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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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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利益(Individual Interest / Personal interest)

目錄

什麼是個人利益

  個人利益是指個人生存和發展的各種需要的總和。

  個人利益是個人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滿足。個人利益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生存需要的滿足、發展需要的滿足和享受需要的滿足。生存需要是個人及其家庭維持生命的存在和延續後代的需要。發展需要是個人的思想、智力和體力等方面發展完善的需要。享受需要是人提高生活質量的需要。

個人利益的制約因素

  個人利益受著種種因素的制約。

  首先,個人利益受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制約。社會生產力水平的高低,從整體上決定著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多少。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是個人需要的對象,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多少,也就從總體上制約著個人利益的實現。

  其次,個人利益受著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制約。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決定著他獲得個人利益的方式、質量和數量的不同。例如,統治階級在社會中占有統治地位,他們就可以憑藉手中的權力,用榨取勞動者血汗的方式,無償占有大量的物質文化財富。而廣大勞動者在剝削制度下,處於被剝削、被壓迫的地位,他們以出賣勞動力的方式,獲得少量的生活資料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是辯證統一的關係,這就是說,一方面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不存在根本的衝突。通常情況下,凡是對社會公眾有好處的對個人也有好處,反之亦然。在個人權利無法保障時空談服從公共利益,顯然只能墮入空想與絕望。只有在充分尊重個人權利的基礎上,合理劃定公共利益的界限,誘導個人為了更好實現個人發展而自願讓渡個人權利,用公共利益來彌補個人權利的缺失,否則,無視個人權利的存在只能帶來肆意剝奪,最終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互相抵消,無法實現。另一方面,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因為每個個人的利益都通過其行為去影響他人和社會。社會資源作為最大的公共利益,其總量是有限的,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即便如此,也“應當避免重新把‘社會’當作抽象的東西同個人對立起來”,

  因為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是為了對個人利益適度限制,絕不是否定個人利益和個人權利。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個人的私益應該向公共的利益讓步”,那就是“荒謬背理之論。”,“因為公共的利益永遠是:每個人永恆不變地保存民法所給予的財產。”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這種辯證統一的關係,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得到了極為充分的闡述,“作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點的社會利益,寓於作為個別的、特殊的和具有個性特點的個人利益之中,而個人利益則體現著社會利益的要求,是社會利益在各個個別人身上的利益表現,並且受到社會利益的制約。社會利益是反映在個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對穩定的、不斷重覆的東西,是人的最強大的利益基礎。社會利益不是簡單地存在於個人利益之中,而是藉助於個人利益以不同形式和不同強度來實現。”

  (一)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同一性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應該是一致的、同一的。只有公共利益得到有力的維護和保障,個人利益才能獲得實現的基礎。個人利益若得不到保障和滿足,亦會危及公共利益的實現。只強調公共利益,而忽視其他利益的存在及其合理性,當個人基本利益和角色利益得不到保障和滿足時,公共利益不僅難以實現,甚至會因個人尋求失常利益而蒙受巨大損失。公共管理僅僅追求公共利益,進而要求每個具體的公共管理的主體只追求公共利益,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現實的,這種思維方式是以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簡單對立為基礎,忽視了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之間的彼此依存與相互關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同一性,主要表現在二個方面:

  1.個人利益轉化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作為一種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是從個人利益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種獨立利益的。這種轉化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階段。起初,它以血緣關係為基礎;隨後,則以地域關係為基礎;最後,才以政治關係為基礎。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由於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國家的姿態而採取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採取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然而這始終是在每一個家庭或部落集團中現有的骨肉聯繫、語言聯繫、較大規模的分工聯繫以及其他利害關係的現實基礎上,特別是在各階級利益的基礎上發生的。然而,作為公共利益主體的社會總代表,只是抽象的人格主體,並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終仍需將其分配給社會成員享受。從個人利益到公共利益,再由公共利益還為個人利益,就完成了利益轉化的一個周期。通過這一利益轉化的過程,實現或達到了社會公正,即社會成員基本上平等地占有了利益,社會的貧富懸殊得以縮小。

