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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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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走私行为)

走私(Smuggling)

目錄

走私的定義

  走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稱《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走私罪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向國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走私犯罪是一種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它不僅影響國家稅收,衝擊本國工商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主權和尊嚴,敗壞社會風氣,滋生腐敗現象,可謂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都有極大的危害性。

走私的確定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帳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4、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帳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5、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6、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走私的處罰

  我國刑法對走私犯罪規定了嚴厲的製裁措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偷逃稅額1 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對於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其他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的行為,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規定,最高均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走私淫穢物品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其他均為死刑)。

走私犯罪的歷史與現狀

  1、歷史上產生的原因

  走私是一種國際性社會現象,它的產生是與關稅制度,國家間商品差價和貿易限制的存在相聯繫的。只要國家實施對外貿易管理,只要存在國內外市場差價,就必然會有走私現象的發生。

  走私具有非常久遠的歷史。從世界範圍看,走私作為一種違法貿易行為,與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同時產生於14至16世紀。當時,隨著海上交通的日益發達,商品貨幣以驚人的速度發展,以至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統治者不得不考慮採取監管措施加以控制,以維護本國的利益,於是通過立法制定了商品進出境必須遵守的規則,並設立了海關,負責對進出境的商品實行監督,並以此征收關稅和其他附加稅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凡是逃避海關檢查,違反規則的行為即為走私,行為者因此要受到懲罰。隨著歐洲各國資本主義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各國逐漸健全海關制度和關稅政策,關稅成為各國貿易政策實現的重要工具之一。各國為了其本國利益,一方面限制商品進口,鼓勵商品出口,以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以國家名義利用各種形式幫助本國商品戰勝其他國家的關稅壁壘。這就引發了走私貿易戰,甚至激化成貿易軍事戰。為了反對在本國境內的走私貿易,一些國家採取了嚴厲措施控制走私。儘管如此,由於巨額利潤的誘惑,走私禁而不絕,並有愈演愈烈之勢。

  總的來說,世界上走私活動的規模越來越大,人數越來越多,組織越來越嚴密,手段越來越狡猾,先進。走私活動的日益猖獗給世界各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帶來了巨大危害。各國為了與走私作鬥爭,也不斷健全國內法力度,由於認識到走私日益國際化的趨勢,各國政府還相互合作,共同參加制定了一些國際公約,嚴密反走私法網,同時在組織機構,情報交流等方面相互合作,共同打擊走私犯罪。

  2、我國走私現狀

  當前,我國走私犯罪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和趨勢:

  1.走私犯罪涉及面越來越廣。走私犯罪涉及單位,人員越來越廣,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來越廣,內地走私趨於嚴重;走私物品的種類越來越廣,幾乎囊括了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文化產品﹑文物﹑毒品等各個種類,且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化。

  2.走私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重特大案件數量明顯上升,危害嚴重。走私犯罪基本上都是經濟犯罪,數額多少也就成了衡量走私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小的一個客觀標準,犯罪金額越來越大,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個特點,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動輒上千萬元﹑億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造成了嚴重破壞。

  3.單位犯罪十分嚴重。近年來,單位走私十分嚴重是我國走私狀況最突出的特點。據統計,在案值2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案件中,約10%是單位實施的;案值5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案件中,約30%是單位實施的;案值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案件中,約50%是單位實施的;案值1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案件中,約70%是單位實施的;案值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中,約80%是單位實施的。單位走私犯罪在不斷上升,不僅破壞了國家對外貿易,也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4.實施走私犯罪的犯罪手段頻繁,狡猾詭秘。據1996年海關統計資料表明,當前走私的主要手段根據查獲的案值多少排列,依次是:偽報逃稅﹑倒賣進料加工料件﹑成品﹑海上偷運﹑“三假”走私﹑塗改﹑偽造單證﹑印章﹑簽名﹑轉關運輸“非料”﹑進出口貨物夾藏,出售特定免稅貨物,運輸工具藏匿等。僅1995年至1996年上半年,海關鑒別發現的假進口報關單就有1846份,涉及金額21.25億美元和1515.3萬港元

