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換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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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換房屋是指相同或不同性質房屋(公房或私房)的承租人之間,為了工作、居住生活的方便,經出租人同意,雙方自願交換房屋使用權(即承租權)的行為。它與房屋互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互易是指產權人之間互換產權。國家保護正當合理的換房行為。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權的,除出租人事後追認的以外,應認定該換房行為無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依法與他人自願協商換房並已辦理了換房手續,應認定換房有效,除某些特殊情況外,出租人和一方換房人均不得反悔。但因換房中的違法行為(如欺詐、脅迫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引起的反悔,則不論是否辦理了換房手續,均應認定換房無效,並由過錯方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也可同時依法予以其他製裁。[1]
互換房屋的內容 [2]
互換房屋是房地產市場中房地產交易的另一種形式。互換房屋的重點是通用性房屋,主要是住房的互換。
互換房屋是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一種客觀需要。如上班路途較遠,孩了入托不便,甚至鄰裡不和睦等因素,都可以引發人們通過換住房屋來解決自己的困難或改變一下環境。
在我國,互換房屋,通常由換房人自找合適的交換對象和換房服務部門牽線搭橋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其基本特點和要求是:支換的雙方須自願、互利。產權性質不同的房屋也可以互換,但由於我國房產的產權歸屬有國家、集體、私人三種形式,所以在換房時,尤其是產權性質不同的房屋之間的交換,應註意辦理好各有關方面的手續,才能使換房合法化,達到換房的目的。
房地產的買賣、租賃、抵押、互換在性質和表現形式上各不相同,但最基本的一點是相同的,即一旦這些交易實現,其房產的產權和該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總是聯結在一起進行交易的,二者不可分割;如果分別進行交易,這在法律上不允許,在現實中也不可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