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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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換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互相交換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合同。房屋所有權的交換,有的是屬實物交換,有的是按價值交換。按價值交換的應評估作價,兩房屋價值不相等時,低值房房主應補償高值房房主差額價款,有些地方也稱此為“差價換房”。房屋使用權交換,可能是自己所有的房屋交換使用,也可能是承租房交換。承租房交換的,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則不得交換。
房屋交換合同公證的辦理 [1]
人們將位於不同區域的房屋進行交換,公證處對交換雙方所簽訂的房屋交換合同進行公證的活動即為房屋交換合同公證。
申辦房屋交換合同公證,交換雙方需同時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向公證處提交下列證明和材料:
(1)交換雙方的身份證明;
(2)交換房屋的產權證明;
(3)雙方簽訂的房屋交換合同。
一般來說,房屋交換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交換房屋的有關情況;
(2)由於雙方所交換房屋的差異而商定的價金補償數額、支付方法及時間;
(3)對交換房屋的要求(包括附帶條件的設備);
(4)交換的時間;
(5)其他。
在辦理房屋交換合同公證中,需要特別註意的有二點:
(1)原則上,租用的公房是不能進行交換的(指住戶),但如果經產權單位同意,交換是可以進行的,只是交換合同的當事人變成了產權單位;
(2)房屋進行交換後,雙方應當在一定期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 ↑ 張焱.21世紀家庭律師.九州出版社,2003年0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