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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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换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互相交换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房屋所有权的交换,有的是属实物交换,有的是按价值交换。按价值交换的应评估作价,两房屋价值不相等时,低值房房主应补偿高值房房主差额价款,有些地方也称此为“差价换房”。房屋使用权交换,可能是自己所有的房屋交换使用,也可能是承租房交换。承租房交换的,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则不得交换。
房屋交换合同公证的办理 [1]
人们将位于不同区域的房屋进行交换,公证处对交换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交换合同进行公证的活动即为房屋交换合同公证。
申办房屋交换合同公证,交换双方需同时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交换双方的身份证明;
(2)交换房屋的产权证明;
(3)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换合同。
一般来说,房屋交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交换房屋的有关情况;
(2)由于双方所交换房屋的差异而商定的价金补偿数额、支付方法及时间;
(3)对交换房屋的要求(包括附带条件的设备);
(4)交换的时间;
(5)其他。
在办理房屋交换合同公证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二点:
(1)原则上,租用的公房是不能进行交换的(指住户),但如果经产权单位同意,交换是可以进行的,只是交换合同的当事人变成了产权单位;
(2)房屋进行交换后,双方应当在一定期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张焱.21世纪家庭律师.九州出版社,2003年0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