  我國一直提倡公共利益優於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應當服從公共利益。但在當今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利益是否總是優先於個人利益,在我們看來,值得商榷。從公共利益的產生看,它與市民社會有密切的關係。按照自然法學派的觀點,在進入文明社會以前,人類生活在一種自然狀態之中。在自然狀態下,沒有國家、政府和法律,人人追逐自己的私利,生活是貧困的,關係是凶殘的。自然狀態的缺陷使人們通過社會契約將自己的部分權利和利益讓渡出來,建立公共權力,維護公共利益和秩序。因而,公共利益是從個人利益中分離出來的,是從個人利益中轉化而來的。沒有個人利益,也就談不上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雖然存在於個人利益之中,但它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總和。這種總和既過濾掉了個人利益中的任意性、偶然性和特殊性的因素,同時又綜合併放大了其中的合理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的成分,使某種普遍合理的利益得以生成和延續。只有這種普遍合理的利益才有資格成為集體行為的目標和個人行為道德價值大小的根據。

  2.公共利益轉化為個人利益

  公共利益源於個人利益,又以個人利益為依歸。作為整體性利益,公共利益為每個社會成員享有,非一個人或一類人所壟斷。由於公共利益的實現為了個人利益的充分實現創造了條件,其實現也必然落實在所有社會成員個人利益的實現上。因此,公共利益優先成為了現代社會的共同信仰和集體選擇。決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漠視或無視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優先是在充分地尊重和保護個人利益基礎上的優先,因為,社會是人的社會,個人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個人利益是任何整體性利益的源泉和基礎。那種無背景、無前提的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更不可能存在優先問題。歷史經驗表明,通過否定個人利益去維護所謂公共利益,往往是少數力階層謀求個人利益的藉口和掩飾其濫用權力的擋箭牌。

  (二)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性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性,是指它們互相離異、分化和制約的運動和趨勢。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雖然是一致的,但畢竟存在著差別,從個人利益中分離出來的利益一旦成為公共利益就具有相對獨立性,因而就不可能是某個社會成員所獨占的利益。每個社會成員總是反對從自己的個人利益中分離出公共利益,總是希望能從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也就是說,“各個個人所追求的僅僅是自己的、特殊的,對他們來說是同他們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普遍的東西本來就是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所以他們認為這種共同利益是‘異己的’,是‘不依賴’於他們的。另一方面,這些特殊利益始終在反對虛幻的共同利益,這些特殊利益的實際鬥爭使得以國家姿態出現的虛幻的‘普遍’利益對特殊利益進行實際的干涉和約束成為必要。”

  這樣,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對立就形成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具有普遍性。它不僅存在於作為公共利益主要占有者的統治階級與很難享受到公共利益的被統治階級的成員之間,還存在於統治階級整體與統治階級的成員之間;不僅存在於資本主義社會,也存在於社會主義社會。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文中曾深刻地指出,只要外在的社會分工還存在,產品和人們的覺悟還沒有極大的提高,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和鬥爭將始終存在,只有到了共產主義社會才能消除。

  在公眾團體較大並包括大量個人的場合,每個人都有一種躲避履行其職責的意圖。亞里士多德很早就指出了這一點,他認為,“凡是屬於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事物,人們關懷著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的事物;對於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對他個人多少有些相關的事物。”這是因為一個人無論做什麼都不會嚴重地影響生產總額,他把其他人的集體行動看作是已經以某種方式確定了的。如果公共利益已經被生產出來,那麼他對這一利益的享有就不會由於他沒有作出貢獻而減少。如果公共利益沒有生產出來,那麼他的行為無論如何也不能改變這種狀況。這就是‘集體行動的邏輯’,實際上是“集體行動的困境”。即,“除非一個集團中人數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強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個人按照他們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採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

  換句話說,即使一個大集團中的所有個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尋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為一個集團,他們採取行動實現共同的利益或目標後都能獲益,他們仍然不會願意自覺地採取行動以實現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

