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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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貧困線。對達到貧困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1)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2)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
(3) 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準,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國的一種傳統做法,但過去的含義與今日大有不同。在過去,救濟對象被分成不同類型,實行差別待遇。20世紀80年代以來,不少地方紛紛探索救濟方式的改革。1993年上海市在全國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6年在全國範圍內鋪開。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條例》經國務院審定並於同年10月1日在全國施行,意味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也是我國社會救助工作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
根據當地維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務列出清單,根據市場價計算需多少現金,此金額即為最低生活保障金額。
國際貧困標準法
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提出,以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中,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到60%作為貧困線。
從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行為等生活形態入手,提出一系列有關貧困家庭生活形態的問題,選出若幹剝奪指標,即被捨棄的方式行為,再根據這些剝奪指標及被調查者的實際情況確定哪些人屬於貧困者,再分析他們被剝奪的需求及消費收入,得出最低生活保障金額。
家庭食品消費的絕對支出/恩格爾繫數得出所需消費支出,得出最低生活保障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