺詐之實,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現代的社會中,無論就一國範圍還是就世界範圍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將出現更加迅速和多變的形勢,因此與之相適應,公司法的嚴密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趨勢不會改變,折衷授權資本制反映了這種趨勢的要求。

採用折衷授權資本制的現實基礎

  在我國《公司法》制定之前,就有一些學者研究了折衷授權資本制的優越性,提倡《公司法》應採用折衷授權資本制,如王保樹、石少俠等的主張。但國家在立法時,需要充分考慮本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本國法律全局後才作出選擇,應擇其善者而行之。我國的經濟改革的方式是穩定發展為特征,法律制度主要借鑒大陸法系國家。所以在剛剛提出市場經濟的時候,公司的立法採取了嚴格的法定資本制,防止公司的濫設。但是這種嚴格的法定資本制的缺陷是很明顯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迫切的需要改革我國的公司制度,採取折衷授權資本制。

  (1)嚴格的法定資本制的實際規範作用越來越弱

  公司法雖然規定了嚴格的註冊資本制度,但是很少被嚴格執行。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現象嚴重。我國法律從事前的防止到事後的懲罰都作了嚴密的規定,如在公司成立前,股東必須足額實繳出資,並且需取得註冊會計師驗資證明,才給予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以後每年都要註冊會計師出具年檢證明,通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檢。如果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就要被追究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並且,為了保證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證明的真實性,規定了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看似嚴謹,但實際卻沒有起到規範作用,公司的資本不實的現象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

  法律的約束力不強,直接原因是法律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在我國像這種“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普遍存在,因此需要加強執法的力度。但對於《公司法》則應考慮具體情況,一味地強調嚴格執法不一定能收到實際的效果,我國的現實已經證明瞭這一點。《公司法》約束力不強,深層原因是法律規定的缺陷。正與亞里士多德所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法律獲得普遍遵守,前提條件是其本身是良好的法律,反映了社會經濟的需要與人們的利益要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司首先是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存在,因此對公司的法律規定應少一些國家的直接干預,多一些公司的自主性;對公司法律的執行不應只強調國家機關的作用,而更應調動其他民事主體的積極性。但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規定恰恰是延續了計劃經濟的思路,強調國家的干預與國家機關的作用,所以規定公司的設立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嚴格條件,出現違法行為時,承擔的也主要是行政與刑事責任。對公司的設立規定嚴格的條件,使得公司的設立比較困難,因此就出現了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現象;而對這種違法行為的監督主要靠國家機關發揮作用,國家機關管理的事項很多,難以有精力顧及到每個具體的公司,所以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現象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

  (2)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是適時的選擇

  首先,折衷授權資本制便於公司的成立與有效的利用資本的優點正是我國現階段所需要的。經濟的繁榮,需要具有活力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活力的經濟主體的形成,需要社會積極的投資。在我國現階段,國民的投資積極性不是很高,投資還主要靠國家或機構,這種投資結構帶來的弊病很大,資本的利用效益較小,因此我國鼓勵民眾的投資。公司制度的有限責任是吸引人們投資的一個主要方面,但是我國所實行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將多數投資者限制在公司的大門之外。而折衷授權資本制不要求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付全部資本,只要籌足一定比例的資本即可成立公司,以後根據需要,隨時發行股份,這種靈活的資本制度對投資者很有吸引力,可以達到鼓勵投資的目的。

  其次折衷授權資本制解決了我國公司資本不實的難題。這種資本制度賦予了股東出資的一定的自由,在公司成立之初,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與經營的需要,決定投資的數額,而不必採取虛假出資或出資後又抽逃的手段來達到成立公司的目的。依據這種資本制度,現有的許多公司實際的資本與註冊的資本不符的現實是一種合理的存在。

  再次折衷授權資本制對債權人利益的一定程度的保障,使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因此受損。折衷授權資本制保留了法定資本制的優點,採取了一定的變通手段,一般法律規定公司首次發行股份的最低限額,然後規定其餘股份發行的年限,使公司的資本具有確定性,防止了欺詐的出現。同時,採取折衷資本制的國家的公司法一般都規定了債權人的訴訟的權利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理,從而對公司的債權人給予充分的保護。這種制度可以解決我國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保障的不足。

  最後,實行這種資本制度也是順應世界公司法發展的潮流,自從進入本世紀三十年代以來,各國逐步進入市場經濟的建設之中,作為規範市場主體的主要法律棗公司法的變化很大,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相互借鑒、逐步合流,折衷授權資本制正是這種情況下的產物。我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家庭的一員,也應順應世界發展的趨勢。

參考文獻

  1. 許冬,黃俊輝,黃惠萍.企業法與公司法教程.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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