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

  個人和集體既有明顯的區別,又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第一,個人依賴於集體。集體是個人生存的條件。個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集體之中的,個人不能離開集體而孤立地存在,不生活在任何集體之中的個人是沒有的。個人的成長與發展也離不開集體,集體是個人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條件。個人智慧和才能的發揮離不開集體,集體是個人智慧和才能發揮的舞臺和條件。那種離開集體的 “個人奮鬥”、“自我實現”都是錯誤的。第二,集體依賴於個人。集體是由個人組成的,沒有個人就沒有集體。集體的鞏固和發展依賴於集體中的每個人的努力,集體的強大依賴於集體中的每個人的強大和提高。集體的功能和作用的以來於集體中的每個人的作用的發揮,集體的力量是由每個人的力量組成的。

  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不僅有著明顯的區別,而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它們互為前提,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第一,集體利益是個人利益的源泉和保證。個人利益離不開集體利益。個人是生活在集體之中的,集體是個人生存發展的條件。集體存在併發展了,個人利益才有可能實現。集體利益是集體存在的基礎,沒有集體利益,集體就不能存在。沒有了集體,個人就無處存身,也就沒有任何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決定和制約著個人利益,所以說,集體利益是個人利益的源泉和保證。

  第二,個人利益是集體利益的最終歸宿。正如個人利益離不開集體利益一樣,集體利益也不能完全離開個人利益。集體利益的存在和發展,是為了集體的存在和發展,而集體的存在和發展又是為了集體中的每個個人的生存和發展,為了集體中的每個人的個人利益。如果集體利益的存在和發展,完全脫離了個人和個人利益,集體利益的存在就沒有任何意義。所以說,集體利益發展的最終結果是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是集體利益的最終歸宿。

  第三,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對立或衝突。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並不是經常保持一致的,有時也會出現對立或衝突。這是因為:一方面,社會生產力水平不高,社會產品不夠豐富,不能完全或者同時滿足集體的需要和每個集體成員的個人需要。滿足了個人需要,就不能滿足集體的需要;滿足了集體的需要,就不能滿足個人的需要。另一方面,社會分工和三大差別的存在,錯誤的思想意識的影響,使人產生不合理的個人需求,形成個人主義,使人不能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係。必然出現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對立或衝突。

  古往今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相互關係,就是一種客觀存在。只要有個人和集體的存在,就有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相互關係。只要有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存在,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相互關係就是以上闡述的那樣。但是,由於人們對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相互關係認識不同,就產生了不同的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互關係的道德準則。

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

  利益本身就具有個人性和社會性的雙重特性。就字面理解,個人利益是指個人對能滿足其各種需要的標的物的確認。從這個意義上講,利益首先是個人性的,而且是利益最為核心和根本的部分。按照韋伯“理想模型”的說法,可以從個人利益的角度對利益概念建立模型。由於人的個體性,其需求和需求的滿足均具有個體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利益都是個體性的。但由於個體之間需求上的相似性,他們可以以協作的方式共同滿足每個人的需求,而且成本降低收益增大;或者因為在社會交往中,個體之間的需求可能重合,就像幾個平面的交集一樣。這一交集的部分雖然從最本原的意義上講是來自於單個人的需求,但因為在社會關係中,其滿足和實現牽涉到社會中的大部分人或所有人,因而擁有了相對獨立的地位。就我理解,社會利益就是指牽涉到社會中大部分或全體成員需求實現的對象和滿足途徑。這一理解可以從公共部門經濟學中的“公共品”的概念上得到進一步深化。絕對意義上的社會利益,是能滿足每一個體的需求而且每一個體的享用絲毫不影響其他個體的享用。即那些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的物品或社會方式(如社會規則)。例如對國防提供的安全和法律提供的秩序的需要,社會中每一個體都需要。當然,這一層次上的社會利益雖然涉及的範圍最廣,但其內容畢竟有限。次級層次的社會利益,是指次級社會群體範圍內利益的共通部分。按照阿羅的推算,即使是非常民主的社會中非常民主的決策,也不可能滿足社會中所有人的利益,每個個體的利益都是有差別的,所以至多能形成大部分人的利益。次級社會群體即是指由於某一方面的相似性或因為某一原因而結合在一起的社會共同體,其中利益的相通部分即是社會利益。這樣的社會利益具有更廣泛的現實存在性。在任何一個大的社會系統中,存在著各個子系統,就子系統內的成員而言,他們面臨的社會利益具有不同的層次因而也有著不同的內容。

