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關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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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繞關走私[1]
繞關走私是指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在沒有設立海關或者邊境檢查站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案例一:三輛農用車繞關走私[2]
2004年4月11日,海關緝私分局在寧明縣城至愛店鎮公路派連水電站附近路段對三輛農用車進行攔截,發現三輛車上均載有編織袋包裝的糯米。司機黃某、陸某、何某等三人均系個體司機,無法提供合法證明。
經查,司機黃某、陸某、何某等三人均受貨主趙某與周某兩人雇佣,該兩名貨主於案發當天運米之前在當地邊貿局開具兩張價值分別為:300元和600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用以應付海關檢查,隨後指令司機黃某、陸某、何某等三人開車進入越南境內收購糯米共計11,280公斤(後經海關計核,涉及稅款15,114.9"/元),在返回至廣西境內後被海關截獲。
請問該案貨主趙某、周某,司機黃某、陸某、何某等五人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處罰及適用條文?
對貨主趙某等5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應定性為陸地繞關走私普通應稅貨物糯米進境,應適用《海關處罰細則》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款第(2)項進行定性處罰,對上述糯米予以沒收,並可以對趙某等5名當事人分別科處適當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予沒收。此案如果發生在《海關處罰條例》生效以後,則應按照該條例的第7條第(1)項及第9條第1款第(2)項進行定性處罰。本案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
(1)本案是否屬於假借邊民互市進行走私案件?
邊民互市貿易是貿易方式的一種,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20公裡以內,經政府批准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邊民互市貿易由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統一制定管理辦法,由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廣西憑祥轄區內共有油隘、憑祥、弄堯(含浦寨)、平而等4個邊民互市貿易點。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邊民互市進口商品管理暫行規定》,“凡邊民從互市區(點)帶進的商品,每人每日可一次帶進3,000元以內的免稅額度商品”,“一次未帶夠3,000元額度的,不允許同日再次帶進”,“邊民互市貿易帶進的‘生活用品’,凡涉及國家限制進口或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證驗放。但對邊民帶進自用的涉及國家限制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日常生活用品的,海關暫按‘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實行限量管理”。也就是說,邊民進行邊民互市貿易時,在向海關或海關委托管理的邊貿部門申報,並接受監管和檢查後,即可每人每日限帶一次,帶入不超過3,000元以內的免稅物品或限量的國家限制進口或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生活用品。
在實踐中,認定假借邊民互市貿易方式進行的走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一是主體不適當。不具備邊民身份的其他人假借、冒用邊民證件帶入商品。二是少報多進,偽瞞報數量。根據相關規定,中越邊境邊民互市中僅允許每人每日免稅帶進50公斤糯米,其餘超出部分必須向海關申報並繳納稅款。三是化整為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將總價值或數量超出免稅額度的一整批進口貨物分拆成多批免稅額度及免證範圍內的商品,雇佣多個邊民將其以邊民互市形式分散帶入。認定假借邊民互市貿易方式進行的走私關鍵要看當事人是否假借該種貿易方式,即實質上不符合該種貿易方式的合法條件,但又採取偽裝、瞞騙等非法手段通過海關設立的卡口帶人超量或禁限商品的一種走私行為。
該案中趙某與周某2人雇佣多個司機以虛開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作為掩護(其中填寫內容也與實際貨物數量等情況不符),從未設海關的地點繞越關境,從越南獲取糯米運輸進境的行為屬於逃避海關監管,上述行為未經過海關、未辦理任何海關手續、也未向海關繳納稅款,屬於典型的繞越關境走私行為,因此不屬於假借邊民互市貿易方式進行的走私,而且上述趙某等5名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共同走私。
(2)當地邊貿局出具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是否成為阻卻行政處罰的事由?當事人趙某曾提出抗辯,認為憑當地邊貿局出具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就可以進口糯米。但根據案情來看,趙某明知道自己及同案人的行為屬於繞越關境,未接受海關監管,也未繳納稅款還要繼續實施,並且事前經過策劃,走私故意明顯。同時收據上填寫內容與實際貨物數量、價值等情況不符。筆者認為海關不宜直接認定該收據虛假或非法,而僅能認定該收據不能發生證明貨物合法有效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為,該收據不能成為阻卻行政處罰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