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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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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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老年公寓[1]
老年公寓,是專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體能心態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備餐飲、清潔衛生、文化娛樂、醫療保健服務體系,是綜合管理的住宅類型。
老年公寓是指向那些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夫婦和單身老人提供便利和服務的一種設施,是一種既體現老年人居家養老,又能受到社會化服務的新型老年住宅。它不同於需要提供機體膳食服務的養老院,也不同於需要醫護照料的護理院,而是面向有一定經濟負擔能力的,為普通老人提供住宅服務的一種養老機構,是老年人獨立居住的整個住宅單元,單元內有卧室、起居室、浴室、廁所、廚房等,公寓內有各種服務、文化娛樂、醫療設施與專門的服務人員。
老年公寓的特點[1]
(1)老年公寓能為中高經濟實力的老年人提供個性化的居住條件和人性化的服務內容。
在北京、上海、廣州等經濟發達的大城市,存在著一批占當地老年人口總數將近6%以上的中高收入老年群體,他們認為養老條件,無論從居住條件還是養老服務水平方面都不能滿足他們日益提高的養老需求,因此他們逐漸關註能夠滿足其養老需求的新型養老模式--老年公寓。
(2)老年公寓屬於商業房地產範疇,具有“福利性事業、市場化經營”的特點。
我國人口眾多,經濟發展不均衡,人口貧富差距懸殊,並且屬於低福利水平國家,所以政府主要關註並解決社會“低保”、“五保”等處於弱勢的老年人群的養老問題,而對中高收入人群養老生活關註的較少,只有一些粗放的政策,並且在現實運用過程中可操作性差。同時由於老年公寓屬於新興事物,它是老年人社會化養老和社會化投資並企業化經營的房地產開發的混合體,有關部門在政策制定和操作方面相對滯後,所以一般開發商在稅費減免、金融支持方面得不到相應的優惠,對於具有社會化養老性質的老年公寓,開發商需要完全按照市場條件解決項目立項、項目審批、資金籌措等一系列問題。由於以上原因,老年公寓運營需應遵循市場規律,走“福利性事業、市場化經營”的道路。
(3)老年公寓項目相對於一般房地產項目投資額大、資金回收期長。
老年公寓項目不同於一般房地產項目,它不僅包括住宅本身,還包括許多服務配套項目,並且在設施、設備規劃設計、安裝方面都要結合老年人的特點,有專家稱老年公寓的總體造價要比普通房地產項目高五成至一倍。另外老年公寓的租售方式比一般住宅更為複雜,一般住宅都通過住宅銷售實現房地產開發的最終目的,而老年公寓則需要根據老年人市場需求的多種形式,採取租、售結合的方式滿足老年人入住,其中一定比例的住宅面積可以實現銷售,另一部分須滿足租用、度假等需求,並且公共服務設施更需要通過經營來實現收回投資,因此老年公寓的運營模式要採取靈活多樣的銷售方式保證其正常經營。
美國在1935年《社會保障法》通過以前,各州政府已有老年公寓的設置;1935年後,開始大規模興建,主要為有經濟基礎的老年人設立。英國於1948年實施國民救助法時,規定每一都市政府要為貧困無家的老年人設置老年公寓,都市政府如財力不足,可與慈善團體合力興建。
中國從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在上海、北京、天津、大連、煙臺等地興建老年公寓。此後,各種形式的由國家、社會或企業建立的老年公寓在各地相繼出現。
中國老齡科研中心政策室曾對北京1600餘名5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大調查,希望入住老年公寓的人數達1000餘人,一些老年公寓還出現人滿為患的局面,老年公寓正日益獲得老年人的歡迎。
2009年之後,很多老年公寓,已經不再是獨立的慈善或者福利機構,反而變成了一種需求,甚至有人在未有退休之前就開始預訂老年公寓。
世界各國的老年公寓因規模不同,可分為4種:
①老年公寓。
②老人之家。
③老人樂園。
④家庭式小公寓。
老年公寓的問題[1]
(一)缺乏完善的扶持政策
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設施的發展起步較晚,基本上是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劇應運而生,相關的政策也是隨著它們的發展而逐步制定的,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並且在用電、用地、稅收等方面等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但在具體的發展過程中,尤其是民辦的老年公寓,他們由於缺乏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資助和扶持,往往會遇到更多的困難與問題,需要國家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例如醫療保障、貸款抵押、權益保障、稅收等方面更優惠和完善的政策。
