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監管倉庫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出口監管倉庫(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目錄 |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分為出口配送型倉庫和國內結轉型倉庫:(1)出口配送型倉庫是指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的倉庫;(2)國內結轉型倉庫是指存儲用於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一)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
1、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4、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5、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其中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5000平方米,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監管倉庫應當具備
1、符合區域物流發展和海關佈局要求,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環保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腦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4、建立了出口監管倉庫的章程、機構設置、倉儲設施及賬冊管理和會計制度等倉庫管理制度;
5、自有倉庫的,具有出口監管倉庫的產權證明;租賃倉庫的,具有租賃期限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6、消防驗收合格。
1、 出口監管倉庫內不得對所存貨物進行加工,如需分揀、改變包裝、加刷嘜頭,應經主管海關同意,併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2、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儲存期限為六個月,如因特殊情況可向主管地海關申請延期,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貨物儲存期滿仍不運出境,也不辦理有關進境手續的,由海關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比照《海關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3、 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在儲存期間發生短少或滅失,除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或滅失部分,應由倉庫經營單位承擔交納稅款的責任,並由倉庫主管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已辦理出口手續存入倉庫的貨物,原則上不允許再倒流國內,如由於特殊原因確需退運和轉為境內銷售,應事先向主管海關申報,並辦理以下有關手續:
1、因故退運的一般貿易出口貨物,應由原發貨人或倉庫經營單位向海關申報進境,並提供原出口單證,經海關審查核實,可以免徵進口稅。已徵的出口稅,不予退還;屬於進口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原材料加工的成品,因故退運國內銷售時,應按規定補稅補證。上述退運貨物,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報關單位應向原報關出口地海關出示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證明,證明其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稅或所退稅款已退回稅務機關,海關方予辦理退運手續。
2、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屬於外商再賣斷境內企業轉為國內銷售時,應按國貨復進口的規定辦理手續。有關企業應按規定向海關交驗進口貨物許可證及有關批件,按章交納進口關稅,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
3、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屬於外商提供或賣斷國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加工復出口的,海關應按加工貿易和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登記併進行監管。
不是可以享受入倉即退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