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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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原產地規則(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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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優惠原產地規則[1]
優惠原產地規則是指在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達成的,僅在協定所涉及國家(或地區)內部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裁決。
優惠原產地規則適用於根據區域經濟一體化協定給予的和單方面給予的特別優惠關稅措施。為使優惠措施的利益不被其他國家所享有,它對原產產品的要求比非優惠原產地的要求更為嚴格。
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內容[2]
1.原產地標準
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標準分為完全獲得標準和實質性改變標準兩個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
我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目前有《曼谷協定》、《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CEPA(香港、澳門)》等原產地規則。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完全獲得標準除個別文字外,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2)實質性改變標準
①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②製造與加工工序標準
製造與加工工序標準(Criterion of Manufacturing)又稱為加工製造標準,是以清單方式具體列明某貨物要獲得原產產品資格必須經過的製造或加工工序,只有完成該製造或加工工序才可認為符合實質性改變標準。
a.具體規定加工增值價值的內容,例如:《CEPA香港》和《CEPA澳門》原產地規則中規定:
原料價值+組合零件價值+勞工價值+產品開發支出價值 |
X 100%≥30% | |
出口成品的FOB價格 |
b.進口成分(即,非原產地生產的和原產地不明的貨物)的價值占加工後產品FOB價值的百分比不超過某一比例的標準。例如,《曼谷協定》原產地規則中規定:
進口成分價值 |
X 100%≤50% | |
出口成品的FOB價格 |
c.在本質上仍屬於進口成分的價值占加工後產品FOB的百分比不超過某一比例的標準,但在形式上表現為:
100%- | 非自由貿易區材料價值+不明原產地材料價值 |
X 100%≥40% |
離岸價格 |
例如:《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原產地規則。
2.原產地證書
享受優惠待遇的進口貨物,其收貨人應在該貨物進口報關時向海關提交出口該貨物的受惠國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明。如不能提交,由海關根據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貨物放行後,收貨人自貨物進境之日起90日內提交原產地證明的,經海關核實,確屬應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的,對溢徵的稅款予以退還。海關有理由懷疑貨物原產地或原產地證明書的真實性時,可對進口貨物按曼谷協定稅率開具稅款繳納書,並按最惠國稅率或公開暫定稅率與曼谷協定稅率的差額征收稅款保證金,待核實情況後,按適用稅率轉稅或退還保證金。
3. 最後加工標準和直接運輸規則
(1) 最後加工標準
最後加工標準是指進口貨物的最後一道加工製造工序必須在受惠國境內完成。
(2) 直接運輸規則
直接運輸規則是關於進口貨物必須從受惠國直接運輸到我國關境的規定。但是,由於地理位置或者運輸路線的原因貨物不得不經過非受惠國時,貨物可以作為例外,但不得在非受惠國關境內使用、交易或消費,並且除裝卸和為保持貨物良好狀態而接受的簡單處理外,貨物不得經過任何其他處理。
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分類[3]
優惠原產地規則可分為兩大類型:“具體產品的原產地規則”和“制度安排的原產地規則”。
“具體產品的原產地規則”又可分為兩類,即完全獲取或完全生產和實質性改變。前者是指產品從種植、收穫到提取完全來自該國境內,或產品完全由該國製造。產品中不能含有任何來自其他國家的成分或材料。大多數國家對該規則都有嚴格和準確的定義。實質性改變標準較為複雜,它又有四種類型,各類優惠貿易安排既可單獨使用其中的一種又可混合使用:
