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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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物流中心按照服務範圍分為自用型物流中心和公用型物流中心。
-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僅向本企業或者本企業集團內部成員提供保稅倉儲物流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專門從事倉儲物流業務的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物流綜合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物流中心應當設在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且便於海關監管的地方。
2004年5月11日,海關總署批准在蘇州工業園區進行全國首家也是當時唯一的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即蘇州工業園區保稅物流中心;同年8月3日,國家財政部、國稅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發文,正式批准國內貨物進入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自此拉開了全國保稅物流中心的建設序幕。
保稅政策:境外進入保稅物流中心的貨物全額予以保稅(中心內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物品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出口退稅政策:國內貨物進入保稅物流中心視同實際出口,實施入中心即退稅政策,國內貨物既包括進入中心進行倉儲配送的貨物,也包括供中心內企業自用的機械設備。
運輸成本更低:在以手冊完成報關後,相關運輸模式以普通貨車即可,不需要海關監管車,運輸成本成低。
保稅物流中心是指封閉的海關監管區域並且具備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兩種。A型保稅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B型保稅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1、申請物流中心(A型)的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的能力;
(四)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營業場所,擁有營業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他人土地、場所經營的,租期不得少於3年;
(五)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經營許可批件;
(六)經營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業,年進出口金額(含深加工結轉)東部地區不低於2億美元,中西部地區不低於5000萬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會計法規定的會計制度。
2、申請設立的物流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於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於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倉儲面積(含堆場),東部地區不低於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於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腦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並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臺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一平臺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共用;
(五)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
(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3、申請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以下加蓋企業印章的材料:
(一) 申請書;
(二)市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書(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章程複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六)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七)開戶銀行證明複印件;
(九)物流中心內部管理制度;
(十)選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圖、平面規劃圖;
(十一)報關單位報關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4、物流中心(A)型的驗收
企業自海關總署出具批准其籌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由直屬海關會同省級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進行審核驗收。
物流中心驗收合格後,由海關總署向企業核發《保稅物流中心(A型)驗收合格證書》和《保稅物流中心(A型)註冊登記證書》,頒發保稅物流中心(A型)標牌。物流中心在驗收合格後方可以開展有關業務。
獲准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確有正當理由未按時申請驗收的,經直屬海關同意可以延期驗收,但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二次延期的,報海關總署批准。
獲准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視同其撤回設立物流中心的申請。
1、保稅物流中心的定義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2、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貨物
(一)國內出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三)外商暫存貨物;
(四)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六)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八)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3、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二)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三)全球採購和國際分撥、配送;
(四)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業務;
(五)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4、設立物流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物流中心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於10萬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於5萬平方米;
(二)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
(三)選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陸路交通樞紐及內陸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設有海關機構且便於海關集中監管的地方;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符合地方經濟發展總體佈局,滿足加工貿易發展對保稅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腦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並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臺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一平臺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共用;
(六)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
5、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人民幣;
(三)具備對中心內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備協助海關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和中心內企業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能力。
6、申請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以下加蓋企業印章的材料:
(一)申請書;
(二)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書(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章程複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六)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等資信證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證明及地理位置圖、平面規劃圖。
7、物流中心(B)型的驗收
企業自海關總署出具批准其籌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內向海關總署申請驗收,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或者委托被授權的機構進行審核驗收。
物流中心驗收合格後,由海關總署向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核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驗收合格證書》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註冊登記證書》,頒發標牌。物流中心在驗收合格後方可以開展有關業務。
獲准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確有正當理由未按時申請驗收的,經直屬海關同意可以延期驗收,但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二次延期的,報海關總署批准。
獲准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視同其撤回設立物流中心的申請。
保稅物流中心是封閉的海關監管區域,具備口岸功能。
A型是指以一個物流公司為主,滿足跨國公司集團內部物流需要開展保稅貨物倉儲、簡單加工、配送的場所;B型是指由多家保稅物流企業在空間上集中佈局的公共型場所,是海關封閉的監管區域,即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區監管模式實施區域化和網路化的封閉管理,並實行24小時工作制度。
A型與B型的區別,大致是說A型由一家企業作為經營主體,由他向海關總署申請,如NOKIA的保稅物流中心A型項目;而B型類似於物流園區的概念,可以有N家企業入駐,同時經營,需要由這個園區的管委會向總署申請,許可也是批給這個園區的。
在海關政策方面,區港聯動、保稅物流中心A型和B型大致相似,基本體現以前的“進口保稅倉”、“出口監管倉”兩倉合一的功能,進口的貨物進入區港聯動、保稅物流中心A型和B型即可實現對外付匯,出口的貨物進入區港聯動、保稅物流中心A型和B型即可申請出口退稅。
能立即辦理出口退稅是非常具有誘惑力的一個優勢。但當前因為海關總署與國稅局在溝通方面有一些問題,政策執行起來還不是很順暢。很多企業都處在觀望中。
但區港聯動、保稅物流中心A型和B型對於普通保稅區、保稅倉庫、監管倉庫的衝擊的毋庸置疑的。每一個關註國際物流的業內人士都應該仔細研究相關資料。
建設B型保稅物流中心,有利於引進跨國公司、知名企業、國際新興產業等大型項目投資,提高招商引資的檔次和水平。有效整合物流資源,推進物流中心建設,促進供應鏈形成,加快產業結構優化。
在海關總署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30號令)》中指出: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保稅監管場所,下列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