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發放審查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貸款發放審查是指銀行應對借款人提款所對應的合同、提款期限、用款申請材料、賬戶以及銀行人員的放款操作程式等進行認真核查,防止貸款挪用及產生對貸款不能如期償還的不利因素,並且在必要時候施行對借款人採取終止提款措施。
銀行應對借款人提款所對應的合同進行認真核查,包括合同真偽的識別、合同提供方的履約能力調查,防止貸款挪用及產生對貸款不能如期償還的不利因素。審查工作中,還應通過可能的渠道瞭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覆使用商務合同騙取不同銀行貸款的現象。
信貸業務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下麵對各個合同的具體檢查條款進行介紹。
1、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條款的審查應著重於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備條款的審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有:
(1)貸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金額;
(4)貸款利率;
(5)還款方式;
(6)還款期限;
(7)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的條款審查主要應註意以下條款:
(1)被保證的貸款數額;
(2)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範圍;
(5)保證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條款審查主要應註意以下條款:
(1)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數額;
(2)借款人履行貸款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使用權權屬及抵押的範圍;
(4)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關部門辦理登記,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4、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的條款審查應註意以下條款:
(1)被質押的貸款數額;
(2)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4)質押擔保的範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質物生效的時間;
(7)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長期貸款項目中,通常會包括提款期、寬限期和還款期。銀行應審查借款人是否在規定的提款期內提款。除非借貸雙方同意延長,否則提款期過期後無效,未提足的貸款不能再提。
1、審核借款憑證。借款人辦理提款,應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憑證。借款人名稱、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項都必須準確、完整地填寫,並加蓋借款人在銀行的預留印鑒。業務人員要根據借款合同認真審核,確認貸款用途、金額、賬號、預留印鑒等正確、真實無誤後,在借款人填妥借款憑證的相應欄目簽字,交由有關主管簽字後進行放款的轉賬處理。
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規定,銀行不能代客戶填寫借款憑證,一般情況下,應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憑證送銀行審核後辦理放款轉賬。
2、變更提款計劃及承擔費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簽訂後,如需改變提款計劃,則應按照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規定辦理,或在原計劃提款日以前的合理時間內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得到銀行同意。
根據國際慣例,在借款合同中規定,變更提款應收取承擔費,那麼當借款人變更提款計劃時,公司業務部門應根據合同辦理,可按改變的提款計劃部分的貸款金額收取承擔費。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內如部分或全額未提款,應提未提部分的貸款可根據借款合同的規定收取承擔費。在提款期終了時自動註銷。公司業務部門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滿之前,將借款人應提 未提的貸款額度通知借款人。
3、檢查和監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提款進度。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費用、工程設備款、購買商品費用、在建項目進度款、支付勞務費用、其他與項目工程有關的費用、用於臨時周轉的款項。要註意檢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監督提款進度。
銀行應審查有關的提款賬戶、還本付息賬戶或其他專用賬戶是否已經開立,賬戶性質是否已經明確,避免出現貸款使用混亂或被挪作他用。
提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審查
銀行應當對提款申請書中寫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額、劃款途徑等要素進行核查,確保提款手續正確無誤。
銀行應審查借款人提交的借款憑證是否完全符合提款要求,確認貸款用途、日期、金額、賬號、預留印鑒正確、真實、無誤。
在落實貸款批覆要求,完善前述放款前提條件,併進行嚴格的放款審查後,銀行應保留所有證明借款人滿足提款前提條件的相關文件和資料,準備貸款發放。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各銀行目前對公司業務人員前、後臺工作的職責分工、內部機構設置存在差異,各銀行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提款操作細則,規範貸款執行階段的操作程式。
1、操作程式
(1)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請和其他有關資料;
(2)銀行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請書;
(3)簽訂貸款合同;
(4)有關用款審批資料按內部審批流程經有權簽字人簽字同意;
(5)按賬務處理部門的要求提交審批及相關用款憑證辦理提款手續;
(6)所提貸款款項入賬後,向賬務處理部門索取有關憑證,入檔案卷保存;
(7)建立台賬併在提款當日記錄;如果借款人、保證人均在同一地區,在其信貸登記系統登記,經審核後進行發送;
(8)如為自營外匯貸款還需填寫“國內外匯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表”、“國內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
2、註意事項
銀行在辦理放款手續時,應註意:
(1)借款人是否已辦理開戶手續;
(2)提款日期、金額及貸款用途是否與合同一致;
(3)是否按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要求及時更新數據信息並發送;
(4)是否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報送數據。
在一定時期內終止發放貸款是銀行對借款人違約實行的一種製裁,是執行法律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的具體體現,也是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在下列情況下,銀行可以對借款人採取終止提款措施。
1、挪用貸款的情況
一般而言,從借款申請和借款合同看,借款人對貸款的用途都比較明確,但一些借款人對貸款的實際使用往往與合同規定的用途相背離。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一般可以採取停止發放貸款的措施,甚至提前收回貸款。具體而言,挪用貸款的情況一般包括:
(1)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
(3)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挪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
(4)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5)借款企業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於財政性開支或者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於職工福利。
2、其他違約情況
(1)未按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
未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清償貸款本息,意味著借款人在財務安排上已出現問題,或者主觀故意違約,此時不宜再發放貸款。
(2)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使用貸款進行非法經營,例如,走私販毒、開辦賭場等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行為,銀行貸款絕對禁止投入此類非法經營活動。
3、違約後的處理
在貸款發放階段,銀行務必密切關註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方向,一旦出現上述或其他影響企業償債能力的違約情況,要立即終止借款人提款,並可視具體情況提前收回貸款。情況嚴重的,應採取進一步的措施,積極防範授信風險。
如果出現上述任何違約事件,銀行有權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2)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額度;
(3)宣佈貸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根據合同約定立即從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中扣款用於償還被銀行宣佈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債務;
(4)宣佈借款人在與銀行簽訂的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貸款本息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