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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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筹基本建设资金[1]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是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在国家预算之外,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自行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种类[2]
- (一)地方财政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地方财政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也叫地方机动财力。主要包括:
2.地方预算的超收分成;
3.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4.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
5.工商税附加;
6.农业税附加;
7.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8.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
9.盐税留成;
10.城市房地产税;
ll.城市公房租金收入;
12,县办工业翻成等。
上述属于因家预算性质的地方财政自筹资金和地方财政掌管的预算外资金都有规定的用途,在保证规定的用途外。确有多余,才能按照规定用自筹基本建设,作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如地方当年财政超收分成和预备费等,必须首先保证各项正常性开支和新发生的紧急需要;地方上年超收留甩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只能用于城市建设,等等。
- (二)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各种专项基金,是预算外资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矿山开拓延伸费、煤矿维简费、油田维护费、地方建材发展基金等。在按规定用途使用后确有多余时,可作为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 (三)事业和行政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事业和行政单位掌握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农林瘩利气象事业收入、文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勘察设计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城市公用察业收入、养路费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军工科研收益圈成、其他事业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等。这些预算外资金在按规定用途使用后确有多余,可作为事业行政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查[3]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审查,应当抓住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来源、投资构成和经济效益四个关键环节,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着重审查投资规模的计划性、资金来源的合理性、投资结构的合理性和投资使用的效益性。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2]
为了发挥地方、部门、企业单位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挖掘资金潜力,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国家规定地方、部门和企业单位,每年都可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外,根据需要和可能,用一部分自筹资金安排建设项目,进行基本建设。
为了用好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促使国民经济的更快发展,地方、部门、企业单位在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建设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各项原则。
- (一)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投资规模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在国家对投资规模需要控制的情况下,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划,不得突破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各地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没,应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地区的建设需要和自筹建设的能力,提出自筹投资规摸,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依据国力的可能,核定各地区、各部门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指标。各地区、各部门都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划批准的自筹投资计划指标,编制自筹投资计划,不得层层加码,突破计划指标。因为一般说来,在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后,各级领导都有扩大自己管理的食业、事业的投资的强烈欲望,而投资当事人对这种扩张投资带来的风险,往往不承担经济责任,因而也没有自我抑制投资欲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自筹投资规模不加强计划指导,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就会失控。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增加计划指标时,应按国家规定的手续,报请审批,但不可擅自扩大规模,搞计划外工程。所有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都应同国家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一样、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
地方、部门和企业单位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建设项目时,不但要将投资额控制在国家计划规定的自筹投资规模之内,而且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方针和投资方向、讲求投资的宏观效益。因为企业有了自主权后,往往热衷于追加自身的微观经济效果,忽视投资的宏观效果。在当前产品价格不很合理,一般长线加工产品价格偏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短线产品劳务价格偏低的情况下,企业往往愿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投向建设周期短、投资少、产出快、盈利水平高的加工产品项目,而不愿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投向建设周期长、投资人、产出慢、盈利水平低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口,从而造成重复建设,偏离国家投资方向,加剧国民经济比例的失调。因此,地方、部门、企业在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建设项目时,必须做好市场预测,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使投资方向和生产布局合理,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地发展。
- (三)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要正当,数额要落实各地区
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建设项目时,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不得乱拉或挪用其他资金。对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如企业更新改造基金,首先要保证国家原来用于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需要,确有多余时,才能用于自筹建设项目。地方财政的上年结余,在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并留有余地的情况下,才可安排一部分自筹建设项目。地方预算中的预备费等当年机动财力,首先应满足原预算安排的支农需要,以及年初预料不到的各项紧急需要,确有多余时,才可用以安排自筹建设项目。除了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所需资金外,还要考虑投资方向调节税和项目投产后30%的铺底流动资金。所有用于自筹建设项目的资金,都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落实。地方、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截留财政收入、不准挪用银行借款、不得挪用生产流动资金基搞基本建设。
- (四)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项目所需物资,必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建设项目时,对建设所需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对投产后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都要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在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还实行计划分配、在编报自筹资金安排大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时,必须列明资金、设备、材料的来源,并有同级财政、物资部门的审查签证。
- (五)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
为了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做好基本建设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还要求搞自筹资金建设的企业单位,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先存入建设银行(目前规定要存满半年才能使用),根据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由建设银行监督管理。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不但有利于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掌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方向和使用情况,而且有利于做到资金来源正当、落实,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完成有比较可靠的资金保证,防止因资金不足影响工程进度或挪用资金影响其他方面用款的现象。过去我们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的“先存后用”原则,实际上是计委批计划在先,存入资金在后,不少单位为了争取项目,往往弄虚作假,待正式计划批准后又没有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或者存一点用一点。这样,不仅要影响基本建设工程计划的进度,而且也削弱了银行的监督作用。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联系及区别[2]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是: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于预算外资金,没有预算外资金,就不存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其区别是: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不等于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都有特定的用途,只有预算外资金在保证国家规定的用途之后,确有多余,才能允许安排基本建设,作为内筹基本建设资金。因此,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仅是预算外资金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