  5.走私犯罪國際化,集團化,暴力化。與以往不同的是,現在的走私犯罪成國際化﹑集團化﹑暴力化的趨勢,境內走私集團與境外走私集團的勾結愈加緊密。

走私犯罪的成因

  探討走私犯罪的成因,其目的在於尋求治理走私犯罪的對策。改革開放十多年來,與國際上總體走私狀況相伴隨,我國境內之所以出現了幾次走私高潮,直至達到如此猖獗的程度,原因是相當多方面的,總體上講,可以概括為如下幾方面:

  (一) 經濟原因

  國家對外貿易的過嚴管制和內外商品差價懸殊,是走私犯罪的內在原因。我國自1978年後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日益暴露出我國同其他經濟發達國家的真正差距,其表現之一是我國國內市場的許多商品與國際市場上的同類商品之間的差價懸殊很大。年產3萬輛的天津夏利轎車國內售價至少8萬元人民幣,而同類車在國際市場上最多只能賣到6千美元;上海桑塔納2000型轎車國內售價大約18萬元人民幣,而同類車在國際市場最多只能賣1萬美元等等。雖然我國自1993年開始對許多商品降低了關稅,但與其他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關稅仍然是比較高的。由於這一原因的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依靠冒險走私獲取巨額利潤就存在了必然性。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少地方和部門對走私活動進行縱容和支持,這些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促使走私活動增多,少數地方政府和部門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至於國家利益﹑全局利益之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挖國家牆角,損人民利益,助長了走私犯罪的猖獗。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已經自覺不自覺地成了走私活動的“防空洞”,“保護傘”。

  (二) 制度原因

  有關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走私犯罪產生和增加的另一個重要因素。這主要表現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缺陷。由於目前我國對外貿易的管理體制,國內市場管理體制以及財政管理體制等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都還不太完善,甚至可以說有些混亂與薄弱。管理體制的缺陷還表現在我國少數海關檢查人員素質不高,他們放縱走私,甚至參與走私,使得走私物品在出入境時暢通無阻。目前,走私犯罪活動已從初始單純的社會人員作案發展到利誘海關工作人員參與或掩護犯罪,這是應引起高度重視的新情況。

  (三)地理原因

  我國陸地邊境線長達2.1萬多公裡,海岸線長約1.8萬公裡,走私違法活動利用我國大陸南臨港澳,東與臺灣島隔海相望,西南毗連盛產毒品的“金三角”地區這一特殊地理位置,進行走私活動。除上述有利於走私的“陸路”外,我國遼闊的海岸線相接的海面,又成了隱蔽船運走私貨物的理想水路。南韓,日本等國以及港澳臺地區的走私物品大量流入大陸;大陸的文物﹑珍貴動物及製品﹑金銀及製品等也極易流入台港澳地區或通過這些地區流往國外。可見,地理原因對走私的影響較大,要防止和懲治走私犯罪,必須針對不同地區的特殊地理位置,制定不同的治理措施,對走私嚴重﹑多發的地區予以重點防治。

  (四)觀念原因

  由於走私犯罪屬於行政犯罪,並不直接侵犯公民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也不具體侵犯到任何單位的利益,好像沒有特定的受害人。相反,不少人認為走私活動能給他們帶來不少好處。因此,人們往往對走私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許多走私的人甚至包括海關和司法部門對走私犯罪不是深惡痛絕,有時甚至對走私犯罪進行放任,縱容,甚至是支持。相反,走私犯罪分子本身並不認為這是犯罪行為。

  (五)執法原因

  1.緝私能力不足。目前,走私犯罪日趨現代化,走私分子大多擁有現代化的通訊交通工具,用以對付緝私人員的查私活動,有的還在緝私隊伍內部安插走私組織成員,擇機而動。一些走私分子屢屢得手後,資金日益雄厚,反過來又使走私分子裝備改善成為可能,同時,一些走私分子極力拉攏腐蝕查私工作人員等等。與一些犯罪組織的先進設備相比,我國的緝私力量明顯不足,尤其是緝私人員素質不高,物質條件落後,難以有效地緝獲走私犯罪。

