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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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稅(tax on behavior/actio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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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稅(亦稱:行為課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某種行為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行為課稅的最大特點是徵納行為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或一次性。屬於行為課稅的稅種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證券交易稅、印花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筵席稅。
因此,在按徵稅對象對稅收分類時,凡不能歸入流轉額課稅、所得額課稅、財產額課稅、資源占用課稅等種類的稅種均屬於行為稅範疇。國家課征行為稅,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對某些行為加以特別鼓勵或特別限制。
行為稅的徵稅對象,是國家稅法規定的,除商品流轉、勞務收入、收益、所得、財產占有、特定目的、資源開采和占用等行為之外的其他各種應稅行為。如我國現行的屠宰稅、印花稅、筵席稅等。行為稅包括的稅種較多,各個稅種的具體課征對象差異甚大,所以此類稅收中各稅種的課征制度也不大相同。由於行為稅中很多稅種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客觀需要,大部分是為了限制某種特定的行為而開徵的,因此,除屠宰稅、印花稅等稅負轉交輕、長期征收的稅種之外,稅負都較重,稅源都不很穩定。加之征收範圍有限,稅源零星,征收管理難度較大,又多為地方稅,在稅制體系中此類稅收一般作為輔助稅種存在。
行為稅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當某種行為的調節已達到預定的目的時即可取消。
(2)收入的不穩定性。往往具有臨時性和偶然性,收入不穩定。
(3)征收管理難度大。由於征收面比較分散,征收標準也較難掌握,征收管理較複雜。
(4)調節及時。能有效地配合國家的政治經濟政策,“寓禁於征”,有利於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向,針對性強,可彌補其他稅種調節的不足。
行為課稅具有較長的歷史。歐洲在中世紀就有國家對鑄造金銀貨幣的行為課征鑄造稅。我國在戰國時期,就對牲畜交易行為徵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務院規定設立了印花稅、交易稅、屠宰稅、特種消費行為稅等4種行為稅。目前,我國現行稅制中屬於行為課稅的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證券交易稅等。
歐洲早在中世紀就有行為稅。有的國家對鑄造金銀貨幣的行為課征鑄造稅。1624年始於荷蘭的印花稅,廣泛課及納稅人書立、領受經濟憑證的各種行為俄國彼得一世時期征收的鬍鬚稅,德國和日本等國的登記稅,美國的賭博稅,瑞典的彩票稅,以及其他一些國家征收的狩獵稅、養狗稅等,均屬此類。
中國特定的行為徵稅歷史悠久,早在戰國時期,楚國等就對牲畜交易行為徵稅。此後歷代對行為徵稅的稅種散見於工商稅收和各類雜稅中,如: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對交易行為征收的“估稅”,唐代的“除陌錢”,宋代商稅中的住稅”、“印契稅”,清朝的“落地稅”等。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效法西方,於1912年公佈了《印花稅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開徵,以後陸續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據勢力對行為徵稅的名目更多。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1934年以及遷都重慶後的1941年曾先後三次改革與調整稅制。其統一後的工商稅制,在中央稅中屬於行為稅的有印花稅,在地方稅中屬於行為稅的則有屠宰稅、筵席稅及娛樂稅等。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各地一度曾沿用舊稅制。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發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規定的 14種稅中,屬於行為稅的有:印花稅、交易稅、屠宰稅、特種消費行為稅4個稅種。印花稅,以書立、領受的商事、產權等憑證為徵稅對象。交易稅,對藥材、棉花、土布、糧食、牲畜5項產品的交易行為課征。屠宰稅,對屠宰豬、牛、羊等牲畜的行為徵稅。列入特種消費行為稅徵稅範圍的則有筵席、冷飲、旅館、舞廳、電影戲劇及娛樂 5個稅目,採取價外稅,稅款由消費者負擔。自1953年修正稅制至1973年簡並稅制期間,行為稅繫結構及內容發生了變化。主要是:
①將交易稅徵稅項目中的土布、糧食改徵貨物稅;將棉花改徵商品流通稅;停徵藥材交易稅;將餘下的“牲畜”一項改為牲畜交易稅。
②廢止特別消費行為稅。將原徵稅項目中的筵席、冷飲、旅館、舞廳 4個稅目併入營業稅;將“電影戲劇及娛樂”稅目改為“文化娛樂稅”,作為一個單獨稅種徵稅(1966年停徵)。
③1958年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和印花稅合併為工商統一稅,印花稅隨之消失。
④1962年,為適應農村集貿市場恢復和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試行規定》對徵稅範圍提出的原則,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列舉若幹大類產品,對其交易行為徵稅⑤1973年,將工商統一稅鹽稅及企業繳納的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簡併為工商稅。保留屠宰稅的稅種,但徵稅範圍已經大為縮小。這樣中國對行為的課稅,就演變為牲畜交易稅、屠宰稅和集市交易稅三種。
1979年以後,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針的貫徹執行,中國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有了很大發展,社會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趨於複雜。為了適應變化後的新情況,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稅制的基礎上,國務院於1988年8月6日和 9月22日相繼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使納入行為稅系列的稅種由3個增至5個,即牲畜交易稅、屠宰稅、集市交易稅、印花稅、筵席稅。
中國行為課稅的主要特點是:
①針對性和目的性較強。如牲畜交易稅只對牛、馬、騾、驢、駱駝 5種大牲畜的交易行為徵稅,目的在於使牧區取得財政收入。屠宰稅只對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的屠宰行為徵稅,除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目的外,還寓有制約宰殺耕畜之意。開徵筵席稅在於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的社會新風尚。
②保障合法權益。如牲畜交易稅由買方納稅後取得合法憑證,藉以證明牲畜的正當來源商事憑證如合同、產權契據等在完納印花稅後,可藉以增強法律效力。
③收入劃歸地方財政,保證其有較穩定的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