(1)稅則分類改變(CTC),即製成品和投入要素之間的稅號不同。稅則分類改變包括《協調製度》下的章、目、子目和項的改變。歐盟主要採納稅目改變標準,歐盟與南非FTA、歐盟與墨西哥FTA和致盟與智利FTA都與“泛歐模式”完全一致。而NAFTA採納稅則的章和目改變的標準,西半球6個優惠貿易安排(NAFTA、美國與智利、三國集團、墨西哥與哥斯大黎加、墨西哥與玻利維亞、加拿大與智利FTA)都採用“NAFTA模式”。
(2)稅則分類改變的例外(ECTC),它規定了享受優惠待遇的成員方產品不得含有某個章、目或子目下的非原產地的材料。
(3)價值含量又被稱為價值增值(VA),它要求產品含有出口國最低限量的當地價值,也就是說它允許產品部分中含有非優惠貿易安排成員方產品價值的最高比例。價值含量的要求採用三類方法:計算出口國(包括國內或地區內的價值含量(RVC))的價值增值必須達到的最低比例;計算最終產品價值與進口投入要素(進口含量MC)成本之間的差額;計算價值的組成部分(VP)。總之,只要產品價值滿足了原產部分的最低比例後就獲得了原產地資格。各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一個顯著差異就是採用價值含量的不同,有的只採用(比如,ANZCERTA)採用價值含量而放棄稅則分類改變標準。歐盟原產地規則中的l/4採用價值含量標準。大多數這類規則規定了最終產品可含有40%至50%進口含量的最高限,但價值含量的計算方法各不相同。
(4)技術要求(TECH),即要求產品必須經歷原產國某種製造過程。技術要求會具體規定在生產產品時要求使用或禁止使用某種要素投入和某種生產過程的實現。這種技術要求在涉及紡織品的原產地規則時尤為突出。
(1)最低限量,指產品的價值中取得當地價值的最低量。大多數優惠貿易安排都含有最低限量的規則,這樣,在許可的使用非原產的材料範圍內並不影響產品的原產地性質。它與稅則分類和技術要求標準結合使用可以使非原產的投入要素取得原產地資格。歐盟與NAFTA和其他美洲FTA相比對最低限量有較高的要求,而在Mercosur、亞洲和非洲的FTA中沒有最低限量的要求。然而,這一規則有例外,歐盟的最低限量要求一般不適用於紡織品和服裝。在歐盟與南非FTA中,最低限量被確定為15%,但不包括魚類、甲殼類動物、煙葉類產品、某些肉類產品和酒精類飲料。NAFTA的最低限量不適用於奶類產品、可食用動物產品、柑橘類水果和汁、速溶咖啡、可可類產品、某些機器和機械裝置(如空調、冰箱),對紡織品設定7%的最低限量,但適用於全部產品價值的7%而不是投入要素的7%。智利與南韓FTA規定8%的最低限量,但要求符合《協調製度》第1至24章下非原產地材料經過稅則子目的改變。
(2)增長原則,又稱吸收原則。只要投入的要素在產品的加工過程中能滿足具體的加工要求而獲得了原產地資格後,該產品就被視為原產地產品,這樣,採納該規則就不再計算非原產的材料價值。增長原則被廣泛應用於全球原產地規則。“NAFTA模式”中,一個最終產品只要從任何NAFTA成員方中獲取原材料就被確定為原產地產品,即使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關稅稅目沒發生變化。歐盟與墨西哥FTA也有類似的規定。
(3)累積規則。它允許某個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使用來自另一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的非原產的材料而加工產品並不喪失最終產品的優惠待遇。有三種類型的累積方法:1.雙邊累積,即兩個訂有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允許使用對方的原材料加工產品仍能獲得原產地資格。2.對等累積,即相互定有”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國家之間可以使用任何成員國的材料或中間產品加工本國產品,並獲得原產地資格。“泛歐模式”使用對等累積標準為世界之最。該體系中適用於歐盟與世界16個貿易伙伴和40多個FTA。3.充分累積,即對等累積的延伸。與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國家有聯繫國家的產品被使用後再加工為最終產品仍能獲得原產地資格。比如,歐盟與南非盯A採用充分累積標準,南非產品中可包含來自南非關稅同盟中任何國家的原材料仍能被歐盟確定為原產於南非。當然,上述三種方法都要考慮產品在何地加工成最終產品。
在實際運作中,上述兩類原產地規則都程度不同或側重不同地結合在各類優惠貿易安排協定中使用,不存在單獨使用其中任何一種標準的“優惠原產地規則”,這就使“優惠原產地規則”具有複雜性特征。
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影響[3]
