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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產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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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產業法(Law of Green Industry)

目錄

什麼是綠色產業法[1]

  綠色產業法產業政策與環境資源法律的結合,既有環境保護和促進資源節約的作用,也具有推動產業發展,尤其是推動節約型產業、環保型產業以及迴圈經濟產業發展的作用。我國目前產業發展的諸多問題主要通過經濟政策來解決,為了維護產業政策的權威性,併在產業政策中充分體現節約型社會的理念,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綠色產業法。綠色產業法是從法律的層面上對國家產業政策的確認與實施,從而使國家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具有法治化和程式化的特點,也使產業政策始終保持與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戰略方向一致。綠色產業法應當註重各類產業的綠色化和生態化發展,規範工業生產中的節能管理、排放控制,推動廢棄物的回收再利用。更重要的是,綠色產業法應當具有保障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產業佈局優化等戰略政策的實施,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其產業調整具體應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促成傳統工業產業的生態化、集約化和高級化;二是推動符合節約型社會發展要求的產業的發展,其中包括環境產業及其衍生環境服務產業、資源回收及再利用產業等。

綠色產業法的體系[2]

  (一)從產業法的角度看綠色產業法

  產業法分為廣義、次廣義、狹義的產業法,綠色產業法也可做類似理解。

  廣義的綠色產業法包括促進傳統產業綠色化和現代綠色產業發展的一切相關法律。

  次廣義的綠色產業法則主要包括產業政策角度的綠色產業政策法。

  狹義的綠色產業法主要分別指具體的綠色農業法、綠色工業法、綠色能源法、綠色建築法、綠色貿易法等部門、行業法。

  (二)從環境法的角度看綠色產業法

  環境法具有綜合性、交叉性。環境法具有其核心領域,如自然保護法、土地法、水法、公害(污染)防治法、化學物品法等;另一方面又與其他部門法具有交叉關係。環境法與經濟的交叉也是非常明顯的,過去許多經濟法學者認為環境法屬於經濟法,且同屬社會法。如今,大家都認為環境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其與經濟法卻有了更密切的交叉——更多地體現在環境法與產業政策法的交叉上,環境法具有了更為突出的產業政策性。

  綠色產業法屬於環境法與經濟法(特別是產業政策法)相交叉形成的新的環境法子部門。但是,當我們採用廣義產業法概念的時候,我們認為,綠色產業法是環境法與“大經濟法”的交叉,其內容則是與綠色產業發展相關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綠色產業法的內涵[3]

  1.綠色產業法是推動綠色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通常認為綠色產業是政策法規引導型產業,法制的推動力和政策的拉動力共同形成的“命令+控制”機制在其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綠色產業的主要根源是社會公眾對環境質量的需求。這種需求大多只有通過國家制定的環境法規、標準和各種環保政策,才會轉化為現實的市場需求,才會形成綠色產業發展壯大的土壤。從世界範圍來看,環保法規、標準越嚴格的國家,綠色產業就越發達。隨著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和綠色消費意識的增強,綠色產業的發展已由主要靠法規政策推動的“命令+控制”型產業轉變為“命令+控制+市場+意識”型產業。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行政調控作用相對弱化,而且傳統的命令控制模式不能滿足污染治理最優目標,經濟手段成為市場體制中更為有效的管理手段。利用“經濟人”的本性可促使其向有利於環境的方向發展。就我國而言,儘管“市場+意識”的作用日益增強,當前“命令+控制”還應是綠色產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加快、加強綠色產業法制建設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任務。

  2.綠色產業法是環境資源法的新子部門法

  環境資源法需要發展是毫無疑問的,例如人口、資源、環境法的一體化研究,資源保護基本法的制定,迴圈經濟指導下的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等。環境資源法律關係的“生態性”要求環境資源法制建設要更為註重區域性。這是因為真正的生態系統不單純是“點”、“線”、“環”組成的,而更多的是“面”和“體”。但在我們的環境法制(特別是在“法律”層面上)建設中,立法更多地集中在“點”上(末端治理的法律多),“線”已經有所體現(例如清潔生產法),體現“環”、“面”、“體”的法律幾近空白。例如污染防治法,從註重“點”(末端治理),發展到重視“線”(從搖籃到墳墓),再到重視“環”(從搖籃到墳墓再到搖籃),如今需要更為註重“面”和“體”(流域治理、生態工業園區立體農業等)。

