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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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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保单质押贷款)

保單貸款(Policy loans)

目錄

保單貸款的概念

  保單貸款又稱保單質押貸款,它是保單所有者以保單作抵押,向保險公司取得的貸款。保單所有者之所以能獲得保單貸款,是由於其保單具有現金價值。均衡保費制的實行,使得終身壽險投保人保單初期所繳納的保費高於其當期的各種支出,因而通過逐年積累,形成了一定規模的現金價值。

  目前,我國的保單質押貸款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投保人把保單直接抵押給保險公司,直接從保險公司取得貸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當貸款本息達到退保金額時,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合同效力;另一種是投保人將保單抵押給銀行,由銀行支付貸款給借款人,當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銀行可依據合同憑保單由保險公司償還貸款本息。

  從某種角度看,保單質押貸款是保險公司開拓創新業務渠道,延伸服務領域的新型業務。該項業務的開展,對保險公司來講,穩定了客戶,保證了保費收入,賦予了保單新的功能,加強了保單的營銷力度,擴大了客戶買保險投資效應;對客戶來講,緩解了資金需求的壓力,解決了客戶退保將造成受益損失而不退保又沒錢辦事的“兩難”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保單質押貸款是保險突破了原有的分擔風險、消化損失的單一功能,向儲蓄、投資等多重功能發展的產物。

  所以,保單質押貸款業務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間。但是我國現行《保險法》並未明確規定保單質押貸款制度,而只是在第56條以禁止性規範的形式間接確認了壽險保單的可質押性。該條規定: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對該條的反面解釋就是,在徵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可以將壽險保單進行轉讓或者質押。

  此外,作為擔保制度一般規定的《擔保法》也未明確地將保單列為可質押的權利憑證。基於上述原因。在司法實踐中,保單質押貸款缺乏法律規範的支持,這對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從立法者的角度來說,應當適時將其納入擔保法律體系中,以規範保單質押的市場行為,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

保單貸款的特征

  保單貸款名為貸款,實則與一般意義上的貸款有著本質的不同。一般所指貸款,是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而保單貸款並未在保險公司與保單所有者之間建立真正的借貸關係。保單所有者在取得保單貸款時,並不承諾一定歸還貸款的本金利息,因為保單所有者得到的資金來源於其保單的現金價值,也就是保險公司日後必須向其支付的資金的一部分,保單貸款使得保單所有者能夠預支這部分資金。

  雖然保單貸款不要求借款人一定償還,但這種貸款對保險公司來說,並不存在什麼風險。因為保單貸款是以保單的現金價值為基礎的,由於保單的現金價值隨保單的年限增長而增加,其可貸金額也隨著時間的變化而增加,保單時間越長,可貸金額越大,如果保單貸款的本金和利息超過了保單的現金價值,而貸款人不償還時,保險公司會使該保單失效,不再承擔保單下的責任。同樣,如果在被保險人死亡,保單貸款的本息未償還時,保險公司也會在其死亡給付中扣除貸款本息。由此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無需要求借款人償還保單貸款的本息,就可以保證此貸款具有100%的安全性。

  保單貸款在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是被列入投資的,但在實際操作中,保單貸款通常是由客戶服務部而非負責其他投資項目的投資部完成的。

保單貸款的種類

  保單貸款有兩種形式,一是保費貸款,即一般保單上所指的自動保費墊繳。當投保人在寬限期後仍未繳納保費時,保險公司自動地從保單的現金價值中為其墊付保險費。一般國家對此條款未作要求,但大多數保險公司出於防止保單失效的目的,都作了此類規定。

  二是現金貸款,通常所說的保單貸款都是指這種形式。這種貸款與前一種貸款一樣,同樣是以保單作為抵押,是以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資金來源,也要承擔同樣的貸款利率,但這一形式的保單貸款採取的是現金形式,即貸款直接支付給借款人,以滿足其在其他方面(而不是第一種形式下的支付保單的保險費)的現金需求。在美國,有半數以上的州都要求保單條款中允許保單所有者從保單的現金價值中取得保單貸款,因此,美國的多數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都包含有保單貸款條款

保單貸款對保單所有者和保險公司的影響

  通過保單貸款,保單所有者可以緩解暫時的資金緊張,同時也不致使其保單失效,即使在貸款本息未償還的情況下,發生了保險責任內的事件,也能獲得給付。並且,保單貸款手續簡單,借款人不需任何資信證明及其他抵押財產,只要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就可以借款。