優惠原產地規則在經濟上的正當理由是要防止貿易轉移,即避免不享受優惠待遇國家的產品借道低關稅的優惠貿易安排或普惠制國家來享受優惠低關稅。優惠原產地規則是全球所有優惠貿易安排固有的特征,它影響著幾乎50%的世界貿易。然而,優惠原產地規則的使用又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貿易壁壘效應。隨著全球優惠貿易安排越來越多,優惠原產地規則起著抵消多邊貿易體系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作用(Krueger,1993、Garay andEstevadeordal,1996、Appiaph,1999)。顯然,優惠原產地規則鼓勵優惠貿易安排成員國的內部貿易,排斥非優惠貿易安排競爭者的產品。嚴格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會迫使優惠貿易安排成員國企業的外部供應從低成本產品轉向原產於內部高成本的產品,以獲得最終產品的優惠待遇。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最具有全球影響力,分別被稱為“泛歐模式”和“NAFTA模式”。
優惠原產地規則的政策含義[3]
(1)原產地規則可以減少優惠貿易安排或普惠制所提供優惠的使用率,即進口產品實際接受優惠占覆蓋優惠產品的比例。
(2)從法律的角度看,”優惠原產地規則”有違反GATT第24條嫌疑。GATT第24條第8款(b)項對自由貿易區下定義為:“要把自由貿易區理解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組關稅領土中,對成員領土之間實質上所有有關原產於此類領土產品的貿易取消關稅和其他限制性商業法規。”WTO已認識到,原產地規則是“其他商業法規(other regulations of commerce)”的一部分,因此,”優惠原產地規則”對非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進入優惠貿易安排成員方市場是有特定含義的,也就是說”優惠原產地規則”有利於該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進入市場,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非成員方的產品。所以,”優惠原產地規則”存在著違背GATT第24條第5款規定的傾向,該條禁止優惠貿易安排形成對非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超過訂立安排之前的壁壘。但這方面的看法有爭議,WTO主張個案分析“優惠原產地規則”對非優惠貿易安排成員方潛在的限制效應。
(3)從長期看,“優惠原產地規則”會引起投資轉移。非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到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境內投資辦廠使最終產品饒過壁壘取得原產地資格而進入市場,即使這種投資方向並不是最佳的選擇。甚至在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之間也會出現投資轉移。最終產品的生產者極力要滿足產品一定的價值含量和維持競爭力,投資辦廠的最佳地點是成員方中最大的市場,該市場維持著最低的外部關稅。這樣,既可取得原產地資格並繼續從第三方的外部市場取得要素投入。以地區價值含量(RVC)為基礎的原產地規則會使優惠貿易安排成員方中的低成本生產者不利,相反,高成本的生產者更容易滿足原產地規則成本,從而鼓勵投資朝低效率者那裡集中。Rodriguez (2001)、Francois (2004)、Theoning 和Verdier(2004)的研究都表明,在優惠貿易安排區域內,原產地規則會產生供給關係和生產結構的扭曲。當然,因原產地規則而導致的投資也可以實際抵消原產地規則的負效應,非優惠貿易安排成員方的生產者投資進入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境內,擴大了供給,促使投入要素的價格下降。
(4)有關原產地規則本身。實施原產地規則所引起的生產和管理成本如達到無法承受的水平,最終產品的生產者寧可從優惠貿易安排之外的國家進口投入要素,併在自己的國內市場銷售產品。然而,某個優惠貿易安排成員方的最惠國關稅越高,它向其他優惠貿易安排成員方提供的稅率優惠幅度就越大,從而導致其他優惠貿易安排成員方企業更願意遵守原產地規則。結果貿易向優惠貿易安排區域內轉移,非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則更多地從事跨越原產地規則的對外直接投資。
優惠原產地規則的貿易轉移效應[4]
由於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存在,使得一個國家的同一產品在不同的國家可能被以不同的稅率征收關稅,這種歧視性的關稅待遇對國際貿易的流向就產生了不可避免的轉移作用,從下麵的圖示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由於M自由貿易區的甲國和乙國對丙國商品征收不同的關稅,其結果必然造成丙國只向乙國出口,而避免直接向甲國出口商品,區域內甲國與乙國的貿易量則會急劇增加。這就是適用不同稅率所引發的貿易轉移效應。