  個人利益的邊界在於,純粹個人性滿足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中個人滿足的那一部分;它是利益的最基本的單元。社會利益的邊界在於各個個體利益的相通部分;因為社會的原因,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而且因為社會群體的層次性而具有層次性。由於某些個人利益的實現只能藉助於社會的力量或通過社會的形式實現,社會利益自其產生之日起就擁有了高於純粹個人利益的優勢力量和一定的優先性。這使得二者的界限更加明確,特別是在一個大的共同體組織以社會利益的名義行事時,更是這樣。

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及其協調[1]

  

  在歷史唯物主義看來,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歷史現象,它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僅僅是純粹個人私欲惡性膨脹的結果。從歷史上看,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是隨著人們之間的社會分工的發展而產生的,是人類歷史一定階段上分工發展的必然伴生物。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說:“隨著分工的發展也產生了個人利益或某個家庭的利益與所有相互交往的人們的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頁。)。在人類社會初期即原始社會裡,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並不存在什麼對立和矛盾。那時,對於每一個社會成員來說,個人利益直接就是整個氏族的共同利益,他們各自所追求的並不就是自己特殊的、同他們的共同利益不相一致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整個氏族社會的共同利益也必須由全體成員共同商議、實現和維護,共同利益同時又是個人利益。原始社會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這種朴素的一致性是由當時原始的生產方式決定的,是建立在萌芽狀態的分工的基礎之上的,並非有些人所認為的那樣,似乎這種一致性根植於原始人高尚的道德水準之上。在原始社會裡,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極為低下,個人的生存完全依賴於原始集體即氏族組織,人與人之間除了生理差別之外幾乎完全處於自然等同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分工起初只是性交方面的分工,後來由於天賦(例如體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發地或自然地產生的分工”(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5頁。)。這種處於萌芽狀態的分工起初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即使有一些共同事情,例如祭祀祖先,分享食物,指揮軍事等等,需要個別成員來擔當,這些人被賦予了一定的權力,但他們也要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從事生產勞動,並享有平等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條件,並無特權可言。人們共同生產、共同占有社會財產、共同參與集體的一切事務,實行原始的公有制。在原始社會裡,正是由於人們之間的社會分工尚處於萌芽狀態,既不存在脫離個人利益而獲得相對獨立性的共同利益,也不存在專門代表這種共同利益的特殊個人,人們之間的利益還沒有發生分化,個人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去追逐一種不同於共同利益的特殊的私人利益。因此,在原始社會“幾乎完全遇不到貪圖私利性質的犯罪。”(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12頁。)

  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在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分裂以及共同利益脫離單獨的個人而獲得某種獨立性的同時產生的。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之間具有固定專業劃分的自發的分工逐漸取代了最初的萌芽狀態的分工。分工也只有從這時起才開始成為真實意義上的分工。隨著這種分工的發展。一方面,每個勞動者只有通過相互交換自己的產品才能滿足自身的需要,這使得不同個人的不同活動相互依存,“每一個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同其他人的福利有不可分割的聯繫”(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捲,第605頁。),從而形成了所有相互交往的人們之間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並且,“這種共同利益不是僅僅作為一種普遍的東西存在於觀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為彼此分工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存在於現實中。”(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頁。)另一方面,自發的分工使每個人的活動有了明確的界限,不論他是獵人、漁人或牧人,還是一個批判的批判者,也不論是從事具體生產勞動的人,還是一個擔任社會公職的人,每一個現實的個人所追求的都是自己分工界限之內的特殊的、片面的利益。在這種分工的界限內進行活動,“個人總是並且也不可能不是從自己本身出發的。” (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頁。)於是,隨著分工的發展, 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出現了分裂。