  通過保單貸款,保險公司為保單所有者墊繳保險費,從而使其保單不因未繳保費而失效,或者保單所有者在能通過保單貸款取得資金應付其他資金需求時,就不會選擇通過退保得到解約金的方法。從這個意義上說,保單貸款有利於維護保險公司保單的有效率。另一方面,如果市場利率上升,保單貸款增加,保險公司的現金支出增多,投資到其他資產上的資金就相應減少,在更嚴重的情況下,如果保單貸款過多,保險公司可能被迫在不利的情況下出售某些資產以取得現金來應付保單貸款,這就會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負面影響。

保單貸款的利率問題

  保單貸款來源於保單的現金價值,即保險公司最終要向保單所有者(或受益人)支付的金額。既然保單貸款可以視為對這部分金額的預支,那麼,保險公司對保單所有者取用“自己”的錢為什麼還要收取一定的利息呢?這是因為保險公司在計算保單的現金價值和保險費率時,已經援設自己能將在保單早年收取而暫時不用的保險費通過一定渠道投資;獲取一定的收益

  如果保險公司對保單貸款不收取利息,那麼,均衡保費制將會受到影響。當然,保險公司保單貸款的利率與其計算保單現金價值的利率並不一定相等,通常情況下,前者會高於後者。這是因為,保險公司不希望有太多的保單所有者申請保單貸款,保單貸款過多,保險公司能用於其他投資渠道的資金就減少,其經營的穩定性和盈利能力會因此受到影響。另外,處理保單貸款也是需要一定行政費用,增加經營成本的。在美國,各州都有關於保單貸款利率的法律規定。NAIC關於保單貸款利率的樣本法中指出,保單貸款的最高利率必須至少每12個月調整一次;但調整頻率不得快於3個月。

  保單貸款的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可變的。可變的是指保單貸款的利率隨市場利率的變化而變化。這種利率的規定同時有利於保單所有者、受益人和保險公司,可以避免在市場利率過高時,保單所有者紛紛從保險公司取得保單貸款,以投資到獲利更多的產品中去,也可以使保險公司在市場利率上升時,由保單貸款獲得的利息相應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其損失。

保單貸款合同的訂立

  1.合同訂立的前提條件

  由於我國現行的《擔保法》、《保險法》以及《合同法》等對保單質押貸款都沒有做出詳細、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各保險公司對保單質押所必須具備條件的要求也是各不相同的。例如新華人壽保險公司規定:保單生效滿兩年且繳費滿二年後才可以質押;有的金融機構沒有對繳費期限作出特別規定,而只是規定具有現金價值即可。

  從理論上看來,保單質押的本質是以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進行質押貸款,當出質人無法按期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在可以發生保險事故時取得保險金或要求投保人退保以取得保單的現金價值來實現自己的質權。因此,只要保單具有現金價值即可設定質押,而無須要求繳納保費達到一定期限。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 120條,起初規定繳納保費兩年後可以請求保單質押貸款,後修正為一年期屆滿才能請求保單質押貸款。雖然時間上有所鬆動,但問題依然存在。因為並非任何保單均有現金價值,保單沒有現金價值的,即使經過再長的時間,也不可能具有現金價值;相反,即使沒有經過一定時間,一旦具備現金價值,則可以用於貸款擔保。為了徹底修正該問題,臺灣地區“壽險示範條例”第19條改為“繳足保費累積達到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再設時間的限制。美國壽險實務上也多以保單具有現金價值或者貸款價值作為投保人辦理保單質押貸款的唯一條件。由此可見,我國在規定保單質押的條件時也應當將具有現金價值作為保單質押的條件,而不必要求繳納保費達到一定期限。

  除此之外,依照《個人壽險保單質押貸款實施辦法(討論稿)》第4條的規定,申請個人壽險保單質押貸款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由投保人提出質押貸款申請,投保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持有有效合法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護照等)並提供複印件。

  (2)出質人(投保人)提供同意質押的書面承諾即《保單質押協議書》。

  (3)出質人(投保人)必須提供質押保單被保險人、受益人(若被保險人、受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此條由其監護人執行)簽字同意質押的書面證明。

  (4)出質人(投保人)未拖欠保險費,即在一次性交清保費時,已經繳清,在分期繳納保費時,最近一期保險費已繳清。

  2.合同訂立的程式

  保單質押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投保人把保單直接質押給保險公司,從保險公司得以貸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當貸款本息達到退保金額時,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合同的效力;另一種是投保人將保單質押給銀行,由銀行支付貸款給借款人,當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銀行可依據合同憑保單向保險公司要求償還貸款本息,以滿足其債權。相比較而言,在保險人作為貸款人時,由於在保險合同中存在著保單質押條款的制約,投保人辦理保單質押貸款合同訂立的手續相對簡單。因此,保險公司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比銀行更具優勢。

