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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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籌基本建設資金[1]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是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在國家預算之外,由各級地方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單位自行籌集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種類[2]
- (一)地方財政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地方財政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也叫地方機動財力。主要包括:
2.地方預算的超收分成;
3.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4.上年城市維護建設稅結餘;
5.工商稅附加;
6.農業稅附加;
7.城市公用事業附加;
8.漁業稅及漁業建設附加;
9.鹽稅留成;
10.城市房地產稅;
ll.城市公房租金收入;
12,縣辦工業翻成等。
上述屬於因家預算性質的地方財政自籌資金和地方財政掌管的預算外資金都有規定的用途,在保證規定的用途外。確有多餘,才能按照規定用自籌基本建設,作為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如地方當年財政超收分成和預備費等,必須首先保證各項正常性開支和新發生的緊急需要;地方上年超收留甩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只能用於能源交通建設;上年城市維護建設稅結餘,只能用於城市建設,等等。
- (二)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各種專項基金,是預算外資金,其中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礦山開拓延伸費、煤礦維簡費、油田維護費、地方建材發展基金等。在按規定用途使用後確有多餘時,可作為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 (三)事業和行政單位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事業和行政單位掌握的預算外資金,主要有工業鐵道交通郵電商業事業收入、農林瘩利氣象事業收入、文教科學衛生廣播事業收入、勘察設計收入、科研試驗收入、城市公用察業收入、養路費收入、車輛購置附加費、園林收入、房產管理收入、軍工科研收益圈成、其他事業收入、賓館招待所收入、禮堂收入、機關雜項收入、暫未納入預算的旅游收入、市場管理收入等。這些預算外資金在按規定用途使用後確有多餘,可作為事業行政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審查[3]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審查,應當抓住自籌資金建設項目的計劃管理、資金來源、投資構成和經濟效益四個關鍵環節,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著重審查投資規模的計劃性、資金來源的合理性、投資結構的合理性和投資使用的效益性。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2]
為了發揮地方、部門、企業單位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挖掘資金潛力,促進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國家規定地方、部門和企業單位,每年都可在國家統一計劃的指導下,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以外,根據需要和可能,用一部分自籌資金安排建設項目,進行基本建設。
為了用好自籌基本建設資金,提高投資經濟效益,促使國民經濟的更快發展,地方、部門、企業單位在用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安排建設項目時,應遵循以下各項原則。
- (一)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投資規模必須納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在國家對投資規模需要控制的情況下,用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規劃,不得突破基本建設投資總規模。各地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沒,應由省、市、自治區根據地區的建設需要和自籌建設的能力,提出自籌投資規摸,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則,依據國力的可能,核定各地區、各部門自籌基本建設投資的計劃指標。各地區、各部門都應嚴格按照國家計劃批准的自籌投資計劃指標,編製自籌投資計劃,不得層層加碼,突破計劃指標。因為一般說來,在擴大地方和企業的自主權後,各級領導都有擴大自己管理的食業、事業的投資的強烈欲望,而投資當事人對這種擴張投資帶來的風險,往往不承擔經濟責任,因而也沒有自我抑制投資欲的機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自籌投資規模不加強計劃指導,國家的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就會失控。在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如確需增加計劃指標時,應按國家規定的手續,報請審批,但不可擅自擴大規模,搞計劃外工程。所有用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都應同國家預算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一樣、嚴格按照建設程式辦事。
地方、部門和企業單位用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安排建設項目時,不但要將投資額控制在國家計劃規定的自籌投資規模之內,而且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方針和投資方向、講求投資的巨集觀效益。因為企業有了自主權後,往往熱衷於追加自身的微觀經濟效果,忽視投資的巨集觀效果。在當前產品價格不很合理,一般長線加工產品價格偏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短線產品勞務價格偏低的情況下,企業往往願將自籌基本建設資金投向建設周期短、投資少、產出快、盈利水平高的加工產品項目,而不願將自籌基本建設資金投向建設周期長、投資人、產出慢、盈利水平低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項口,從而造成重覆建設,偏離國家投資方向,加劇國民經濟比例的失調。因此,地方、部門、企業在用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安排建設項目時,必須做好市場預測,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使投資方向和生產佈局合理,確保國民經濟協調地發展。
- (三)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來源要正當,數額要落實各地區
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用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安排建設項目時,資金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財政制度的規定,不得亂拉或挪用其他資金。對有指定用途的資金,如企業更新改造基金,首先要保證國家原來用於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更新的需要,確有多餘時,才能用於自籌建設項目。地方財政的上年結餘,在保證財政收支平衡、並留有餘地的情況下,才可安排一部分自籌建設項目。地方預算中的預備費等當年機動財力,首先應滿足原預算安排的支農需要,以及年初預料不到的各項緊急需要,確有多餘時,才可用以安排自籌建設項目。除了考慮固定資產投資所需資金外,還要考慮投資方向調節稅和項目投產後30%的鋪底流動資金。所有用於自籌建設項目的資金,都要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落實。地方、部門和企業單位都不得截留財政收入、不准挪用銀行借款、不得挪用生產流動資金基搞基本建設。
- (四)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安排項目所需物資,必須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用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安排建設項目時,對建設所需的設備和建築材料,對投產後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都要統籌安排、認真落實。在設備和主要建築材料還實行計劃分配、在編報自籌資金安排大中型項目的設計任務書時,必須列明資金、設備、材料的來源,並有同級財政、物資部門的審查簽證。
- (五)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必須存入建設銀行,先存後批,先批後用
為了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做好基本建設計劃的綜合平衡工作,還要求搞自籌資金建設的企業單位,將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先存入建設銀行(目前規定要存滿半年才能使用),根據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由建設銀行監督管理。實行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不但有利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掌握自籌基本建設資金投資方向和使用情況,而且有利於做到資金來源正當、落實,使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完成有比較可靠的資金保證,防止因資金不足影響工程進度或挪用資金影響其他方面用款的現象。過去我們對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實行的“先存後用”原則,實際上是計委批計劃在先,存入資金在後,不少單位為了爭取項目,往往弄虛作假,待正式計劃批准後又沒有資金存入建設銀行,或者存一點用一點。這樣,不僅要影響基本建設工程計劃的進度,而且也削弱了銀行的監督作用。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聯繫及區別[2]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其聯繫是: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來源於預算外資金,沒有預算外資金,就不存在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其區別是: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不等於預算外資金,預算外資金是根據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財政資金。預算外資金都有特定的用途,只有預算外資金在保證國家規定的用途之後,確有多餘,才能允許安排基本建設,作為內籌基本建設資金。因此,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僅是預算外資金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