  在原始社會後期,隨著自發分工逐漸取代原始的自然分工,“物質活動和精神活動、享受和勞動、生產和消費由各種不同的人來分擔這種情況成為可能,而且成為現實。”(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6頁。)一些人開始脫離具體直接的生產勞動,專門擔任一定的公職,從事社會的組織管理等與共同利益直接相關的活動。其他絕大多數的人則逐漸喪失了對共同利益的參與權。社會公職開始從其它職業中分離出來,社會公職人員逐漸就成了共同利益的承擔者、維護者和代表,成了社會的統治階級。共同利益因此也就脫離了單獨的個人而獲得了某種現實的獨立性,變成了一種對個人來說是外在的、有時甚至是與他們的個人利益相對立、相反對的東西。也就是說,對個人而言,共同利益的實現並不意味著個人利益的滿足,個人利益的滿足同樣也不意味著共同利益同時能夠得到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早先的那種原始的一致性終於被二者之間的相互矛盾取代了。

  顯然,自發分工的發展是導致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裂和矛盾的根本原因。當自發的分工出現以後,每個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定的活動範圍,這個範圍是強加於他的,他不能超出這個範圍。“他是一個獵人、漁夫或牧人,或者是一個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資料,他就始終應該是這樣的人。”(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頁。)這種自發的分工意味著勞動者對於勞動的屈從,意味著勞動者的“異化”。正是這種“異化”,使得由不同個人的不同活動所形成的所有相互交往的人們之間的共同利益對各個個人來說變成了某種異己的、外在的力量,從而使得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之間逐漸出現了分裂、矛盾和衝突。有些人認為,在原始社會只存在氏族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到了原始社會後期,由於私人利益的逐漸強化才引起了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甚至衝突。這種認為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根源於個人利益的強化的觀點是不完全的。這是因為:第一,沒有個人利益,就無所謂共同利益;沒有共同利益也無所謂個人利益。“在歷史上表現出來的兩個方面,即個別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謂普遍利益,總是互相伴隨的。”(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2—273頁。)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是“個人發展的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同樣是個人生活的經驗條件所產生的,它們不過是人們的同一種個人發展的表現”(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頁。)。第二,共同利益“總是不斷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產生的”(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6頁。)。就是說,共同利益是在個人利益的實現過程中產生的,是從個人利益發展而來的,而不是情況相反。個人利益決不可能從共同利益中產生出來。第三,個人總是從他自己的特殊的個人利益出發的。“對於各個個人來說,出發點總是他們自己,當然是在一定歷史條件和關係中的個人,而不是思想家們所理解的‘純粹’個人。”(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6頁。)個人之所以總是從他自己的特殊的個人利益出發,這並不是因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或者追逐私利是人的天性,而是由自發的分工所決定的,是自發的分工強加給個人活動的一種規定性。因此,個人利益強化並不是引起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矛盾的根本原因。相反,從邏輯上講,個人利益的強化恰恰是以它與共同利益的分裂、矛盾為基礎和前提的。只有在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分裂和矛盾的基礎上,才會出現個人利益的惡性膨脹及其對共同利益的損害。

  

  在自發分工的條件下,從個人利益發展而來的共同利益在其脫離單獨的個人而獲得獨立性的過程中逐漸取得了“普遍利益”的形式,這種“普遍利益”的形式使得共同利益在現實中表現為一種虛幻的共同利益,並使得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在現實中具有極為複雜的特點。

  所謂虛幻的共同利益,是指在自發分工條件下,當共同利益作為彼此分工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在現實中以“普遍利益”的姿態出現時,它是一種和人們實際的共同利益相脫離的、不完全一致的東西。虛幻的共同利益並不是指一種根本不存在的東西,它是自發分工條件下共同利益的現實表現形式。只是由於它採取了“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在內容上並沒有真正體現出彼此分工的個人之間相互依存關係,因而我們說它是一種虛幻的共同利益。

