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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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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目录

什么是优惠原产地规则[1]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达成的,仅在协定所涉及国家(或地区)内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

  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给予的和单方面给予的特别优惠关税措施。为使优惠措施的利益不被其他国家所享有,它对原产产品的要求比非优惠原产地的要求更为严格。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内容[2]

  1.原产地标准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标准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个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我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目前有《曼谷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CEPA(香港、澳门)》等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完全获得标准除个别文字外,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2)实质性改变标准

  ①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②制造与加工工序标准

  制造与加工工序标准(Criterion of Manufacturing)又称为加工制造标准,是以清单方式具体列明某货物要获得原产产品资格必须经过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只有完成该制造或加工工序才可认为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

  ③从价百分比标准

  a.具体规定加工增值价值的内容,例如:《CEPA香港》和《CEPA澳门》原产地规则中规定: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X 100%≥30%

出口成品的FOB价格


  b.进口成分(即,非原产地生产的和原产地不明的货物)的价值占加工后产品FOB价值的百分比不超过某一比例的标准。例如,《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

进口成分价值

X 100%≤50%

出口成品的FOB价格


  c.在本质上仍属于进口成分的价值占加工后产品FOB的百分比不超过某一比例的标准,但在形式上表现为:

100%-

非自由贸易区材料价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X 100%≥40%

离岸价格


  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证书

  享受优惠待遇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应在该货物进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出口该货物的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不能提交,由海关根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货物放行后,收货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原产地证明的,经海关核实,确属应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对溢征的税款予以退还。海关有理由怀疑货物原产地或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性时,可对进口货物按曼谷协定税率开具税款缴纳书,并按最惠国税率或公开暂定税率与曼谷协定税率的差额征收税款保证金,待核实情况后,按适用税率转税或退还保证金

  3. 最后加工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则

  (1) 最后加工标准

  最后加工标准是指进口货物的最后一道加工制造工序必须在受惠国境内完成。

  (2) 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规则是关于进口货物必须从受惠国直接运输到我国关境的规定。但是,由于地理位置或者运输路线的原因货物不得不经过非受惠国时,货物可以作为例外,但不得在非受惠国关境内使用、交易或消费,并且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接受的简单处理外,货物不得经过任何其他处理。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分类[3]

  优惠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两大类型:“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和“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

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又可分为两类,即完全获取或完全生产和实质性改变。前者是指产品从种植、收获到提取完全来自该国境内,或产品完全由该国制造。产品中不能含有任何来自其他国家的成分或材料。大多数国家对该规则都有严格和准确的定义。实质性改变标准较为复杂,它又有四种类型,各类优惠贸易安排既可单独使用其中的一种又可混合使用:

  (1)税则分类改变(CTC),即制成品和投入要素之间的税号不同。税则分类改变包括《协调制度》下的章、目、子目和项的改变。欧盟主要采纳税目改变标准,欧盟与南非FTA、欧盟与墨西哥FTA和致盟与智利FTA都与“泛欧模式”完全一致。而NAFTA采纳税则的章和目改变的标准,西半球6个优惠贸易安排(NAFTA、美国与智利、三国集团、墨西哥与哥斯达黎加、墨西哥与玻利维亚、加拿大与智利FTA)都采用“NAFTA模式”。

  (2)税则分类改变的例外(ECTC),它规定了享受优惠待遇的成员方产品不得含有某个章、目或子目下的非原产地的材料。

  (3)价值含量又被称为价值增值(VA),它要求产品含有出口国最低限量的当地价值,也就是说它允许产品部分中含有非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产品价值的最高比例。价值含量的要求采用三类方法:计算出口国(包括国内或地区内的价值含量(RVC))的价值增值必须达到的最低比例;计算最终产品价值与进口投入要素(进口含量MC)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价值的组成部分(VP)。总之,只要产品价值满足了原产部分的最低比例后就获得了原产地资格。各类“优惠原产地规则”中一个显著差异就是采用价值含量的不同,有的只采用(比如,ANZCERTA)采用价值含量而放弃税则分类改变标准。欧盟原产地规则中的l/4采用价值含量标准。大多数这类规则规定了最终产品可含有40%至50%进口含量的最高限,但价值含量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

  (4)技术要求(TECH),即要求产品必须经历原产国某种制造过程。技术要求会具体规定在生产产品时要求使用或禁止使用某种要素投入和某种生产过程的实现。这种技术要求在涉及纺织品的原产地规则时尤为突出。

