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金融服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綜合金融服務(Comprehensive Financial Services)
目錄 |
綜合金融服務是指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金融集團為客戶同時提供銀行、證券、保險中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的一攬子金融服務。
1.協同效應:充分利用所有資源,實現在財務、客戶、銷售渠道、人力資源、資金等多方面的協同效應。
2.範圍經濟:金融產品的交叉銷售使銀行成為金融超市,提高經營效率和盈利能力,更好的滿足客戶需求。
3.規模經濟:通過將固定成本分攤到更廣泛的產品上,實現較低的邊際銷售成本,提高整體收益,降低客戶融資成本。
4.風險分擔:通過金融資源共用和集團內部協同平衡機制,可以提高單個機構的風險防範能力,有利於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
1、國際:沿著混業經營-分業經營-綜合經營的發展歷程和體系演變。
20世紀30年代以前:直接金融和投資銀行業作為相對獨立業務發展起來,但是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業務緊密聯繫,沒有人為分割。
20世紀30至70年代:經濟大蕭條使得《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出台,限制金融混業經營,強行分離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嚴格限制商業銀行、證券、保險業、工商業相互滲透。
20世紀70年代以後:在經濟進入“滯漲”、兩次石油危機、金融“脫媒”衝擊下,大量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或被兼併重組,金融競爭日趨激烈,改革呼聲高漲。《1999年金融現代法案》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混業經營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據。全球金融業真正進入金融綜合經營的新時代。
21世紀金融危機以後:監管機構對大型金融集團提出更加嚴格的資本金要求;一些大型投資銀行積極轉型為商業銀行金融控股公司。
2、國內:經歷了混業經營-分業經營-嘗試和探索綜合經營的過程。
1984-1992年:理論界提出需要在專業化銀行中實行業務交叉,擴大銀行的信用種類和方式,為我國金融業進行混業經營奠定了理論基礎。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相繼開辦了證券、信托、投資、保險等業務,形成了一批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百貨公司”。逐漸形成金融業混業經營。
1992-1998年:90年代初期高速通貨膨脹、金融風險集中涌現,反醒金融混業經營,理論界提出“金融體系需要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的出台以及證監會、保監會的相繼成立,確立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格局。
在各個金融市場不斷融合和客戶需求日益多元化的格局中,證券行業可選擇的金融品種更加豐富,金融服務手段更多樣化,資產配置的自由選擇空間更大。證券業將可以通過產品和服務創新,開展多元化、綜合化的理財和財富管理業務,滿足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日益增長的綜合金融服務需求,也促進儲蓄轉化為投資、服務實體經濟的籌資需要。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