  在自發分工的條件下,作為彼此分工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的共同利益,在其實現的過程中必然表現為虛幻的共同利益。這是因為,隨著自發分工逐漸取代原始的自然分工,共同利益脫離單獨的個人而獲得獨立也隨之成為現實,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共同利益的發展。但是,在自發分工的條件下,由於各個個人所追求的僅僅只是自己的、特殊的、對他們來說是同他們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即使是擔任公職的個人也不會例外。與此同時,共同體內的其他非公職人員則逐漸喪失了對共同利益的決策參與權。因而,在其脫離單獨的個人而獲得獨立性的過程中以“普遍利益”形式出現的共同利益,必然逐漸轉化為共同利益承擔者的特殊利益,亦即變成了虛幻的共同利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恩格斯指出:“普遍的東西一般說來是一種虛幻的共同體形式。”(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頁。)換句話說,在自發分工的條件下,為統治階級所宣稱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出現的共同利益,本質上並不完全等同於作為彼此分工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的真實的共同利益。

  在階級社會中,一方面,在與統治階級作鬥爭的過程中,每一個力圖取得統治地位的階級,為了贏得全社會特別是其他被統治階級的支持,總是以全社會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現,竭盡全力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說成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那樣:“事情是這樣的,每一個企圖代替舊統治階級地位的新階級,就是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講,就是賦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們指認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義的思想。”(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4頁。)另一方面,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的既得的特殊利益,也總是宣稱自己是全社會利益的當然代表,總是這樣那樣地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裝扮成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利益,並必然同樣也“賦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例如,在資本主義社會裡,資產階級就一直宣稱自己是全社會的代表,資產階級國家也被相應地說成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保護神,而“實際上國家不外是資產者為了在國內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財產和利益所必然採取的一種組織形式。”(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0頁。)它所體現的只是冒充普遍利益的資產者的特殊利益,也就是一種虛幻的共同利益。可見,在自發分工的條件下,共同利益之所以採取虛幻的形式是具有歷史必然性的,在自發分工的條件下,既然共同利益必然採取虛幻的形式,那麼,現實生活中的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也不是一個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之間的平面式的矛盾,而是一個個人利益、真實的共同利益和虛幻的共同利益三者相互纏繞的矛盾的複合體。這個矛盾的複合體至少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個人利益與真實的共同利益的矛盾。真實的共同利益作為共同體內個人利益之間的共同性,在本質上和個人利益是不矛盾的。當然,它們之間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存在著對立,不過“這種對立只是錶面的,因為這種對立的一面即所謂‘普遍的’一面總是不斷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產生的,它決不是作為一種具有獨立歷史的獨立力量而與私人利益相對抗”(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捲, 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6頁。)。在這裡,作為對立的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就是個人發展的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同樣是個人生活的經驗條件所產生的”(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 1965 年版,第274頁。)。

  第二,個人利益與虛幻的共同利益的矛盾。對個人而言,虛幻的共同利益借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實,它是一種異己的、外在的力量。因此,個人總是不僅在思想上,而且在行動中反對這種“共同利益”。另一方面,虛幻的共同利益總是以維護共同體的利益為幌子,並藉助於共同體的力量對個人利益直接進行干涉和壓抑。現實生活中許多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其實就是指個人利益與虛幻的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

