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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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濟行政行為[1]
經濟行政行為是指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依法行使經濟管理權的過程中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經濟行政主體必須是有經濟行政管理權的國家和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實施經濟行政行為是經濟行政主體的職責;經濟行政行為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行政法律後果,是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經濟行政行為的主體[2]
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國家權力總是通過法律的授權,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予以行使。在我國,法律規定國家的行政權由中央和地方的國家行政機關統一行使。由於行政管理活動的內容不同,我們可以把國家行政權分為教育行政權、科技行政權、文化行政權、軍事行政權、稅務行政權、工商行政權、土地行政權、環境行政權(稅務行政權、工商行政權、土地行政權等因為具有經濟性的特點,我們統稱為經濟行政權)等。這些不同的行政權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來行使。經濟行政權就是由特定的經濟行政機關包括稅務、工商、環保、土地等管理機關來行使,行使權力的方式就是作出一定的行為,這類行為就是經濟行政行為。所以,經濟行政行為的主體就是國家經濟行政機關。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經濟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固然是經濟行政行為,但是,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形式被授予的經濟行政職權時所作出的行為,其性質與經濟行政機關所作的經濟行政行為是一樣的,所以,也是經濟行政行為。
經濟行政行為的目的[2]
行為目的是行為主體希望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實現某種結果的心理狀態。任何人、任何組織在實施一定的行為時總有其相應的目的,經濟行政機關也不例外。經濟行政機關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每一種行為都隱含了一定的目的。如:對內部工作人員進行崗位調動、對內部工作人員實行獎懲等行為,是為了加強內部管理,實現內部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行政效率;採購車輛、購買現代化辦公設備等行為,是為了改善辦公條件,更好地履行行政職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調整稅率、調整存貸款利率等行為,是為了實現對國民經濟的調控職能。在這些行為中,只有為了調控國民經濟而實施的行為才是經濟行政行為。
經濟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2]
經濟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是指經濟行政行為所具有的通過經濟行政主體行使經濟行政權所需要實現的拘束力。經濟行政機關通過行使經濟行政權,作出一定的經濟行政行為,從而將抽象的經濟行政法規範適用於具體的案件,這不僅是法律規範具體化的過程,也是實現經濟行政目標的過程。其行為的效力實質就是法律規範效力的延伸。儘管經濟行政行為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其法律效力內容在實質上是一致的,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三方面的內容。確定力是拘束力的前提,執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1)確定力,亦稱公定力,是指經濟行政行為實施後所形成的經濟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非依法定程式,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經濟行政行為是經濟行政主體依法作出的行為,具有“效力先定”、“推定有效”的特征,其所構成的經濟行政法律關係內容對經濟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來講都是確定的,不得改變。如果經濟行政相對人認為該經濟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或覆議或起訴或申訴,並由有權機關依法裁決。
(2)拘束力,亦稱約束力,是指經濟行政行為實施後所確定的經濟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對法律關係主體雙方都有約束力。對經濟行政機關而言,非經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變更或撤銷,都無權變動該行為內容或作出與該行為內容相抵觸的行為;對經濟行政相對人而言,經濟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必須服從、遵守和履行。
(3)執行力,亦稱強制執行力,是指經濟行政行為實施以後所確定的經濟行政法律關係內容中涉及相對人應該履行的義務,相對人必須全面履行,否則經濟行政機關可以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其履行。經濟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保證經濟行政機關實現其經濟行政目標的重要手段,也是國家經濟行政權力的表現。經濟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自己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經濟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具有持久性,不能任意中斷,只有在有權機關確定其行為無效後才能停止。