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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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是指一國根據實施其海關稅則和其他貿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國立法自主制定的,因此也稱為自主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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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原產地規則是指一國為了實施國別優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是以優惠貿易協定通過雙邊、多邊協定形式或者是由本國自主形式制定的一些特殊原產地認定標準,因此也稱為協定原產地規則。優惠原產地規則具有很強的排他性,優惠範圍以原產地為受惠國(地區)的進口產品為限,其目的是促進協議方之間的貿易發展。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適用於非優惠性貿易政策措施的原產地規則,其實施必須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即必須普遍地、無差別地適用於所有原產地為最惠國的進口貨物。它包括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稅、保障措施、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原產地標記或貿易統計、政府採購時所採用的原產地規則。《WTO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正在統一協調中,完成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將實施統一的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以取代各國自主制定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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