  第三,共同利益與虛幻的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虛幻的共同利益是真實的共同利益在自發分工條件下的現實表現形式,但是,虛幻的共同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掩蓋和歪曲了真實的共同利益。在這裡,如何使真實的共同利益得以實現,同時又有效地防止虛幻的共同利益借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實,就成為全部問題的關鍵。這一點在今天關於人類利益、國家利益等的爭論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我們知道,環境污染、生態失衡、軍備競賽、能源和原材料危機等當代各種各樣的全球性問題已嚴重地威脅著全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維護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的要求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迫切。但是,我們不難發現,一些國家憑藉自身在當今世界格局中的優勢地位,在維護全人類利益的幌子下,實際上並未放棄國家利益優先的原則。同樣,國家利益也需要捍衛,但是,一些國家的政黨憑藉自身的執政黨地位,在維護國家利益的大旗下,甚至置人類利益於不顧,拼命發展核武器,實際上卻在想方設法謀取黨派利益。當然,這不是說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不需要去維護,國家利益不需要去捍衛。問題在於,一些國家、社會集團、甚至某些個人總是把自己的特殊利益置於國家利益、甚至人類共同利益之上,借共同利益之名而行自己的特殊利益之實,從而使真正的共同利益卻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破壞,這才是問題的真正實質所在。

  

  既然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的根源在於自發的分工,那麼,只有消滅分工,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當然,這裡所說的分工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分工,而是指舊式的、自發性的具有固定專業劃分的分工。在這裡,“分工和私有制是兩個同義語,講的是一件事情,一個是就活動而言,另一個是就活動的產品而言。”(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頁。)我們說要從根本上解決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就必須消滅自發的分工,也就是必須消滅舊式的、自發的、具有固定專業劃分的分工中所存在的勞動者對勞動的屈從、人對物的屈從的“異化”現象。顯然,這隻有在共產主義社會才能最終實現。“在共產主義社會裡,任何人都沒有固定的活動範圍,每個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門內發展,社會調節著整個生產,因而使我有可能隨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獵、下午捕魚、傍晚從事畜牧,晚飯後從事批判,但並不因此就使我成為一個獵人、漁夫或批判者。”(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頁。)那麼,在人類步入共產主義社會以前,特別是在我們今天的現實生活中,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又如何協調、如何解決呢?

  在人類以往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一般是以虛幻的共同利益的實現而在錶面上得到解決的。在以自發分工為基礎的社會形態中,虛幻的共同利益成了判定人們一切觀念和行為包括他們的個人利益是否合理的唯一尺度。凡符合虛幻共同利益的觀念和行為,由於其在根本上符合共同利益承擔者亦即統治者的特殊利益,因而總是得到統治者的倡導與支持。同樣,個人利益也只有在有利於虛幻的共同利益實現的情況下才能得到肯定和滿足。但是,個人利益和虛幻的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是一種具有對抗性的矛盾,這一矛盾是無法通過虛幻的共同利益的實現而得到根本解決的。正如哈貝馬斯所說:“當只有特殊利益被壓在賭註中時,行為衝突根本是無法解決的。”(註:《現代性的地平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頁。)也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以往的所謂的共同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矛盾的解決只是錶面的。事實上,以往的歷史上,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不僅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剋服和解決,而且這種矛盾的激化還不時引發個人利益反對虛幻的共同利益的鬥爭。正是這種鬥爭,“使得通過以國家姿態出現的虛幻的‘普遍’利益來對特殊利益進行實際的干涉和約束成為必要。”(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捲,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 頁。)

  在資本主義社會裡,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達到了空前尖銳的程度。但是,資本主義大工業的發展也為消滅自發分工、真正解決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矛盾創造了必要的社會條件。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世界性擴張,特別資本主義的工業革命,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從而為消滅具有固定專業劃分的分工創造了物質基礎。恩格斯曾經說過:“正是由於這種工業革命,人的勞動生產力才達到了這樣的高的水平,以致在人類歷史上破天荒第一次創造了這樣的可能性:在所有的人實行合理分工的條件下,不僅進行大規模生產以充分滿足全體社會成員豐裕的消費和造成充實的儲備,而且使每人都有充分的閑暇時間從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文化 ——科學、藝術、交際方式等等——中間承受一切真正有價值的東西。”(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捲,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8—479頁。)當然,資本主義大工業的發展僅僅只是為消滅自發的分工提供了一種可能性。事實上,這種自發的分工在資本主義制度下不僅沒有被消滅,反而還被不斷地再生出來。只有通過社會主義革命,消滅資本主義制度,實現共產主義,才能最終消滅自發的分工,從根本上解決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