  2.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在走私犯罪的執法活動中,存在著大量的監督不利,執法不嚴,有法不依的現象,主要表現為對走私犯罪不是依法嚴懲,而是“以補代刑,以罰代刑”。近幾年來,有的海關和司法機關礙於“人情”,“關係”,或者壓力,收受賄賂,從而不予查處,或者支持,縱容,包庇犯罪分子。在處理案件時,“以罰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走私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氣焰囂張,使走私犯罪愈演愈烈。

  3.刑事打擊不力。刑事製裁是對付走私犯罪最嚴厲也是最後的手段,充分利用這一手段不僅能夠在相當程度上威懾其他準備走私的不法分子,使其抑制犯罪心理,終止犯罪行為,而且能有效懲罰﹑教育走私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但大部分查獲的走私案件都是以罰代刑。由於刑事打擊不力,該判刑的不判刑,這無疑給犯罪分子帶來一種安全感,助長了他們的僥幸心理,從而肆無忌憚的進行走私,使走私犯罪活動屢禁不止。

走私的危害

  1. 損害國家主權和尊嚴、危害國家安全。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其職能是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它稅費,查緝走私和編製海關統計。海關是一國國家主權的象徵,是國家利益的集中體現。而走私是逃避海關監督的行為,直接損害國家主權和形象,走私的大肆泛濫,最終將導致海關職能的虛空和海關的虛置,侵蝕國家主權。清代中後期鴉片走私的日益嚴重,最後導致海關權力的喪失,外國人把持中國海關,國家主權淪喪。走私犯罪中諸如毒品、文物、珍稀動植物物種、武器彈葯、淫穢物品等的走私出入境,直接會影響到中國的國際形象,甚至危及國家的安全。

  2. 影響國家稅收。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是海關的重大職能之一,隨著我國對外貿易量的日益擴大,海關征收的關稅和其他稅費比重也越來越大,而走私直接危及國家稅收,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以1998年1月-11月香港運往中國內地非正常貿易的590萬噸輕質柴油為例,即以其140美元/噸的價格作為CIF價格,國家將從中收取關稅4.11億元,消費稅5.9億元,增值稅13.36億元,共合計23.37億元。湛江走私案涉案案值超百億,廈門走私案案值超四百億,給國家經濟帶來巨大損失。據統計,1999年海關稅收超過1000億元,達1591億元人民幣,2000年稅收又突破2000億元,達2242億元人民幣,這都和當年海關嚴厲打擊走私犯罪直接相關。

  3. 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威脅民族工業的生存和發展。前兩年嚴重的走私現象使一些國有大型企業飽受痛苦,尤其是石油、化工、化纖、食用油等行業的國家重點企業。1996、1997兩年走私食品油大舉進犯國內市場,每月進入國內市場的走私食品油有1萬噸,占正常貿易進口的一半。僅上海,當時從兩廣、福建、浙江地區走私進來的毛豆油、精製油,每噸比當時的市場低價低一兩百元。特別是1998年上半年,受私貨的衝擊,上海油脂企業油品大量積壓,企業開工不足,銷售不暢,由此造成1.5億元企業資金被占壓,隨之而來的便是減產、停產,僅兩個月企業就減產16000噸,由於停產,職工大量下崗給企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400萬元。一直盈利的我國石化行業,僅1998年一季度,全國石化行業就虧損30億元。中國化纖行業也未能幸免,1997年化纖行業虧損的企業就有 381家,占全行業的28.3%,1998年1月至8月,有關部門對17個省市的13家國有化纖企業抽樣調查顯示,虧損企業面占60.18%。走私帶來的負面效應如同多米諾骨牌,它影響的不僅是企業本身,而且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1998年7月中旬的全國打私會議使情況有了根本好轉,上海油脂公司打私前的月產量只有2000--3000噸,打私後一下上升到8000-10000噸,企業不但彌補了打私前的虧損,還贏利15000萬元。全國同類的企業都是如此。2000年國內重點行業經濟運行情況良好。中國石化集團公司2000年經營成品油6953萬噸,全年實現利稅556億元,同比增長60%(其中實現利潤200億元,同比增長160%)。紡織行業銷售收入達7293億元,實現利潤246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2%和1.3倍。樂凱集團公司2000年實現利潤1.4億元,利稅總額1.96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8%和9%。

