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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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規則在國際上的解釋為,允許國家使用特定第三國生產的部件而不用遵守通常的原產地的要求,只要這種部件在享受優惠的出口國進行了進一步加工。
累積規則在國內的解釋為,允許某個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使用來自另一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的非原產的材料而加工產品並不喪失最終產品的優惠待遇。國內外定義儘管措辭不同,但都包含了以下基本要素:
(1)享受優惠的出口國使用了非出口國原產的部件;
(2)這種部件在該出口國進行了進一步加工;
(3)由此而生產的產品並不喪失優惠協議下的優惠待遇。
累積規則的分類[1]
國際上通常將累積規則分為三類,一是雙邊累積,二是對角累積,三是完全累積或充分累積。除此之外還有兩種不常用的類型,一是單邊累積,二是地區累積。
(一)單邊累積(unilateral cumulation)
指累積利益只賦予協議兩方中的一方,只有一方能自由利用原產於另一方的原材料而另一方仍然視來自於一方的原材料為非原產。單邊累積的國際實踐較少,如歐洲共同體修改以前的GSP·中的原產地規則實行的就是單邊累積,歐共體(Ec)與西部巴爾幹地區的三個成員,即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塞爾維亞和蒙特尼哥羅之間採用的也是單邊累積。國內學者在介紹累積規則時未提及此種類型。
(二)雙邊累積(bilateral cumulation)
國外文獻資料中對雙邊累積雖有不同的表述,但通常解釋為產生於兩個優惠貿易協議伙伴之間,允許他們使用原產於另一伙伴的產品,就像使用自己的產品一樣,即累積在優惠給惠國和受惠國之間進行。國內學者對雙邊累積的解釋,與國外的基本一致。
國外的實踐表明,雙邊累積是最基本的累積形式,是所有PTAs共同實行的累積方式。
(三)對角累積(diagonal cumulation)
儘管國外學者對對角累積有不同的表述,但都包含了以下要素:
(1)累積在兩個以上的國家之間進行,國家之間是否在同一區域,是否具有地理上的聯繫無關緊要;
(2)國家之間簽訂有自由貿易協議;
(3)該自由貿易協議中包含同等的原產地規則;
(4)只能是原產於這些國家中的產品或原材料才能進行累積,非原產的不能累積。綜合國外相關文獻資料,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算對角累積。
國內學者的解釋,有的與國外的解釋基本一致,有的解釋為“允許在非FFAs成員方之間進行累積”,這種解釋顯然不符合對角累積的“國家之間須訂有自由貿易協議”這一要件。
對角累積在EC的實踐中廣為採用,一般將採用對角累積的區域稱為“泛歐累積(Pan-Euro cumulation),後來發展為泛歐一地中海累積(Pan—Eu-ID.Med Cumulation),累積的國家在泛歐累積的基礎上增加了地中海沿岸國,共包括42個國家。泛歐累積中的模式被統稱為泛歐模式(Pan—Euro Systern)。
(四)地區累積(regional cumulation)
國外將地區累積解釋為對角累積的一種,因此也叫地區對角累積,指在屬於同一地區集團的受益國之間進行累積,如EC對ASEAN普惠制下的原產地規則中的累積,允許ASEAN中的每一個國家使用原產於該集團中的其他國家的原材料,就像原產於本國一樣。國內學者在介紹累積規則時也不提及此種類型。
(五)完全累積(total or full cumulation)
歸納國外對完全累積的不同描述,其核心要素包括:
(1)允許產品在優惠貿易協議中的所有成員國中共同生產或加工製造;
(2)這些國家受同一套原產地規則的約束;
(3)不必由單一的國家單獨滿足原產地規則的要求,可以由區域內的所有受益的成員方共同滿足;
(4)累積的成份包括非原產的材料。與對角累積相比,完全累積強調的是對非原產材料的共同加工或製造,而對角累積下只有原產於協議的成員國的材料才能進行累積。
國內學者的解釋,有的與國外的解釋基本一致,有的將其解釋為“與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國家有聯繫國家的產品被使用後再加工為最終產品仍能獲得產品的原產地資格。”這種解釋比國外的走得更遠,國外的解釋指累積是在受同一套原產地規則約束的國家間進行的,允許與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國家有聯繫的國家進行累積只是完全累積中的一種特殊情況,如在科托魯協議中允許與鄰近的發展中國家,即與非加太地區的國家相連的地理實體的原材料的累積,但也需要與非加太地區的國家、EC和受影響的鄰近國家事先締結行政協議。
完全累積在國際實踐中並不多見,主要在以下區域適用:歐洲經濟區(The European EconomicArea,EEA)、歐盟與非加太國家之間的
- ↑ 孟國碧.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中的累積規則研究[D].廣東,廣東商學院.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