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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開出口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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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低開出口發票[1]

  低開出口發票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中,向進口商提供的自製出口發票的票麵價值低於出口報關時所提供發票票麵價值的行為

低開出口發票問題長期存在的原因[2]

  (一)不法外商意圖偷逃關稅

  據瞭解,低開發票問題主要發生在我對某些法律制度不太健全、通關管理不太規範的亞非、拉美及中東歐一些國家的出口過程中。這些國家的海關監管較松,少數不法進口商有機可乘,通過低價報關偷逃關稅。而我對美國和歐盟等發達國家的出口過程中,很少出現低開發票問題,其原因是這些國家監管嚴密,信用體系發達,進口商不敢、也不可能低價報關。為了偷逃關稅,不法外商向我出口企業提出虛開造假的要求,這是出現低開發票問題的根本原因。

  (二)我少數企業為拿出口訂單協助造假

  從稅務部門瞭解到,國內企業低開發票,協助進口商偷逃進口國關稅,既不涉及我國內稅源流失,也不涉及騙取我國的出口退稅問題,未列入稅務執法的重點整治範圍。在這種情況下,我少數企業,尤其是一些財務管理混亂、守法意識淡薄的小企業,為了拿到出口訂單,迎合進口商的非法要求,以“陰陽票”(發票聯與存根聯所填金額不一致的發票)的形式向對方開具虛假髮票,甚至提供蓋有公司印章的空白髮票,協助進口商低價報關。

  (三)低開發票問題不易調查取證

  取證困難是低開發票問題長期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由於出口發票的發票聯在對方海關(進口國),只靠國內的審核稽查不能及時發現虛開造假問題,我國已經查實的低開發票問題,都是通過將國外海關提供的發票聯與境內的存根聯相核對才發現的。

  目前,稅務和商務部門對出口發票的審核措施主要有兩項,一是生產企業申請“免、抵、退”必須向稅務部門提供出口發票,二是企業申報出口退稅需由商務部門對發票進行財務審核,由於管理部門無法將發票聯和存根聯進行核對,當出口企業以“陰陽票”形式虛開發票時,從存根聯無法查出虛開造假問題。

  (四)處罰低開出口形式發票缺乏相應行政法規

  我國現行的發票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類是普通發票,這兩類發票均蓋有“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據瞭解,我國出口企業向外商提供的一直是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形式發票不是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沒有蓋“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既不是增值稅發票,也不是普通發票。根據國際慣例,形式發票由公司自己製作,內容包括:發票號碼、日期、出口合同號碼、嘜頭號碼、商品規格與數量、單價、總值等,形式發票蓋公司法人和公司印章,進口商可憑形式發票報關。

  目前,我國尚沒有制定針對形式發標使用和管理的法規。對於虛開高報出口發票行為涉及出口騙稅的,可以根據有關打擊出口騙稅的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實際操作也很簡便,但是對於低開出口發票則沒有任何管理和處罰措施,無法可依,難以處理。

  (五)低開出口發票問題長期存在的深層次原因

  由於我國少數企業和公民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規範,當前,在國內流通領域一定程度上存在虛開普通發票現象,這是低開出口發票存在的土壤。低開出口發票是虛開普通發票現象在出口領域的延伸。

低開出口發票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2]

  一是我國商品在國外海關低報進口,容易引起反傾銷訴訟和反吸收調查,反傾銷法中所說的損害,就是指進口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價格。在進口國銷售,並對進口同類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實質性損害威脅或對進口國國內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性阻礙。二是虛開發票問題反映出企業財務管理混亂,審計不力,這個問題往往在單個反傾銷訴訟案例中不利於該企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三是低開發票往往造成我同類產品在同一齣口市場惡性價格競爭,嚴重損害產業和國家利益。四是虛開發票不僅危害相關企業的資信商譽,更會影響到我國的國家公信。

整治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相關建議[2]

  (一)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建設

  儘快出台有關形式發票管理的法律法規,使管理有法可依。可考慮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把形式發票作為一種特殊的普通發票,由國家統一管理。

