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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覆議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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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行政覆議程式

  行政覆議程式是指申請人向覆議機關申請行政覆議行政覆議機關作出覆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行政覆議程式五個階段[1]

  根據《行政覆議法》的規定,行政覆議程式大體上依次經過五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和執行。

  1.申請與受理
  (一)覆議申請

  覆議申請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而向覆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在整個行政覆議過程中,覆議申請是行政覆議的出發點,也是行政覆議程式不可缺少的環節。

  (1)申請覆議的條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覆議。申請覆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申請人合格,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第三,有具體的覆議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四,屬於申請覆議範圍;第五,屬於受理覆議機關管轄;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覆議期限。申請覆議期限是指覆議申請人提出覆議申請的法定有效期間。根據《行政覆議法》第9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覆議申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覆議申請形式。根據《行政覆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覆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覆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覆議請求、申請行政覆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書面申請的,應當向行政機關遞交覆議申請書。

  覆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第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第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第三,申請覆議的要求和理由;第四,申請的年、月、日。《行政覆議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二)覆議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不得申請行政覆議。覆議受理是指行政覆議機關基於審查申請人所提出的覆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根據《行政覆議法》第17條、第20條的規定,覆議機關在收到覆議申請後,依法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並作出如下處理:

  (1)對於符合申請覆議條件的,且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法應當決定受理。

  (2)對於不符合申請覆議條件的,依法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對於覆議申請請求的內容有欠缺的覆議申請,依法決定發還申請人並限期補正。

  (4)對於覆議申請符合行政覆議法規定,但不屬該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覆議機關提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覆議申請,行政覆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2.審理與決定

  (一)覆議審理

  覆議審理是指行政覆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的過程,是行政覆議程式的核心。

  (1)審理前的準備。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是指覆議文書的發送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根據《行政覆議法》第23條的規定,行政覆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覆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覆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覆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lO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覆議機關不得拒絕。

  (2)審理的內容。行政覆議是監督行政的一種形式。行政覆議機關在審查行政爭議案件時,不僅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還可以對有關抽象行政行為進行附帶審查。

  (3)審理的方式。行政覆議採取以書面審理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審理方式。所謂“書面審理”,是指覆議機關僅就雙方所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後作出決定的一種審理方式。這種審理方式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因而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所謂“其他方式”,是指覆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或者採取聽證方式,通過雙方對爭議的事實、法律依據進行質證、辯論,最後由覆議機關作出決定的審查方式。這種審查方式適用於較為複雜、影響較大的行政覆議案件。

  (4)審理依據。行政覆議機關審理覆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5)審理期限。行政覆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法律規定的行政覆議期限少於60El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的,經行政覆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6)舉證責任。《行政覆議法》對行政覆議中的舉證責任沒有作出任何規定。我們認為,根據行政覆議的性質和特點,可以參照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即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以證明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7)覆議申請的撤回。覆議申請的撤回是指覆議申請被覆議機關受理後,覆議決定作出前,經覆議機關同意,覆議申請人撤回覆議申請,終止覆議審理的制度。《行政覆議法》第25條規定:“行政覆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覆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覆議申請的,行政覆議終止。”

  (二)覆議決定

  行政覆議決定是指覆議機關對行政覆議案件進行審理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評價。根據《行政覆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覆議機關根據不同情況應當在受理行政覆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分別作出不同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維持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行政覆議維持決定適用的具體條件是:

  第一,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事實是指主要事實或基本事實。衡量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有相應的可靠的證據證明,具體要求是: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客觀情況過程和環節清楚;各項證據相互協調一致,足以證明待證事實。

  第二,適用依據正確。這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正確,具體行政行為與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之間相互匹配。具體包含三層含義: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有規範性文件作為依據;這些依據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正確的,沒有適用不該適用的規範,也沒有該適用的規範未予適用。

  第三,程式合法。程式合法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遵守了法定程式,符合法定程式的要求。具體包括:符合法定的方式,如表明執法身份、說明理由等;符合法定形式,如採取書面形式、證照形式、製作筆錄等;符合法定手續,如通知、批准、送達等;符合法定步驟,如先行告知等;符合法定時限要求,如訊問查證的時限不超過24小時等。

  (2)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撤銷、變更和確認違法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有一定的事實作為根據,有一定的證據能夠證明。如果在事實沒有查清、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的行為不能保證正確合法。主要事實不清,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

  第二,適用依據有錯誤。具體表現形式包括:未適用應當適用的法規,未適用應當適用的法規條款;違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適用了已被廢止的法規等。適用依據有錯誤,必然導致作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覆議機關應予撤銷。

  第三,違反法定程式。遵守法定程式是作出合法、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重要保證,違反法定程式,就容易作出錯誤的決定。況且,不論由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體上是否合法,相對人一方都會對其合法性存疑慮。

  第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務許可權的行為。行政越權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縱向越權,二是橫向越權。越權行為是實體違法行為,不論這種行為的動機、目的是否正確,只要是越權行為,覆議機關都要根據越權無效的原則,將其撤銷或變更。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武斷專橫地運用行政職權的行為,即行政機關雖然在其職權範圍內,但不合理、不適當地行使行政職權。濫用職權表現為違反法定目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理由。

  第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是指該行為雖然合法,但卻明顯不妥當。這類行為主要發生在自由裁量領域。基於行政事務的複雜性,行政機關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並非任意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同樣不能濫用。

  另外,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覆議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4)賠償決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覆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覆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給予申請人賠償的決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覆議時如果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覆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作出責令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財產,解除對申請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價款的決定。

  (5)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決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覆議時,一併提出對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覆議機關對該抽象行政行為有權處理的,對該行為的審查,應當在3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此外,行政覆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如行政法規、規章等)不合法,行政覆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覆議機關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覆議機關作出覆議決定後,應當依法送達當事人。申請人如果不服行政覆議決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規定覆議為終局決定的,行政覆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3.執行

  根據《行政覆議法》第32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覆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覆議決定的,行政覆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根據《行政覆議法》第33條的規定,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覆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終局的行政覆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覆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覆議決定,由行政覆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文獻

  1. 胡錦光.行政法學概論 修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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