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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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税总额是指利润和税金。利润是指企业在年内实现的净利润;税金是指企业在年内已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1]
利税总额是指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和利润总额之和。[2]
利税总额是将企业(集团)的利润和税金之总和进行观察的一个指标。它反映企业(集团)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全部利润额和对社会承担义务的量化。[3]
利润总额是指企业(集团)付清一切账项后剩下的金额(含所得税在内)。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其他业务利润等。报告期内如出现亏损以“—”号表示。
税金是指企业(集团)在一定时期进行经营活动,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向国家所履行的义务。包括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管理费中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利税总额的计算公式[3]
利税总额=利润总额+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
利税总额的确定[1]
凡经营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成交的14种出口商品的企业,在报告期内由于国家出口计划的调整所造成实现利税的增减变化,应对报告期的利税数予以调整。
1993年的利润基数按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为准。
基期和报告期的利税总额不包括出口石油实现的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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