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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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第三條 職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稅、企業合併、租賃、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四條 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範圍,且該範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範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第六條 企業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和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的,應當通過對相關未來現金流出進行折現後確定最佳估計數。
第七條 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麵價值。
第八條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第九條 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第十條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一)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二)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路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麵價值進行覆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麵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麵價值進行調整。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預計負債。
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2.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餘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二)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1.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2.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3.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企業通常不應當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第十五條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應用指南[1]
- 一、或有事項的特征
本準則第二條規定,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一)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是指或有事項的現存狀況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客觀存在。
比如,未決訴訟雖然是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但該訴訟是企業因過去的經濟行為導致起訴其他單位或被其他單位起訴。這是現存的一種狀況而不是未來將要發生的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經營虧損等,不屬於或有事項。
(二)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是指或有事項的結果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或者或有事項的結果預計將會發生,但發生的具體時間或金額具有不確定性。
比如,債務擔保事項的擔保方到期是否承擔和履行連帶責任,需要根據債務到期時被擔保方能否按時還款加以確定。這一事項的結果在擔保協議達成時具有不確定性。
(三)由未來事項決定,是指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
比如,債務擔保事項只有在被擔保方到期無力還款時企業(擔保方)才履行連帶責任。
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等。
- 二、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條件
本準則第四條規定了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應當同時滿足的條件: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企業沒有其他現實的選擇,只能履行該義務,如法律要求企業必須履行、有關各方合理預期企業應當履行等。
(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通常是指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
履行或有事項相關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況加以判斷:
結果的可能性 | 對應的概率區間 |
基本確定 | 大於95%但小於100% |
很可能 | 大於50%但小於或等於95% |
可能 | 大於5%但小於或等於50% |
極小可能 | 大於0但小於或等於5% |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計量預計負債金額時,通常應當考慮下列情況:
1.充分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在此基礎上按照最佳估計數確定預計負債的金額。
2.預計負債的金額通常等於未來應支付的金額,但未來應支付金額與其現值相差較大的,如油氣井及相關設施或核電站的棄置費用等,應當按照未來應支付金額的現值確定。
3.有確鑿證據表明相關未來事項將會發生的,如未來技術進步、相關法規出台等,確定預計負債金額時應考慮相關未來事項的影響。
4.確定預計負債的金額不應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形成的利得。
- 三、虧損合同的相關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根據本準則第八條規定,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預期將超過與合同相關的未來流入經濟利益的,待執行合同即變成了虧損合同。
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如商品買賣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於待執行合同。待執行合同不屬於本準則規範的內容,但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本準則規範的或有事項。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無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 四、重組事項
本準則第十條規定,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二)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三)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 ↑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