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

  (1)最低限量,指产品的价值中取得当地价值的最低量。大多数优惠贸易安排都含有最低限量的规则,这样,在许可的使用非原产的材料范围内并不影响产品的原产地性质。它与税则分类和技术要求标准结合使用可以使非原产的投入要素取得原产地资格。欧盟与NAFTA和其他美洲FTA相比对最低限量有较高的要求,而在Mercosur、亚洲和非洲的FTA中没有最低限量的要求。然而,这一规则有例外,欧盟的最低限量要求一般不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在欧盟与南非FTA中,最低限量被确定为15%,但不包括鱼类、甲壳类动物、烟叶类产品、某些肉类产品和酒精类饮料。NAFTA的最低限量不适用于奶类产品、可食用动物产品、柑橘类水果和汁、速溶咖啡、可可类产品、某些机器和机械装置(如空调、冰箱),对纺织品设定7%的最低限量,但适用于全部产品价值的7%而不是投入要素的7%。智利与韩国FTA规定8%的最低限量,但要求符合《协调制度》第1至24章下非原产地材料经过税则子目的改变。

  (2)增长原则,又称吸收原则。只要投入的要素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能满足具体的加工要求而获得了原产地资格后,该产品就被视为原产地产品,这样,采纳该规则就不再计算非原产的材料价值。增长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原产地规则。“NAFTA模式”中,一个最终产品只要从任何NAFTA成员方中获取原材料就被确定为原产地产品,即使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关税税目没发生变化。欧盟与墨西哥FTA也有类似的规定。

  (3)累积规则。它允许某个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的非原产的材料而加工产品并不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有三种类型的累积方法:1.双边累积,即两个订有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允许使用对方的原材料加工产品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2.对等累积,即相互定有”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家之间可以使用任何成员国的材料或中间产品加工本国产品,并获得原产地资格。“泛欧模式”使用对等累积标准为世界之最。该体系中适用于欧盟与世界16个贸易伙伴和40多个FTA。3.充分累积,即对等累积的延伸。与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国家有联系国家的产品被使用后再加工为最终产品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比如,欧盟与南非盯A采用充分累积标准,南非产品中可包含来自南非关税同盟中任何国家的原材料仍能被欧盟确定为原产于南非。当然,上述三种方法都要考虑产品在何地加工成最终产品。

  在实际运作中,上述两类原产地规则都程度不同或侧重不同地结合在各类优惠贸易安排协定中使用,不存在单独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标准的“优惠原产地规则”,这就使“优惠原产地规则”具有复杂性特征。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影响[3]

  优惠原产地规则在经济上的正当理由是要防止贸易转移,即避免不享受优惠待遇国家的产品借道低关税的优惠贸易安排或普惠制国家来享受优惠低关税。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全球所有优惠贸易安排固有的特征,它影响着几乎50%的世界贸易。然而,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使用又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贸易壁垒效应。随着全球优惠贸易安排越来越多,优惠原产地规则起着抵消多边贸易体系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作用(Krueger,1993、Garay andEstevadeordal,1996、Appiaph,1999)。显然,优惠原产地规则鼓励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的内部贸易,排斥非优惠贸易安排竞争者的产品。严格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会迫使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企业的外部供应从低成本产品转向原产于内部高成本的产品,以获得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最具有全球影响力,分别被称为“泛欧模式”和“NAFTA模式”。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政策含义[3]

  (1)原产地规则可以减少优惠贸易安排或普惠制所提供优惠的使用率,即进口产品实际接受优惠占覆盖优惠产品的比例。

  (2)从法律的角度看,”优惠原产地规则”有违反GATT第24条嫌疑。GATT第24条第8款(b)项对自由贸易区下定义为:“要把自由贸易区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领土之间实质上所有有关原产于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WTO已认识到,原产地规则是“其他商业法规(other regulations of commerce)”的一部分,因此,”优惠原产地规则”对非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进入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市场是有特定含义的,也就是说”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利于该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进入市场,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非成员方的产品。所以,”优惠原产地规则”存在着违背GATT第24条第5款规定的倾向,该条禁止优惠贸易安排形成对非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超过订立安排之前的壁垒。但这方面的看法有争议,WTO主张个案分析“优惠原产地规则”对非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潜在的限制效应。

  (3)从长期看,“优惠原产地规则”会引起投资转移。非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到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境内投资办厂使最终产品饶过壁垒取得原产地资格而进入市场,即使这种投资方向并不是最佳的选择。甚至在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之间也会出现投资转移。最终产品的生产者极力要满足产品一定的价值含量和维持竞争力,投资办厂的最佳地点是成员方中最大的市场,该市场维持着最低的外部关税。这样,既可取得原产地资格并继续从第三方的外部市场取得要素投入。以地区价值含量(RVC)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会使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中的低成本生产者不利,相反,高成本的生产者更容易满足原产地规则成本,从而鼓励投资朝低效率者那里集中。Rodriguez (2001)、Francois (2004)、Theoning 和Verdier(2004)的研究都表明,在优惠贸易安排区域内,原产地规则会产生供给关系和生产结构的扭曲。当然,因原产地规则而导致的投资也可以实际抵消原产地规则的负效应,非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的生产者投资进入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境内,扩大了供给,促使投入要素的价格下降。