  在社會主義社會裡,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雖然已經消滅了私有制,但是自覺自愿的分工尚未完全形成並取代自發的分工。可以說,社會主義社會的分工既不同於資本主義社會完全自發的分工,也不同於未來共產主義社會完全自覺自愿的分工,而是一種半自覺狀態的分工。在這種分工的基礎上,一方面,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這種矛盾在某些時候,某些方面甚至還很尖銳,另一方面,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已不再具有對抗性質,二者從本質上說是一致的。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樣:“我們從來主張,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有矛盾,個人利益要服從國家和集體的利益。”(註:《鄧小平文選》第2捲,第337頁。)

  雖然在社會主義社會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已不再具有對抗性質,但正視這一矛盾,認真地協調和解決好這一矛盾,對於促進社會主義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是極為重要的。在現階段我國社會裡,協調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的關係,解決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應註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要引導人們正確地認識社會主義社會裡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關係。在社會主義社會裡,作為一項根本社會制度的私有制已被消滅,人民群眾已經成為全社會的主人。在這種情況下,共同利益主要表現為全社會或全體社會成員的整體的和長遠的利益,它不再是一種外在於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不相干的東西;它就存在於個人利益之中,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個人利益中共同的內容,並且是使全體社會成員的個人利益得到合理實現的根本保障。雖然這種作為全體社會成員整體利益的共同利益有時可能會與個人的某些特殊的、眼前的利益相矛盾和衝突,但它與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的根本利益卻是一致的。因此,在社會主義里,如果個人為了自己的某些特殊的、眼前的利益而損害共同利益,實際上就是損害自己的根本利益。只有認清這一點,在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之間出現矛盾的時候,人們才能自覺地維護共同利益,使個人利益服從共同利益,從而使矛盾得到解決。

  二是要從根本上遏制各種以虛幻的共同利益冒充真實的共同利益的行為。應該說,社會主義社會已經為消除共同利益的虛幻形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社會主義社會裡,每一個承擔社會公職的人員都是人民的公僕,真正地體現廣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應該是每一位公職人員的行為宗旨。但是,由於社會主義社會裡人們還處於半自覺的分工狀態,用虛幻的共同利益冒充真實的共同利益的行為仍然有其寄生的現實土壤。尤其是在當前我國社會的轉型時期。一些人憑藉自覺在社會分工中占有的特殊地位而以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實的情況相當嚴重,並已成為人們普遍關註的社會問題。目前,一些腐敗分子借共同利益之名,謀 “小圈子”利益之實,集體貪污、集體受賄、集體犯罪,不僅嚴重敗壞了黨的聲譽,破壞了真正共同利益的實現,而且直接導致了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矛盾的激化,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這已成為改革開放的一大毒瘤。而要從根本上遏制各種以虛幻的共同利益冒充真實的共同利益的行為,除了需要大力加強思想教育工作、加大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力度之外,尤其需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充分認識到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不僅是一個倫理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政治方面的問題,使人民群眾在有關共同利益的問題上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從體制上遏制虛幻的共同利益存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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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張玉堂.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及其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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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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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6.65.* 在 2011年11月1日 15:15 發表

官話套話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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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21.237.* 在 2012年10月26日 23:13 發表

辯論個人利益重於集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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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00.56.* 在 2015年6月10日 21:51 發表

個人服以集體共同利益,但個人也是虛偽共同利益的曝光者,監督者,因此讓一切公共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要有公眾的參與和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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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131.* 在 2016年12月26日 20:15 發表

既然集體利益是實現個人利益的前提和保障,那為什麼集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為什麼有犧牲個人利益來成全集體利益的現象

回複評論
39.8.168.* 在 2017年11月26日 20:35 發表

111.30.131.* 在 2016年12月26日 20:15 發表

既然集體利益是實現個人利益的前提和保障,那為什麼集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為什麼有犧牲個人利益來成全集體利益的現象

因為我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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