  4. 腐蝕人們的思想、敗壞社會風氣、誘發犯罪。走私犯罪不是單純的破壞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海關監管制度的犯罪,它往往和其他經濟犯罪交織在一起,並腐蝕人們的思想,毒化社會風氣,誘發其他的刑事犯罪。湛江、廈門特大走私案說明瞭走私背後是權錢交易,涉案人員不僅有海關,還有邊防、公安、海警、商檢、港務、船務,甚至地方政府官員。涉及的罪名除了走私罪,還包括貪污、賄賂、非法經營罪等罪名。這些案件不僅有權錢交易,還有錢色交易和權色交易,它危害了國家經濟秩序,損害了政府管理職能,而且腐蝕了一大批黨的幹部,走私加劇腐敗,腐敗保護走私,給當地群眾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走私的主要方式

  1. 通關走私。是指通過設立海關的進出口口岸,以隱蔽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運應稅、禁止或限制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依照海關法律的規定,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必須接受海關監管,因此,要想在通關環節逃避海關監管,達到走私進境的目的,必須採用偽報、藏匿、矇混和闖關等隱蔽而不被海關察覺的方法進行。

  偽報是指錶面上接受海關監管,向海關進行申報。但不如實申報,是一種隱瞞真實情況的申報,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常見的偽報內容有:貨物和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原產地、貿易性質等。

  藏匿是將攜運的進出境貨物或物品隱藏在一個允許進出境物件的某一個部位,隨該物件一同進出境,逃避海關監管。由於藏匿的部位和特點不同,它又分為四種形式:一是挖空藏匿。它是利用物件某個部位的一定的厚度,經過加工挖出一個適當的空位,藏人私貨並彌合切口。二是夾藏。它是指利用物件結構的自然空隙藏入物品的方法,可能出現自然空隙的情況有物件結構形成的自然空隙,還有拆除物件結構中某些配件而形成的人為空間。三是人身人體藏匿。它是利用人體外部和服飾隱藏或綁扎物品的方法。人體藏匿一般是利用人體內腔部位隱藏物品。四是特製工具藏匿,它是利用專門為走私需要並經過專用設備加工而製成的特別物件隱藏走私物品的方法。特製的含義是指具有一種行業性技能或行業性加工設備,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將物品藏入物體的專門製造,如,手提箱在製作過程中藏入毒品。挖空和人為空隙的形式不屬於特製。

  矇混包括變形矇混和偽裝矇混兩種方式。前者是指利用走私物品的可塑性和延展性,改變物品的原來形象,如把黃金加工變形鍍色製成日用器皿。後者是指運用同走私物品體形、色澤相似的物品包裝、形狀或顏色掩護走私物品進行矇混。

  闖關是指行為人既並不向海關申報,又未藏匿應申報貨物或物品,利用海關監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機攜運進出境的一種方法。闖關走私主要發生在旅客進出境過程中,走私者利用海關紅綠色通道制度允許旅客選擇綠色無申報通道進出境的便利,將國家應稅、禁止或限制的貨物物品攜帶進出境。

