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规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累积规则在国际上的解释为,允许国家使用特定第三国生产的部件而不用遵守通常的原产地的要求,只要这种部件在享受优惠的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
累积规则在国内的解释为,允许某个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的非原产的材料而加工产品并不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国内外定义尽管措辞不同,但都包含了以下基本要素:
(1)享受优惠的出口国使用了非出口国原产的部件;
(2)这种部件在该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
(3)由此而生产的产品并不丧失优惠协议下的优惠待遇。
累积规则的分类[1]
国际上通常将累积规则分为三类,一是双边累积,二是对角累积,三是完全累积或充分累积。除此之外还有两种不常用的类型,一是单边累积,二是地区累积。
(一)单边累积(unilateral cumulation)
指累积利益只赋予协议两方中的一方,只有一方能自由利用原产于另一方的原材料而另一方仍然视来自于一方的原材料为非原产。单边累积的国际实践较少,如欧洲共同体修改以前的GSP·中的原产地规则实行的就是单边累积,欧共体(Ec)与西部巴尔干地区的三个成员,即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和蒙特尼哥罗之间采用的也是单边累积。国内学者在介绍累积规则时未提及此种类型。
(二)双边累积(bilateral cumulation)
国外文献资料中对双边累积虽有不同的表述,但通常解释为产生于两个优惠贸易协议伙伴之间,允许他们使用原产于另一伙伴的产品,就像使用自己的产品一样,即累积在优惠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进行。国内学者对双边累积的解释,与国外的基本一致。
国外的实践表明,双边累积是最基本的累积形式,是所有PTAs共同实行的累积方式。
(三)对角累积(diagonal cumulation)
尽管国外学者对对角累积有不同的表述,但都包含了以下要素:
(1)累积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进行,国家之间是否在同一区域,是否具有地理上的联系无关紧要;
(2)国家之间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
(3)该自由贸易协议中包含同等的原产地规则;
(4)只能是原产于这些国家中的产品或原材料才能进行累积,非原产的不能累积。综合国外相关文献资料,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算对角累积。
国内学者的解释,有的与国外的解释基本一致,有的解释为“允许在非FFAs成员方之间进行累积”,这种解释显然不符合对角累积的“国家之间须订有自由贸易协议”这一要件。
对角累积在EC的实践中广为采用,一般将采用对角累积的区域称为“泛欧累积(Pan-Euro cumulation),后来发展为泛欧一地中海累积(Pan—Eu-ID.Med Cumulation),累积的国家在泛欧累积的基础上增加了地中海沿岸国,共包括42个国家。泛欧累积中的模式被统称为泛欧模式(Pan—Euro Systern)。
(四)地区累积(regional cumulation)
国外将地区累积解释为对角累积的一种,因此也叫地区对角累积,指在属于同一地区集团的受益国之间进行累积,如EC对ASEAN普惠制下的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允许ASEAN中的每一个国家使用原产于该集团中的其他国家的原材料,就像原产于本国一样。国内学者在介绍累积规则时也不提及此种类型。
(五)完全累积(total or full cumulation)
归纳国外对完全累积的不同描述,其核心要素包括:
(1)允许产品在优惠贸易协议中的所有成员国中共同生产或加工制造;
(2)这些国家受同一套原产地规则的约束;
(3)不必由单一的国家单独满足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以由区域内的所有受益的成员方共同满足;
(4)累积的成份包括非原产的材料。与对角累积相比,完全累积强调的是对非原产材料的共同加工或制造,而对角累积下只有原产于协议的成员国的材料才能进行累积。
国内学者的解释,有的与国外的解释基本一致,有的将其解释为“与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国家有联系国家的产品被使用后再加工为最终产品仍能获得产品的原产地资格。”这种解释比国外的走得更远,国外的解释指累积是在受同一套原产地规则约束的国家间进行的,允许与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国家有联系的国家进行累积只是完全累积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在科托鲁协议中允许与邻近的发展中国家,即与非加太地区的国家相连的地理实体的原材料的累积,但也需要与非加太地区的国家、EC和受影响的邻近国家事先缔结行政协议。
完全累积在国际实践中并不多见,主要在以下区域适用:欧洲经济区(The European EconomicArea,EEA)、欧盟与非加太国家之间的
- ↑ 孟国碧.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研究[D].广东,广东商学院.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