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資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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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資本制也稱認許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並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同時,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後一定期限內,在授權的公司資本的一定比例範圍內,發行新股,增加資本,而無須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許可資本制的內容[1]
許可資本制是在法定資本制基礎上,授予董事會一定數額股份的發行權、簡化公司增資程式。公司設立階段的資本發行適用法定資本制,公司成立後的增資行為適用授權資本制,將兩種制度相結合。但是,總體上說,許可資本制的核心仍是法定資本制。
原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大陸法國家,包括德國、法國、丹麥、奧地利等國都實行了許可資本制。如德國股份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所有的股份資本必須得到發行和認購”,但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後五年內,在授權時公司資本的半數範圍內,經監事會同意而發行新股,增加資本。此外,也可以通過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由章程授權董事會在五年時間內,在授權時公司資本的半數範圍內,經監事會同意而發行新股,增加資本。
- ↑ 趙旭東.新公司法講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