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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監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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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监管场所)

海關監管區(Customs Surveillance Zone)

目錄

海關監管區的定義

  海關監管區是由海關全權負責管理的區域,在這個區域里,對海關來說,法律和行政法規賦予了海關很多執法權力;對管理相對人來說,進出海關監管區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以及相關的人員,都應當辦理有關的海關手續。新《海關法》對海關監管區域的具體範圍做了規定, “海關監管區,是指設立海關的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 件互換局(交換站)和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海關,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的進出境地點”。

海關監管區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關監管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71號,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關監管區的申請

  申請條件

  海關監管區受理對象主要為碼頭、轉關監管點、貨棧、堆場倉庫、直通場站、快件中心等;另有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免稅商店,以及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不在受理範圍之內。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3.具有專門儲存貨物的營業場所,擁有營業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他人土地、場所經營的,租期不得少於5年;

  4.經營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倉儲的,應當持有特殊經營許可批件。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關監管區註冊登記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5.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6.存放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的,應當提供特殊經營許可批件的複印件;

  7.場所平面圖和建築設計圖。

  提交上述材料複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原件供海關驗核。

海關監管區的種類

  海關監管區分為碼頭類海關監管區、公路轉關監管點、陸路邊境口岸海關監管區、貨棧類海關監管區、堆場類海關監管區、倉庫類海關監管區、儲罐類海關監管區、快件類海關監管區、邊民互市貿易類海關監管區、台輪停泊點類海關監管區、旅客通關類海關監管區、國際郵件類海關監管區等12類。

海關監管區的統一編碼

  對海關監管區進行統一編碼的主要目的:一是為建立海關監管區電子底帳,明確海關監管對象,實現對海關監管區的信息化管理;二是海關監管區編碼作為監管最基礎的備案代碼,將廣泛應用於海關其他的業務操作系統中,如運輸工具動態管理系統和轉關係統等,以進一步加強海關的監管效能。

海關監管區的電腦聯網管理

  電腦聯網主要有兩個範圍:一是海關監管區經營企業應當對海關監管區的日常管理實施電腦管理,便於海關進入電腦系統,查詢和統計該場所的運輸工具、貨物的停靠、存儲位置及相關處理情況;二是海關監管區經營企業應按照海關的監管需要,設置卡口和配備相應設備,並與海關電腦聯網,按照海關要求的格式實現相關電子數據的傳送、交換,使不同海關監管區間互相進出的運輸工具和貨物、物品信息可以實行比對,進而實現自動驗放。

海關監管區變更、延續、註銷管理

  一、變更

  (1)提交材料

  所有人或經營人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關監管區變更申請書》。

  (2)海關處置

  1.對不屬於職權範圍、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申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海關向申請人退回並制發《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補充申報並制發《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

  3.申請材料僅存在文字性錯誤的,海關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簽章確認;

  4.對符合條件的,海關受理申請並向申請人制發海關《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二、延續

  (1)提交材料

  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向海關提交延續經營資格的書面申請。

  (2)海關處置

  1.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申請事項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提出申請的,海關退回並向申請人制發《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補充申報並制發《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

  3.申請材料僅存在文字性錯誤的,海關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簽章確認;

  4.對符合延續條件的,海關受理申請並向申請人制發海關《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5.對符合延續條件的,青島海關在《註冊登記書》有效期屆滿前對申請人做出准予延續的決定;對不符合延續條件的,青島海關做出不准予延續的決定。

  三、註銷

  (1)提交材料

  所有人或經營人向海關提交終止經營海關監管區的註銷申請。

  (2)海關處置

  1.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海關監管區內仍存有海關監管貨物或物品的,在海關監管區所有人或經營人依法作出妥善處置之前,海關不受理其註銷申請,退回並向申請人制發《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補充申報並制發《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

  3.申請材料僅存在文字性錯誤的,海關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簽章確認;

  4.對符合條件的,海關受理申請並制發海關《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並收回《註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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