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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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契稅,指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房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它是對房地產產權變動征收的一種專門稅種。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併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1.征收範圍及納稅人。主要是對個人和私營單位購買、承典、承受贈與或交換的房屋征收契稅。
2.稅率。1997年4月23日,我國頒佈了新的《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稅率為3%~5%。具體契稅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率範圍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契稅暫時減半征收。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向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因此,契稅應由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繳納,且稅率等政策對商品房、二手房“一視同仁”。
個人轉移房屋所有權應繳納契稅的範圍包括: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1)以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權屬。
凡1997年10月1日以後簽訂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的,均屬契稅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起效時間
為納稅人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契稅納稅環節是在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之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規定,我省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征收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
計稅依據 指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時的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其中二手房交易必須先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對於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或者所交換的房屋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以征收機關委托評估機構根據同一時點、同類地區、同類房屋市場價格評估的價格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稅額計算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4、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
(1)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徵契稅。
(2)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土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1)納稅人採用不申報的手段,不繳納稅款的,以偷稅論處,由征收機關追繳,並處偷稅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罰金);偷稅比例和數額較大的,同時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3)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