  2.繞關走私。是指不經過國家開放的進出口岸和准許進出境的國境、孔道而非法攜運應稅、禁止和限制貨物或物品進出境的行為。採用繞關走私方式的走私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客觀條件,他們在私貨目的地或沿海都設有走私基地,熟悉邊境雙方的情況,並有一定的社會關係,他們還有方便的運輸工具。繞關走私在我國常見於陸地邊境和海上。從事陸地邊境進行繞關走私的人,主要是走私集團、少數邊民和合伙結幫者。從事海上繞關走私者,一般都擁有海上運輸工具,且海上走私具有數額巨大、行動迅速等特點。由於我國海岸線長,船隻情況複雜,走私船舶活動範圍大,給緝私造成很大困難。特別是近年來,走私分子用先進技術裝配船舶,將普通船舶改裝成飛艇進行走私,走私和反走私的較量越來越激烈。

  3. 後續走私。是指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或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牟利的行為。後續走私是海關為適應新的貿易方式,監管由口岸向內陸延伸,在其後續監管中出現的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後續走私的對象主要是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其共同特征是在未辦結海關進出境手續前,不得擅自銷售或轉讓。

  4. 準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行為。這兩種行為或是在進出關境、逃避海關監管的預備階段,或者在已逃避海關監管、私貨已進境正銷售處理階段。由於它們和走私行為密切相連,稱為準走私。

  5. 集團走私。走私集團是為了長期從事走私活動而建立起來的具有相對穩定性的一種組織。它是專門從事走私的犯罪組織。走私集團的主要特點是組織分工明確,紀律嚴明,首要分子遙控指揮,核心人員緊密配合,資金雄厚,人員齊備,走私規模大,通訊設備先進。國際走私集團還擁有自己的專用運輸工具、武裝保全人員和其他必備儀器裝置。有的走私集團還建立了運私線、聯絡站、銷售網和預防失手措施。他們經常以一地為中心,以四周的國家或地區為目標,進行走私販私活動。湛江、廈門特大走私案就是走私集團犯罪案件。湛江走私案中就以李深、張猗、林春華、鄧崇安、陳勵深為首的三個犯罪集團最為猖撅,他們號稱“報關大王”、“走私油大王”、“走私車大王”,這些走私分子擁有自己的船隊、倉儲碼頭,可以一條龍作業,並拉攏腐蝕政府官員,為走私打通關節。短短兩三年間,湛江地區的走私案值就超過100億元,偷逃稅額達60多億元。

  6. 法人走私。由於法人組織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以追逐經濟利益為目標,因此容易出現違反法律規定,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行為。法人走私的主要特點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行為,走私的案值一般較大,走私手法主要採取偽報進出口貨物名稱、數量、價格和原產地等技術性走私手段,走私渠道主要在貨運渠道和加工貿易中,對國家的經濟利益的損害極大。

  7. 水客走私。水客走私又稱為單幫走私,從事水客走私的人進出境較為方便,熟悉兩地的價格行情,專帶差價較大的商品,數量不大,但進出境次數多,損害了國家對進出境制度的管理和經濟利益,在走私活動中較為特殊。如沙頭角中英街是我國僅有的兩個非正式性口岸之一。水客受雇於禁區內外的商販,為雇主捎帶貨物出境從中賺取勞務費。勞務費視其所攜帶的物品價值而定。中英街橋頭的水客由來已久,早在解放前,一般當地居民就從中英街販些商品到鎮外倒賣,到90年代,水客的性質沒有改變,99%的水客均為當地人。然而近幾年,鎮內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水客進行走私。他們雇佣大量的水客將走私貨品化整為零,從中英街帶到鎮外,水客從中收取勞務費。目前中英街水客有6000人之多,他們經常利用禁區內工作人員下班及游客集體出關時沖關,並對依法暫扣、沒收其所攜帶的禁限物品的海關工作人員進行威脅,嚴重干擾了海關的正常秩序。

走私常見的手法

  (一)一般貿易走私犯罪

  一般貿易走私犯罪是最典型、最基本的走私犯罪形式,指通過設立海關地點,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或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非法進出境的行為。常見手法有:

  1、偽報。如品名、價格、數量、規格、貿易性質和原產地偽報;

  2、瞞報。如集裝箱夾藏或實箱報成空箱、價格瞞報;