(二)已有政策不能切實落實
政策的制定在於實施,對我國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的發展,國家制定了一些相應的政策,然而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由於多方面的影響,往往不能落到實處。有些優惠政策涉及到建設土地、費用征收、銀行貸款、財政資金支持等具體規定,但由於涉及的部門較多,實施起來非常困難。有些經營者甚至不知道有什麼優惠政策,政策的宣傳與實施存在很多漏洞。
(三)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
儘管老年公寓在近幾年來發展較快,但就發展情況來看,對於什麼是老年公寓、有關老年公寓的設施、人員構成、服務內容、居住環境等的相關指標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行業標準。嚴格來講,老年公寓面對的服務對象是一些自理狀況較好,可以獨立居住在公寓所提供的住宅里,並享受公寓內的一些娛樂、醫療和服務設施的老年人。但在已有的老年公寓來看,一些類似於養老院、護理院的老年機構也叫做老年公寓,他們接收的老人有很大一部份是需要人護理、照料的老人。此外,儘管國家出台了一些有關老年福利養老機構的相關政策規定,如《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等一系列法規和行業標準,但在進一步完善老年公寓的各項服務、設施、經營管理等方面仍然缺少相應的行業標準。老年公寓的發展參差不齊,對老年公寓的服務質量也無法進行監督。象香港安老院(即我們的老年公寓)條例有600多條,把護理員的資格,住所及周邊環境是否適合老年人居住,老年用品的規格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四)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完善
由於老年人的特殊身體狀況,他們在公寓內居住時,所發生的身體損傷或者醫療問題,往往使老人及其家屬和公寓的管理及服務人員之間產生糾紛、發生矛盾,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就在於當老人入住公寓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晰的規定,產生糾紛後沒有可靠、有效的法律依據。這無論對老年人個人來講,還是對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的發展來講,都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確定雙方的責、權、利,是保障老人和養老設施雙方利益的基本要求。
老年公寓的發展建議[1]
1、加快以政府為主導的合肥老年公寓建設與發展,引導有條件的老人進入老年公寓安度晚年,解決空巢老人子女後顧之憂。建議政府制定明確指標來加以落實並認真實施。指標經過認真的調研和評價之後,落實到各級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中。
2、建議除了政府、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醫院等,鼓勵和吸引國內外有實力的開發商來興建和管理老年公寓。開發商除了享受在土地和稅費方面的優惠以外,還可以向銀行申請低息貸款,差額部分由政府補貼。
3、建立和健全養老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投保,擴大養老保險範圍;儘快實行統一的聯保,解決農民工和其他流動人口的養老保險問題,儘快縮小城鄉差距。建立和完善老年住房保障制度和法律法規。
4、老年公寓的建設應該適合老年人,必須要有配套齊全的公共設施,實際上應該是集住宿服務、膳食服務、醫療服務、娛樂休閑服務、購物服務和交通服務為一體的一座“老人城”等特別是擁有具備搶救、治療、健康咨詢和安養四大功能的醫院。政府應該按照規劃要求,定期進行老年公寓的專項財政撥款。並納入國家和城市的總體規劃,以保證老年人對住房的需求。
5、建議通過社區養老加大力度。社區化的創新模式,可以成為一個大方向。如果能增加對社區養老資源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區養老機制,也是解決城市老齡問題的重要方式。對老人的照料還是以家庭養老為主,作為一種以考慮老年人特殊需求為基準的全新的產品創新,社區營造要貼近老年人的生活習慣,以方便老年人為準進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