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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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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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經濟學家格利和愛德華·肖(Edward S.Shaw)認為經濟的發展是金融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而金融的發展是經濟發展的動力和手段。羅納德·I·麥金農和肖在批判傳統貨幣理論和凱恩斯主義的基礎上,論證了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辨證關係。他們根據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金融抑制。其理論核心是每個發展中國家的國內資本市場以及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是如何影響該市場運作的,把實際貨幣餘額和物質資本的關係視作是互補的,即實際貨幣餘額的增加將導致投資和總產出的增加。低的或負的實際存貸款利率使實際貨幣餘額很低,為了使政策對貨幣體系的實際規模有實質性的影響,私人部門對實際存貸款利率的反應必須是敏感的。
所謂金融抑制就是指政府通過對金融活動和金融體系的過多干預抑制了金融體系的發展,而金融體系的發展滯後又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從而造成了金融抑制和經濟落後的惡性迴圈。這些手段包括政府所採取的使金融價格發生扭曲的利率、匯率等在內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
在金融抑制下,因為存款的實際收益很低,所以儲蓄很低,由於銀行不能根據風險程度決定利率,低的實際貸款利率吸引那些低收益和低風險項目,對生產性項目或高風險項目來說,要麼得不到貸款,要麼藉助於信貸配給,而銀行只能選擇安全項目,從而使風險降低,對於生產企業來說,很難得到銀行信貸,只好求助於非正式或場外市場,這樣非正式的信貸市場就會產生。
肖與麥金農認為,金融變數與金融制度對經濟成長和經濟發展來說,並不是中性的:它既能起到促進的作用,也能起到阻礙的作用。關鍵取決於政府的政策和制度選擇。許多發展中國家都存在著錯誤地選擇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的現象,其表現主要是政府當局對金融活動的強制干預,人為地壓低利率和匯率,導致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皆呆滯不前的現象,這就是所謂的“金融抑制”。
在金融當局硬性規定存放款的利率上限時,利率就無法準確反映發展中國家的資金供求狀況和資金短缺的程度。由於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存在較高的通貨膨脹,所以,硬性規定的只能是名義利率的上限,實際利率因此成了負數。在實際利率為負的條件下,儲蓄者不願意增加儲蓄;借款者的借款需求卻格外強烈,這就必然導致資金的需求嚴重大於資金供給,金融機構因此只能以“配給”方式授信,併進行資金投機等。在這種情況下,能夠獲得貸款的大多是享有特權的國有企業或者是與官方金融機構有特殊關係的私營企業單位,這就給腐敗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大量民營企業只得向傳統的非組織市場和高利貸者求貸。加上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機構集中於城市,廣大農民和小工商業者的貸款需求就更加難以得到滿足。
發展中國家對外匯市場的管制,高估本國貨幣的官方匯率,低估外國幣值,是金融抑制的另一個重要方面。這樣的決策導致發展中國家的外匯嚴重短缺,因為本幣的高估阻礙這些國家的商品出口,也不利於其他國家的資本流入。外匯的供不應求決定了只有享受特權的機構和階層才能以官定匯率獲得外匯,這就必然助長外匯的黑市交易。商品出口的受阻,致使持有官方執照的進口商能利用所享受的特權賺取超額利潤。許多發展中國家實行的“進口替代”政策更引起這些國家對重工業的關註和對農業、輕工業的輕視。