  3、藏匿。如貨物、運輸工具(汽車和船舶暗格)、特製藏私工具(特製集裝箱)、行郵物品以及人體藏匿(亦稱水客走私多見於我國與港澳地區接壤口岸)。

  (二)加工貿易走私犯罪

  加工貿易走私犯罪是海關監管企業易發生的一種走私犯罪形式,既有單位犯罪又有個人犯罪或二者兼有,指在海關備案註冊的加工貿易企業,逃避海關後續監管,擅自銷售保稅貨物及特定減、免稅貨物的行為。常見手法有:

  1、“飛料”走私法。即保稅料件進口後不進廠加工直接內銷牟利;

  2、騙取核銷法。即採取少報多進、多報少出、假出口、串換料件、假單證、假結轉等手段騙取海關核銷,以達到走私逃稅目的;

  3、倒賣減免稅證明法;

  4、假合作“包稅”法。指不具備減免稅優惠政策企業向享受特定減免稅的單位購買減免稅設備。

  (三)海上偷運走私犯罪

  海上偷運走私犯罪是繞越設關地的一種走私犯罪形式,指行為人在我國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以走私論處的行為。常見手法有:

  (1)海上接駁。走私船舶從海上預定地點接駁走私貨物,偷運進境;

  (2)“螞蟻搬家”。主要指走私成品油,即走私分子採用積少成多方法逃避打擊;

  (3)利用改裝或特製船舶走私。如雙層底改裝油輪、艙中暗格貨船,更先進的還有特製沉箱水下拖帶以及橄欖船等;

  (4)靠岸偷卸。即走私分子從未設關碼頭、港灣、淺灘偷運私貨上岸。

  (四)毒品走私犯罪

  毒品走私犯罪是當前我省關區多發的一種特殊走私犯罪形式,指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境的行為。常見手法有:

  (1)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如在貨運渠道藏匿運輸製造安非他明原料麻黃素進出境;

  (2)攜帶少量毒品進出境。如在國際機場、碼頭旅檢渠道時有發現個別旅客利用人體或行李藏匿攜帶少量海洛因(俗稱“白粉”)進出口岸;

  (3)郵寄零星毒品進出境。如在行郵渠道時有查獲走私分子採用偽報品名郵寄零星搖頭丸(俗稱“k粉”)進出境。

走私犯罪案件的預防對策

  走私犯罪是經濟,政治,文化等諸多社會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要從根本上遏制走私犯罪,就必須動用法律,經濟,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動員全社會力量,實行總體作戰,依靠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專業執法隊伍和廣大人民群眾,全面治理走私犯罪。綜合治理是我國預防、減少一切犯罪的有效對策,通過對走私犯罪原因的分析,走私犯罪也是多層次,多環節的原因導致的複雜現象,要有效控制走私犯罪,必須將這一現象作為一個系統,實行綜合治理。

  隨著打私鬥爭的深入,中央的全社會反走私綜合治理格局已經確定,這就是:“黨政統一領導,打私辦監督協調,部門各盡其責,企業支持配合,群眾積极參与,上下齊抓共管,加強法規建設,輿論引導,嚴格管理”。就當前形勢而言,在有效地遏制走私活動方面,我們應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

  (一)加速發展國內經濟,適當放鬆外貿管制。國家之所以實行對外貿易管制,歸根結底目的還是為了維護本國利益,其中最為核心的還是經濟利益。放鬆外貿管制的主要內容是因勢利導,確定合理稅率。制定關稅稅率時,應從有利於緩解走私的角度加以考慮,合理的稅率對走私分子才有遏製作用。稅率過高,不僅國家收不到稅,更使走私分子在高倍率經濟利益驅動下,甘願冒著“殺頭的風險”走私。可以認為,隨著我國加入WTO,國內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放寬,走私犯罪的逐漸減少將是必然的。