在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經濟體制有差異的情況下,對等的貿易自由化實際上將導致貿易利益的不平等。施行貿易自由化的發達國家期待發展中國家加快貿易自由化的步伐,這實質是一種新的貿易利益分配,從而使貿易利益轉向發達國家。所以在經濟轉型期的發展中大國尤其是中國不僅面臨著貿易自由化國際壓力,適度滿足貿易伙伴的要求,同時要註意將貿易自由化的步伐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內。!針對發展中國家對貿易自由化的適度控制,發達國家就會通過區域性或雙邊優惠原產地規則來弱化發展中國家貿易政策的作用,通過優惠原產地規則影響國際貿易投資的流向,來促進和保護本國的貿易經濟利益。
優惠原產地規則與WTO多邊貿易體制的衝突[5]
優惠原產地規則與WTO 中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及其所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是存在明顯衝突的。從經濟學來看,優惠原產地規則有悖傳統國際貿易理論關於各國依據比較優勢參與國際分工以獲取貿易利益的理論基礎。優惠原產地規則卻通過關稅或非關稅歧視待遇直接或間接地鼓勵生產商更多地使用區域內的當地成分,人為破壞資源基於市場配置基礎的自然流動,降低其使用效率,進而阻礙了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具體而言,優惠原產地規則對國際多邊貿易體制所倡導的自由貿易的消極影響至少表現為:
第一,貿易限製作用。原產地確認中較高的增值比率要求和技術工藝標準給區外第三國中間產品出口造成實際困難,減少他們與區外各國的貿易量。
第二,貿易轉移效果。原產地規則越是苛刻,其相對貿易轉移效果越大。北美自由貿易區內紡織品及服裝原產地規則採用的是原料構成標準,即“紗以後”(Yarn Forward )或“纖維以後”(Fiber Forward )規則。所謂“紗以後”規則,意指用北美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生產的紗為原料製作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方可享受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優惠待遇。對部分產品,如根紗和人造纖維線,還可以採用“纖維以後”規則,意指以北美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生產的纖維制得的產品方屬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優惠範圍。在另一些情況下,採用經北美自由貿易區國家同意,本地區短缺的進口布料(如絲綢、亞麻和特種襯衫布料等)在北美地區裁剪和縫製的成衣也有資格享受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優惠待遇。
北美自由貿易區對紡織品及服裝原產地規則採用的嚴格的“紗以後”或“纖維以後”規則產生了“貿易轉移效應”,由此嚴重扭曲了正常的國際貿易格局,破壞了“最有效率”的國際分工模式。受此影響,我國多年來對美服裝出口第一大國地位已於1995 年被墨西哥所取代。
第三,影響直接投資流向。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在造成貿易轉移的情況下,區外出口商為確保其在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中的既有市場,會被迫進行直接投資,以使生產當地化,減少原產地規則對其出口利益造成的損失。這樣原產地規則對直接投資流動,特別是“被動投資”將產生直接作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原產地規則極其嚴格,由此迫使區外企業為取得北美原產地資格,在區內大量投資設廠。
優惠原產地規則對WTO多邊貿易體制中各成員方的消極影響還取決於各國的生產要素資源的狀況、外貿依存度和其在國際貿易中已有的分工情況。就區域內國家之間的貿易而言,生產要素資源狀況在原產地規則不均衡影響中作用明顯。生產要素資源(包括自然資源、勞動資源、資本資源等)豐富的國家從事出口生產所需要進口的中間產品少,因而它受原產地規則的影響就小;生產要素資源匱乏的國家從事出口生產所需要進口的中間產品多,由於不得不放棄在世界範圍內尋求最低價格的供應商,轉向區內價格較高的供應商,其中間產品進口成本增加,其出口產品在參與區內貿易和競爭時就處於劣勢。在世界範圍內看,優惠原產地規則對貿易依存度大的國家其影響比貿易依存度小的國家大,原因在於貿易依存度大的國家其出口產品的競爭力更仰賴世界範圍內各種產品進出口的自由流動規則;實質性改變、工藝加工標準、增值比率等原產地認定標準有利於在國際貿易中分工於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生產的發達國家對國際貿易的支配和控制。對於產品技術含量低的發展中國家,原產地規則既可能造成其中間產品出口困難,又可能減少發達國家對其進行高技術含量產品的技術轉讓與投資,因而優惠原產地規則對WTO 多邊貿易體制中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影響是不均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