金融抑制是由美國經濟學家麥金農等人,針對發展中國家實際提出的。它解釋發展中國家金融業因抑制而不能有效促進經濟增長的現象,其所描述的金融抑制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名義利率限制。發展中國家一般都對貸款和存款的名義利率進行控制,時而採取規定上限的形式,時而又採用規定某一百分比的形式。這種低的或負的及不確定的實際存款利率,壓制了社會對金融中介機構實際債權存量的需求。同時,這些措施使間接融資表層化,限制了這一金融過程提供用於投資的儲蓄的能力。存在貸款低利率甚至負利率時,只能依靠信貸配額來消除對中介機構貸款的過高要求。中介機構的貸款利率水平往往偏低,某些利率還為特殊類別的借款人帶來凈補貼收益。
2、高準備金要求。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商業銀行將存款的很大一部分作為不生息的準備金放在中央銀行,貸款組合中另有很大一部分由中央當局直接指定。同樣,儲蓄銀行將存款的一部分作為不生息的準備金,還有一部分投放於低收益的住房債券。外匯匯率高估。發展中國家,為了保持本幣的穩定,往往將本幣價值盯住一種堅挺的硬通貨。然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情況卻無法同擁有硬通貨的發達國家相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本幣價值的高估。由於這種高估,匯率無法真實反映本幣價值,國內商品的出口受到很大限制。於是,政府便採取出口補貼和出口退稅等措施,鼓勵國內企業擴大出口,而且這種出口往往也只是限定在政府規定的具有出口權的企業之中,更多的沒有出口自主權的企業,則得不到這種補貼,只能將出口商品交給有出口自主權的企業,企業無法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3、政府通過干預限制外源融資。在金融抑制下,政府對於外源融資進行控制,由政府決定了外源融資的對象。麥金農說,銀行信貸仍然是某些飛地的一個金融附屬物。甚至政府往來賬戶上的普通赤字,也常常預先占用存款銀行的有限放款資源。而經濟中其他部門的融資,則必須由放款人、當鋪老闆和合作社的不足的資金來滿足。
4、特別的信貸機構。發展中國家還通過一些特別的信貸機構進行金融抑制。中央銀行掌握了這一非常重要的資源,將廉價的信貸資源導引至不同的特別銀行機構,這些銀行機構依次以非均衡的低利率將資金用於促進出口、對小農戶的信貸和政府想補貼的工業項目,如此等等。於是,這些銀行機構就承擔了部分政府的功能,中央銀行的信貸也可以直接流向財政部,以彌補政府的預算赤字。
1、資本市場效率降低。任何加劇“金融抑制” 的措施,都會降低已被限制的由銀行導向的資本市場效率,這種代價將特別大。因為如果減少總需求而產生了商品和勞務的總供給瓶頸,這種需求下降就是自我打擊的。如果相對於總供給的商品和勞務總需求被減少,價格水平只會下降(或停止上升)。價格不能真實反映供給與需求之間的關係,價格也不能起到刺激供給、限制需求的作用。
2、經濟增長迭不到最佳水平。麥金農強調,不管怎樣,金融抑制看來極其可能阻礙最初的經濟增長。因為通過提高儲蓄傾向和資本形成的質量,貨幣改革能夠刺激實際產量增長,這個觀點已得到確認了。反過來,一個增長經濟中的高增長率對儲蓄傾向和獲得貨幣資產的傾向的積極影響也是需要肯定的。雖然麥金農的理論特別強調發展中國家的實際,而且認為凱恩斯理論沒有照顧到發展中國家的這種實際,但這並不等於說他否定了凱恩斯理論的全部。
凱恩斯理論認為,經濟增長的合意水平的前提條件是,投資等於儲蓄。但在發展中國家,由於出現了金融抑制,使儲蓄很難達到最佳水平,金融動員起來的儲蓄也不能有效地轉化為投資,導致了投資不能等於儲蓄的結局,最後經濟也就達不到合意的增長水平,金融抑制影響了經濟增長。
3、限制了銀行體系適應經濟增長的需要。抑制論者主張,銀行體系應該擴大,其邊界是直到持有貨幣的實際收益加上提供銀行服務的邊際成本等於新投資的邊際收益時為止。並認為這個金融天堂就在J點,也就是最優貨幣化點。一個有效的銀行體系,可以將私人儲蓄引向高收益的投資。然而,在金融抑制下,銀行體系的擴展受到了限制,根本達不到理論上的邊界,貨幣實際收益與服務的邊際成本往往大於新投資的邊際收益,銀行業本身出現了缺陷,更無法引導私人儲蓄向高收益的領域進行投資。
4、加劇了經濟上的分化。發展中國家的另一個重要金融現象是匯率抑制,即高估本幣價值。其結果是本國商品出口缺乏國際競爭力,限制了本國商品的出口。由於當局是通過金融抑制手段來支持出口貿易,低價從農民手中收購農副產品,但在出口時又給出口商以補貼,或者從有利於製造業產品這個角度來改變商品貿易條件,榨取其他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強制性儲蓄,且無須做出補償。另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講,內源融資使收入分配有利於城市中已擁有許多財富的富人。這樣,使貧困的那部分受剝奪而更加貧困,使富裕的人在分配中受益而更加富裕,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在這裡得不到體現。