  (二)提高國內企業競爭能力,縮短商品價格差距。前面分析已經述及,國內外商品差價懸殊,是走私犯罪存在的內在原因之一,國外一些產品通過走私渠道進入我國,有其一定的不可避免的原因,但是,如果我們提高了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則能通過縮短商品差價和質量差距途徑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走私行為。我國近幾年一些國內產品不斷增強競爭力的事實,已經證實了這一點。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產品質量的提高,價格的降低,會使走私分子“無利可圖”,進而使走私行為的減少成為可能。

  (三)加強監督,削弱、限制地方保護主義,提高對單位走私的控制能力。由於中央與地方的利益衝突,又允許展開競爭,地方保護主義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某些地方對走私犯罪活動的縱容是當地走私犯罪活動長期猖獗的主要原因,要消除地方保護主義,一方面應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管理監督,建立健全制約機制,尤其是強化外貿活動中的制約機制;另一方面,適當擴大地方自主經營權,緩解地方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消除其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心理,從而減弱地方保護主義,單位走私嚴重的局面也將能得到很大的改觀,地方對其他走私犯罪活動打擊不力的情況也將不會存在,這樣走私犯罪得以存在的條件也將大大減弱。

  (四)加強緝私隊伍和裝備的建設,提高緝私能力。目前我國緝私能力相對較弱,許多走私案件未被查獲,助長了走私犯罪的氣焰。緝私是反走私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加強緝私工作,提高走私案件的查獲率,可以有效消除走私分子的僥幸心理,減少走私犯罪。要提高緝私能力,首先要保證緝私人員的數量,解決目前許多口岸緝私力量不足的狀況;其次,還必須提高海關等機構緝私人員的素質;第三,加強緝私裝備建設;第四,完善管理機制,協調各緝私部門的關係,使緝私工作進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改變我國目前公安,海關,工商,邊防,稅務,漁政,民兵在緝私工作中各自為戰的局面,使我國整體緝私能力迅速提高。

  (五)非緝私機構的管理人員共同參與,加強對船舶、港口、碼頭的綜合治理。大宗貨物通過船舶走私入境,是近幾年走私犯罪的基本特點,加強對船舶、港口、碼頭的管理,便抓住了遏制走私的關鍵,這就要求充分發揮緝私機構以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作用,為此,有關部門應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建造漁船和交通運輸船舶時,任何單位及個人應按照規定報警漁業或交通主管部門批准,船檢部門要按有關技術指標嚴格把關。

  2.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對於“三無”船舶,要堅決清理取締。

  3.加強對港口和碼頭的管理。

  (六)整頓國內市場,堵住走私犯罪後路。在中央提出的“海上抓,岸上堵,口岸查,市場管,處罰嚴”這五項反走私工作方針中,加強市場管理是重要的一個環節和一項對策。加強對國內市場的管理,使國內市場規範化,有序化,是斷絕走私犯罪分子來源,堵住走私犯罪分子貨流,從而控制和預防其犯罪實施的一項有效措施。

  (七)加強對走私案件的司法處理,震懾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的司法處理。離不開刑事製裁。雖然刑事製裁不是對付走私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但其預防,減少犯罪的作用是不能忽視的。尤其對於走私罪,社會公眾包括走私分子本人對於走私行為的犯罪感相對薄弱,這樣,輿論的譴責,社會的監督和教育等許多對其他犯罪具有重要遏製作用的社會因素在走私犯罪面前顯得軟弱無力。刑罰既有威懾功能,又有教育功能,通過刑事製裁表明國家和社會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對於走私犯罪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反走私鬥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項長期任務。走私這種特殊的國際經濟犯罪現象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和經濟根源。走私活動的產生、發展和消亡是與國家的產生、發展和消亡緊密聯繫的。只要還存在著國家形式,存在國際交換,存在著國際、國內兩種價格,走私現象就不會消失。大力開展反走私鬥爭,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是直接關係到國家興衰存亡的大事,切不可漠然視之,掉以輕心。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必然要求我們把打擊走私工作放到一個重要位置,以保證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方向,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安定,為新形勢下我國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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