制約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發展的因素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發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還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

  1.金融消費創新發展的總體環境有待完善

  長期以來嚴格監管的後果是金融服務市場的分割,金融機構在金融工具創新和應用方面缺乏動力和經驗,即便是對某些現有的金融工具也缺乏進一步的深刻理解和判斷。對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的優勢和發展潛力缺乏進一步的重視和研究,對其所具有的金融創新功能和意義認識不足,是制約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發揮作用的首要因素。

  2.保單質押貸款優惠條件不明顯

  目前,我國保單質押最高貸款餘額不能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一般在70%— 80%之間,同時,保單質押業務的期限較短,一般最多不超過6個月。目前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質押的利率還是相對固定的,其利率按照保監會規定的預定利率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較高者再加上20%計算。保險公司提供保單增值服務受到諸多限制,導致保單質押業務發展緩慢。

  3.保單持有人理財意識不強

  國人根深蒂固的節約型消費觀念和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全,導致我國居民個人投資渠道單一。他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數量普遍較小,個人金融資產發展與運用歷史較短,嚴格意義上的量體裁衣式的個人理財服務還處於剛剛起步階段。從全國範圍的角度來看,購買保險的人口比例已經很小,能夠利用保單質押貸款作為理財渠道的更是寥寥無幾。

  4.保險公司服務水平不高

  相比較國外成熟的市場來說,中國保險代理人普遍存在後期相關服務水平不高的問題。一部分素質不高的保險代理人在銷售保險時將保險人的利益吹得天花亂墜,簽單之後對保單持有人的服務卻急劇減少,或者由於業務水平有限,不能提供包括保單質押貸款業務在內的增值服務。國內部分保險公司對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沒有足夠的重視,缺乏相應的專業管理機構和隊伍,具體操作細節也有待規範。

  5.缺乏進一步科學的精算基礎

  主要表現在費率釐定、相關風險衡量、科學提取準備金等問題的研究還需要進一步科學化。儘管在理論上,相對於保險公司其他的投資活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風險很小,但它對保險公司的現金流模式和保單現金價值的變動還有一些可能的潛在不利影響,需要結合各個保險公司自身的業務構成特點和資產負債管理活動具體操作細節作進一步的分析。目前,國內大部分保險公司還不能對其承保和投資業務活動的成本風險收益進行細緻的研究和給出精確的模型分析,缺乏經驗和風險防範意識,對新型產品,甚至原有業務的風險與收益的測算不准確。

推進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發展的建議

  1.積極創造有利於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發展的巨集觀金融環境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不斷進行金融改革,逐漸實現了分業經營混業經營的轉變。在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新興金融需求不斷涌出和消費群體不斷形成並日益壯大,廣大個人投資者經濟實力持續增長,理財意識不斷深化,各類金融工具創新日新月異,保險投資日趨專業化的背景下,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金融主管部門應當審時度勢,以與時俱進的作風和務實精神,積極研究和制定有關政策,積極鼓勵保險公司相關的金融創新和資金投資渠道的深化,為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提供更好的外部發展環境。

  2.制訂和完善相應規則

  目前,為了保證保單持有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保險公司的法定償付能力,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職能,維護社會的安定,我國對保險公司採取了非常嚴格的監管制度,對保險公司投資也作了嚴格的規定。但與此同時,對某些細節還缺乏相應具有說服力的科學依據,比如我國保險立法和保險條款中都還沒有關於人壽保單轉讓或質押的詳細規定。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要在改革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研究制定對保險資金運用辦法和細節的同時,儘快擬定有關保單質押貸款的操作細節規定和風險防範機制,加強對該項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3.努力提高服務能力與水平

  保險公司要努力提高自身經營管理和投資水平,註重培養和引進高素質的管理專業人才,加強對包括保險代理人在內所有員工的業務培訓,培養核心競爭力。結合公司實際業務特點和經營發展戰略的需要,以科學的精算方法和技術為工具全面分析,進一步挖掘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潛力的可行性和建立風險預測防範機制,擴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的險種和服務範圍,切實提高包括保單質押貸款業務在內的投資收益。嘗試推出保單質押貸款支持證券,進一步提高保單質押貸款的流動性,以便更有效規避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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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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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8.7.* 在 2010年12月28日 16:3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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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4.162.* 在 2011年3月15日 00:15 發表

好文,深刻,有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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