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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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關聯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併財務報表的,對於已經包括在合併範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併範圍外各關聯方的關係及其交易。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係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係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係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七條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 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擔保。
(六)租賃。
(七)代理。
(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九)許可協議。
(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第九條 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
母公司不是該企業最終控制方的,還應當披露最終控制方名稱。
母公司和最終控制方均不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還應當披露母公司之上與其最相近的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母公司名稱。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性質、註冊地、註冊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
(三)母公司對該企業或者該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第十條 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
(一)交易的金額。
(二)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
(三)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
(四)定價政策。
第十一條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
類型相似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關聯方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合併披露。
第十二條 企業只有在提供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財會[2006]18號文件中,已發佈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38項中有32項目,其中對第15號建造合同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p準則、第2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等六項準則未見相應的應用指南。
- 一、關於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其他成員企業等相關的關聯方判斷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第36號準則)等準則。除第36號準則第四條規定外,下列各方構成關聯方,應當按照第36號準則進行相關披露:
(一)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
(二)企業的合營企業與企業的其他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
除第36號準則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外,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響的,不構成關聯方。
第36號準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包括聯營企業及其子公司,合營企業包括合營企業及其子公司。
- 三、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