  (4)有关原产地规则本身。实施原产地规则所引起的生产和管理成本如达到无法承受的水平,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宁可从优惠贸易安排之外的国家进口投入要素,并在自己的国内市场销售产品。然而,某个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的最惠国关税越高,它向其他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提供的税率优惠幅度就越大,从而导致其他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企业更愿意遵守原产地规则。结果贸易向优惠贸易安排区域内转移,非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则更多地从事跨越原产地规则的对外直接投资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贸易转移效应[4]

  由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存在,使得一个国家的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国家可能被以不同的税率征收关税,这种歧视性的关税待遇对国际贸易的流向就产生了不可避免的转移作用,从下面的图示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由于M自由贸易区的甲国和乙国对丙国商品征收不同的关税,其结果必然造成丙国只向乙国出口,而避免直接向甲国出口商品,区域内甲国与乙国的贸易量则会急剧增加。这就是适用不同税率所引发的贸易转移效应

  在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体制有差异的情况下,对等的贸易自由化实际上将导致贸易利益的不平等。施行贸易自由化的发达国家期待发展中国家加快贸易自由化的步伐,这实质是一种新的贸易利益分配,从而使贸易利益转向发达国家。所以在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大国尤其是中国不仅面临着贸易自由化国际压力,适度满足贸易伙伴的要求,同时要注意将贸易自由化的步伐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针对发展中国家对贸易自由化的适度控制,发达国家就会通过区域性或双边优惠原产地规则来弱化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的作用,通过优惠原产地规则影响国际贸易投资的流向,来促进和保护本国的贸易经济利益。

优惠原产地规则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5]

  优惠原产地规则与WTO 中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及其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存在明显冲突的。从经济学来看,优惠原产地规则有悖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关于各国依据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以获取贸易利益的理论基础。优惠原产地规则却通过关税或非关税歧视待遇直接或间接地鼓励生产商更多地使用区域内的当地成分,人为破坏资源基于市场配置基础的自然流动,降低其使用效率,进而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体而言,优惠原产地规则对国际多边贸易体制所倡导的自由贸易的消极影响至少表现为:

  第一,贸易限制作用。原产地确认中较高的增值比率要求和技术工艺标准给区外第三国中间产品出口造成实际困难,减少他们与区外各国的贸易量。

  第二,贸易转移效果。原产地规则越是苛刻,其相对贸易转移效果越大。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规则采用的是原料构成标准,即“纱以后”(Yarn Forward )或“纤维以后”(Fiber Forward )规则。所谓“纱以后”规则,意指用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生产的纱为原料制作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方可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待遇。对部分产品,如根纱和人造纤维线,还可以采用“纤维以后”规则,意指以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生产的纤维制得的产品方属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优惠范围。在另一些情况下,采用经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同意,本地区短缺的进口布料(如丝绸、亚麻和特种衬衫布料等)在北美地区裁剪和缝制的成衣也有资格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待遇。

  北美自由贸易区对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规则采用的严格的“纱以后”或“纤维以后”规则产生了“贸易转移效应”,由此严重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格局,破坏了“最有效率”的国际分工模式。受此影响,我国多年来对美服装出口第一大国地位已于1995 年被墨西哥所取代。

  第三,影响直接投资流向。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造成贸易转移的情况下,区外出口商为确保其在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中的既有市场,会被迫进行直接投资,以使生产当地化,减少原产地规则对其出口利益造成的损失。这样原产地规则对直接投资流动,特别是“被动投资”将产生直接作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极其严格,由此迫使区外企业为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在区内大量投资设厂。

  优惠原产地规则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中各成员方的消极影响还取决于各国的生产要素资源的状况、外贸依存度和其在国际贸易中已有的分工情况。就区域内国家之间的贸易而言,生产要素资源状况在原产地规则不均衡影响中作用明显。生产要素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劳动资源、资本资源等)丰富的国家从事出口生产所需要进口的中间产品少,因而它受原产地规则的影响就小;生产要素资源匮乏的国家从事出口生产所需要进口的中间产品多,由于不得不放弃在世界范围内寻求最低价格供应商,转向区内价格较高的供应商,其中间产品进口成本增加,其出口产品在参与区内贸易和竞争时就处于劣势。在世界范围内看,优惠原产地规则对贸易依存度大的国家其影响比贸易依存度小的国家大,原因在于贸易依存度大的国家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更仰赖世界范围内各种产品进出口的自由流动规则;实质性改变、工艺加工标准、增值比率等原产地认定标准有利于在国际贸易中分工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生产的发达国家对国际贸易的支配和控制。对于产品技术含量低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规则既可能造成其中间产品出口困难,又可能减少发达国家对其进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技术转让与投资,因而优惠原产地规则对WTO 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不均衡的。

参考文献

  1. 王斌.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解析[J].WTO经济导刊,2007(7)
  2. 海关税收征管制度.中国海关通关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网络精品课程
  3. 3.0 3.1 3.2 朱颖.论优惠原产地规划[J].世界经济研究,2004(8)
  4. 罗先云,项新.优惠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投资流向的影响[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
  5. 易在成.优惠原产地规则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与协调——兼评中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法律制度[J].河北法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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