5、融資形式受到了限制。一個企業或個人的內部積累畢竟有限,於是,外源融資就成了一種被大家趨之若騖的權力,爭取到外源融資的權力,就相當於擁有了一種稀有的金融資源,就相當於爭取到了發展權。但是,金融抑制下對外源融資,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是採取限制措施的,只有一些政府認為極為重要的大企業才有外源融資的權力。限制外源融資的後果是,阻止了大批企業進行獲得最佳生產技術的連續投資。
金融抑制會阻礙經濟的發展,反過來呆滯的經濟又限制了資金的積累和對金融業發展的需求,制約著金融體制的改革與發展。因此,我們的對策很明瞭,即是加快國內金融業的市場化,以適應當前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
1.加快利率的市場化步伐。目前,在我國對利率突然全面實行市場化,可能還有一定的困難,但這並不影響加快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我們考慮,利率市場化可以從以下幾個層次進行。
首先,將農村信用社的存貸款利率全面放開,因為農信社已通過多年的利率浮動,積累了一定經驗,放開後,農信社可根據其信貸資金的供給情況與客戶協商利率。
其次,擴大城市商業銀行的貸款浮動幅度。城市商業銀行的貸款對象主要是城市中小企業,而目前叫喊資金緊張的也正是這部分企業,尤其是效益較差的中小企業。擴大城市商業銀行的貸款浮動幅度,可以將信貸資金配置到效益較好的中小企業,減少對效益較差企業的貸款規模。
再次,適當擴大其他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為了逐步適應利率市場化,對各商業銀行的貸款浮動權也要逐步擴大,增強其貸款過程中的靈活性。
最後,等關係理順後全面實現利率的市場化。
2.提高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市場化開放步伐較慢,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不能適應。以國際收支中的資本項目為例,我國缺乏監管資本流動的監管機制,監管方法落後,監管預見性不夠,一旦出現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徵兆,如果不進行管制,似乎還沒有更有效的手段。所以,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儘快掌握與熟悉WTO規則,學習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監管策略,為金融業全面實現市場化做好準備。
3.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對待所有機構。我國現在劃分金融機構,往往以所有制性質為標準,如人們常提的4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社等。而且,在制定政策過程中,也是採取了一系列有區別的政策措施,如債轉股、不良資產剝離以及較早實行的儲蓄保值補貼等,都是儘可能地向國有金融傾斜,嚴重影響了非國有金融的發展,也不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原則。WTO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國民待遇原則,講的是要對外資企業給予與內資企業相同的待遇,事實上我國對不同的內資金融機構都採取了不同的待遇。要加快金融業的市場化改革,必須按公司法,統一要求金融機構。
4.減少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性業務負擔。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性業務進行了分離,但並不徹底,目前部分商業性金融機構仍然承擔著大量的政策性業務。以商業銀行為例,中國農業銀行目前仍要負擔扶貧貸款,而且在其業務中占比不小。農業銀行所形成的不良資產中,絕大部分都是由這部分扶貧貸款引起的。另外,政府還將其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偏好的意志,通過金融部門進行了體現。如對4大國有商業銀行對國有大型企業的債務進行債轉股等,當然,日常工作中還難免要求商業銀行加大對國有企業的貸款等。深化金融業的市場化改革,必須徹底分離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性業務,使商業性金融機構真正按商業化原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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