  (二)通過部門協作,加強對外貿企業的教育和管理

  對國內企業協助外國公司製作虛假髮票問題,相關管理部門(稅務、海關和商務部門等)應密切協作,加強信息溝通,打防結合,加強正面引導和教育。一是在全國外貿企業中廣泛宣傳低開出口發票的危害性,要求企業增強對低開出口發票危害的認識,開展自查自糾自律,堅持杜絕虛開發票。二是充分利用與有關國家簽署的政府間海關事務協議,與有條件的國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海關數據交換、核對,當國外海關請求我核查發票的有關信息時,獲得第一手資料的海關及時與稅務和商務部門聯繫,反饋信息,稅務和商務部門立即調查取證。

  (三)加快推進外貿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外貿進出口經營權實行登記制後,從事外貿業務的企業數量將急劇增加,新進人市場的企業,尤其是一些小企業急於尋找買家,在不法外商的要求下,低開出口發票問題可能會更加突出。為了對市場交易進行信用監督、維護貿易秩序,應積極推進外貿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收集違法違規企業的相關紀錄,以備今後將其列人黑名單,重點核查。從規範外貿經營秩序的需要來看,積極和主動的策略,是從外貿運行中考驗和強化信用,通過正確引導,把外貿企業信用納人健康的軌道。

  (四)改變管理觀念,延伸貿易管理

  要徹底解決低開出口發票問題,需要內外貿協調配合,制定法律法規,規範國內企業的經營活動,凈化貿易環境,使虛假髮票失去生存的土壤。

低開出口發票的相關法規[3]

  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2006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3個月後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對外貿易秩序,維護國家對外貿易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行政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發票可分為監製出口發票和自製出口發票。監製出口發票是指由各地稅務部門統一印製和監管的出口發票;自製出口發票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列印的出口發票。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低開出口發票”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中,向進口商提供的自製出口發票的票麵價值低於出口報關時所提供發票票麵價值的行為。

  第四條 在出現以下情況時,商務部會同稅務總局進行調查,海關總署予以配合:

  1.國內企業、相關行業組織等關於涉嫌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舉報;

  2.進口國相關政府部門正式提出的關於涉嫌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通報;

  3.通過海關互助合作,發現對外貿易經營者涉嫌存在低開出口發票的行為;

  4.其他關於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舉報。

  第五條 商務部在接到調查請求之日起10日內,對調查請求情況進行初步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對於危害國家對外貿易秩序和對外貿易利益的,將有關材料移交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在接到商務部移交材料起50日內將對是否存在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移交商務部。

  商務部在接到海關總署核對結果之日起10日內,對初步認定存在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事實的,將有關材料移交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在接到商務部移交材料起50日內對對外貿易經營者是否從事該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移交商務部,但凡涉嫌偷逃騙稅需移送稽查部門立案調查的,不受此限。對初步認定不存在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事實的,商務部應終止調查。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商務部在確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時,自收到稅務總局的調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依法對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初步裁定,並將裁定結果在10日內書面送達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對確認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商務部應終止調查。

  第六條 在初步裁定送達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之日起7日內,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如有異議可向商務部提交書瓦申辯材料,並可提出聽證申請。

  第七條 商務部對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處罰進行聽證的,應當遵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八條 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內,由商務部對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最終裁定

  第九條 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商務部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初次違反的企業予以警告;對第一次警告後2年內再次違反的企業除予以警告外,可以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以上違法行為,對外貿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可視其情節,給予違法企業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內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處罰。對於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可視情節,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內擔任外貿企業法定代表人。

  以上處罰,將依據《對外貿易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自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7日內送達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十條 當事人對第九條所列行政處罰不服的,可_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的相關調查給予配合、協助。

  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對調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的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應該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二條 在調查過程中,如發現對外貿易經營者涉嫌低開監製出口發票的行為,由稅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罰。如發現有走私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由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調查程式的日期均指工作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個月後施行。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範立新主編.中國稅務大詞典.中國稅務出版社,2011.01.
  2. 2.0 2.1 2.2 陳勇.低開出口發票問題的成因與對策[J].對外經貿統計.2004年2期
  3.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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