  我國的社會實踐中已經有了較多的生態工業園區、可持續發展示範區、生態縣、生態省等,而我們相應的法律建設卻是滯後的。要從根本上改變理論研究落後於社會實踐、上層建築不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局面,就要促進環境資源法的發展。要通過生產力生產關係經濟基礎—上層建築這個鏈條,促進法律的變革與發展。抓住先進生產力這個“觸發點”,促進環境資源法的發展。當前,這個“觸發點”之一就是2l世紀的朝陽產業——綠色產業。就環境資源法而言,變革已有的環境保護法、資源法等子部門法的同時,還要積極構建一個新的子部門法——綠色產業法。環境資源工作的產業化,以及人們對清潔產品、清潔技術的追求,促成了綠色產業的誕生。綠色產業是新生產力的代表。綠色產業的“產業性”要求有新的上層建築——新一代環境法與其相適應。因此,我國制定了《清潔生產促進法》,也有必要制定《生態工業園區法》、《區域生態建設法》、《生態恢復產業化法》、《迴圈型社會基本法》(日本已制定此法)等等。

  3.綠色產業法建設具有多維性

  綠色產業的區域性決定了綠色產業體系建設的多維性。我們應當從多個不同的維度去建構綠色產業體系:一是從企業內部迴圈的維度,要大力發展生態工業和可持續農業生態工業是以清潔生產為導向的工業,它根據迴圈經濟的思想設計生產過程,促進原料和能源的迴圈利用,實現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雙重效益。據報道,美國柯林頓政府執政期間提供巨款促進美國的生態工業建設,促使生態工業成為美國工業的國家發展目標,成為21世紀占主導地位的製造方式。與生態工業類似,持續農業是一種符合迴圈經濟的農業生產模式。持續農業包括有機農業生態農業等形式,是既能實現增產又有保護環境的未來農業。目前,歐盟已有包括德國在內的六個國家在推廣一種“作物綜合管理”的持續農業發展計劃,擬大幅度減少對環境有害的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量,同時增大有機肥的投入。歐盟國家正在大踏步地從傳統化學農業轉向生態農業。二是從生產之間迴圈的維度,要大力發展生態工業鏈或生態產業園區。生態工業鏈是要在更大的範圍內實施迴圈經濟的法則,把不同的工廠聯接起來形成共用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使得這家工廠的廢熱、廢水、廢物成為另一家工廠的原料和能源。這種迴圈經濟的生態鏈條甚至可以擴大到包括工業、農業和畜牧業。例如將製革生產的產品鏈和農業生產的商品鏈結合成一個圈。三是從社會整體迴圈的角度,要大力發展綠色消費市場和資源回收產業。綠色消費和資源回收是與上述綠色生產必須銜接的兩個環節,只有這樣才能在整個社會的範圍內形成“自然資源產品和用品—再生資源”的迴圈經濟環路。在綠色消費中,商品以貼有政府認可的環境標誌的形式出售,表明該產品從生產到使用和回收的整個過程符合保護環境的要求,不僅對人體健康無害而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較小。目前發達國家已把它們看作21世紀的支柱產業之一來進行發展。未來的垃圾經濟時代,企業家將以很大的努力從消費者手中回采資源,而回收利用產業將在新經濟活動中承擔起同今天的採掘業一樣的重任。綠色產業的區域性特征決定了綠色產業體系建設的多維性,也必然決定了綠色產業法建設的豐富性。綠色產業法完全可以構成環境資源法的一個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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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何玉長等著.節約型社會的經濟學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05.
  2. 劉國濤編.節約型社會建設中的綠色產業與綠色產業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09.
  3. 劉國濤.綠色產業與綠色產業法.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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