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发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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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审查是指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提款期限、用款申请材料、账户以及银行人员的放款操作程序等进行认真核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必要时候施行对借款人采取终止提款措施。
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的识别、合同提供方的履约能力调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素。审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
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下面对各个合同的具体检查条款进行介绍。
1、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
(1)贷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金额;
(4)贷款利率;
(5)还款方式;
(6)还款期限;
(7)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贷款数额;
(2)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1)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数额;
(2)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及抵押的范围;
(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4、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1)被质押的贷款数额;
(2)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质物生效的时间;
(7)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1、审核借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业务人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账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签字后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
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账。
2、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 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3、检查和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提款进度。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在建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要注意检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监督提款进度。
银行应审查有关的提款账户、还本付息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已经开立,账户性质是否已经明确,避免出现贷款使用混乱或被挪作他用。
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查
银行应当对提款申请书中写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额、划款途径等要素进行核查,确保提款手续正确无误。
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是否完全符合提款要求,确认贷款用途、日期、金额、账号、预留印鉴正确、真实、无误。
在落实贷款批复要求,完善前述放款前提条件,并进行严格的放款审查后,银行应保留所有证明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贷款发放。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银行目前对公司业务人员前、后台工作的职责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各银行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提款操作细则,规范贷款执行阶段的操作程序。
1、操作程序
(1)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
(2)银行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书;
(3)签订贷款合同;
(4)有关用款审批资料按内部审批流程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
(5)按账务处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审批及相关用款凭证办理提款手续;
(6)所提贷款款项入账后,向账务处理部门索取有关凭证,入档案卷保存;
(7)建立台账并在提款当日记录;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均在同一地区,在其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经审核后进行发送;
(8)如为自营外汇贷款还需填写“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2、注意事项
银行在办理放款手续时,应注意:
(1)借款人是否已办理开户手续;
(2)提款日期、金额及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
(3)是否按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发送;
(4)是否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报送数据。
在一定时期内终止发放贷款是银行对借款人违约实行的一种制裁,是执行法律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下列情况下,银行可以对借款人采取终止提款措施。
1、挪用贷款的情况
一般而言,从借款申请和借款合同看,借款人对贷款的用途都比较明确,但一些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往往与合同规定的用途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的措施,甚至提前收回贷款。具体而言,挪用贷款的情况一般包括:
(1)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3)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4)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5)借款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
2、其他违约情况
(1)未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未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清偿贷款本息,意味着借款人在财务安排上已出现问题,或者主观故意违约,此时不宜再发放贷款。
(2)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例如,走私贩毒、开办赌场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银行贷款绝对禁止投入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3、违约后的处理
在贷款发放阶段,银行务必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方向,一旦出现上述或其他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违约情况,要立即终止借款人提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收回贷款。情况严重的,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积极防范授信风险。
如果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
(3)宣布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根据合同约定立即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
(4)宣布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的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