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稅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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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稅總額是指利潤和稅金。利潤是指企業在年內實現的凈利潤;稅金是指企業在年內已向國家繳納的所得稅。[1]
利稅總額是指企業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應交增值稅和利潤總額之和。[2]
利稅總額是將企業(集團)的利潤和稅金之總和進行觀察的一個指標。它反映企業(集團)在一定時期內實現的全部利潤額和對社會承擔義務的量化。[3]
利潤總額是指企業(集團)付清一切賬項後剩下的金額(含所得稅在內)。包括:營業利潤、補貼收入、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及其他業務利潤等。報告期內如出現虧損以“—”號表示。
稅金是指企業(集團)在一定時期進行經營活動,按現行稅法的規定向國家所履行的義務。包括除所得稅以外的各種稅金: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管理費中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利稅總額的計算公式[3]
利稅總額=利潤總額+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中的稅金
利稅總額的確定[1]
凡經營由國家組織統一聯合成交的14種出口商品的企業,在報告期內由於國家出口計劃的調整所造成實現利稅的增減變化,應對報告期的利稅數予以調整。
1993年的利潤基數按年內實現的利潤總額為準。
基期和報告期的利稅總額不包括出口石油實現的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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